一、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论文文献综述)
蔡舒眉[1](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于猛[2](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孙云山[3](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提出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付正[4](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钟普诚[5](2019)在《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文中提出自1996年我国第一部《律师法》颁布,该法将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该法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7年,但历次修改在“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上都是延续了之前的做法,从未作出改变。在改革当前我国律师制度时,必须在坚持“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前提下进行和展开,将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权进行融合、整合,共同分享惩戒权,建构起由律师协会行使调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决定权相分离的律师惩戒体系。律师协会调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权相分离的律师惩戒制度既坚持了我国“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又能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重复惩戒的混乱关系、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受阻、避免律师协会惩戒权力滥用而侵犯律师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律师协会的自治。建构惩戒制度关键是在“两结合”体制下科学配置惩戒权并建构起一套完备的惩戒程序,包括惩戒的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四个阶段,四个程序是环环相扣、层次递进的过程,各司其职负责自己范围内的工作,启动程序采用立案登记制度;调查程序则由律师协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调查委员会中的成员符合回避条件应于回避,保证调查的公正、公平进行;决定程序则由行政机关决定,律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过程中应保障律师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允许正在接受惩戒律师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聘请代理人参加活动;如果律师对行政复议决定结果还是不服,最后把纠纷的解决导向司法程序由法院“一锤定音”。
施彦军[6](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张琪[7](2019)在《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调查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鉴别和判断诉讼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换句话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期间面对案件产生的特殊问题时,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使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档案一直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数据支持,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完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是更好地加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建设的必经之路,是保障司法鉴定能起服务诉讼、解决争执纠纷、维护司法正义作用的重要步骤,最终达到推动我国整体司法体系前进发展的效果。本文首先阐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其档案的含义、种类、特点等基本问题,从而肯定了档案管理工作在司法鉴定机构日常运营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通过对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实地考察与调研,简要介绍了当前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的基本状况,针对性的归纳出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及成因进行了细致分析,逐一提出了改善意见和解决方法。笔者希望通过对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的系统调查分析,可以给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以及很少涉及本主题的学术研究提供可能的经验和启示。
徐伟红[8](2018)在《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行政权运行层面,行政权力交叉、程序繁琐、责权不分等现象使得政府效能低下,行政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同时,制约、监督行政权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解决纠纷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在立法权运行层面,行使立法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立法时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等不良现象。在司法权运行层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不良现象,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的科学配置。在公务员考录层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立法缺位、各地公务员考录条件不统一,并且主管机关多头管理,权责范围不清,法律责任不强。在监察权运行层面,监察权主体权力过大,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行政权过于膨胀使得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权较为薄弱,这种失衡的状态最终使得各权之间的分工、制约机制失衡。当前我国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迫在眉睫,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为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五权分立理论,它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是否可以移植和借鉴,论文就此问题从制度环境的可比性、指向问题的相似性以及借鉴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法治的角度通过对五权宪法进行借鉴来探讨如何解决当前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公务员考录和监察等各权运行领域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孙中山所处的社会时期是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他提出五权宪法理论是根源于当时的社会需求,要救国救民。转型期的中国要实现复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研究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既能够把历史经验教训和当今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利于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二是从法治层面来看,孙中山当年创造出五权宪法理论是要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来解决当时社会的弊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当今中国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由传统体制强化国家利益、弱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等以国家利益为代表的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向集体利益、个体利益不断强化等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新格局转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日益增加,分配领域失衡,而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权力分立和制约失衡的结果。这些都是当前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应忽视从法治视角借鉴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价值来进行分析。三是当今出现的上述问题很少有学者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综合的分析。文章主要是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程序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各权进行研究来探讨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对当今中国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各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些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式方法。五权宪法自创建以来就存在很多争议,国民党败退中国台湾地区后,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的存废扩大到五院制存废问题,大陆也有很多专家认为五权宪法理论太过理想,与现实相差太远,且理论自身也有很大局限性,没有很大价值。但事实并不是如此,笔者认为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仍有很大的价值。第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但要根据传统文化和国情,还要结合海外建设经验来加强自身的建设。第二,要加强法治建设,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加强与各权相关的程序法律法规建设,并完善程序的执行。第三,孙中山五权宪法注重权力分工、监督及权限的明确,我国应也加强权力分工和制约。第四,要提高各权行使的效率,提高各权运行的质量。根据对五权宪法理论进行的研究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应为“两权”宪法理论以及为了加强对监察权力的监督提出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等新观点;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也有所创新;在当前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公务员考录以及监察权等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如何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也进行了研究。
侯欣一[9](2018)在《《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会谈》文中认为会谈书目:侯欣一着《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商务印书馆,2017。主讲人:侯欣一教授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评议人:范忠信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张纵华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与谈人:陈金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罗娟[10](2017)在《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开创了新局面。笔者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法宣传工作为例,分析了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受传统观念、社会因素、城乡二元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结合泸州市龙马潭区精准扶贫工作,针对普法宣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农村普法宣传的新途径,助推精准扶贫不断向前。
二、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1)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5)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协会惩戒权概述 |
第一节 律师协会及其法律地位 |
一、律师协会的概念阐释 |
二、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 |
三、律师协会的行政法地位 |
第二节 律师协会惩戒权的要义 |
一、律师协会权力的来源 |
二、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
三、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功能 |
第二章 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历史沿革及问题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历史沿革及认识 |
一、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历史沿革 |
二、对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历史沿革的认识 |
第二节 我国“两结合”管理体制下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惩戒权配置不科学 |
二、惩戒程序不合理 |
三、律师协会的惩戒种类规定不合理 |
四、律师协会惩戒权缺乏有效监督 |
五、律师协会自主管理能力不足 |
第三章 域外律师协会惩戒权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律师惩戒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律师协会惩戒制度 |
二、大陆法系律师协会惩戒制度 |
第二节 域外律师协会惩戒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对律师惩戒权进行分权 |
二、明确律师协会自治范围的充分自治 |
三、借鉴对律师惩戒的单轨制评价 |
第四章 改革我国律师协会惩戒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律师协会的调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分离的可行性 |
一、律师协会调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权分离的理论基础 |
二、律师协会调查权与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权分离的实务可行性 |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
一、转变司法行政机关职能 |
二、塑造律师协会自主管理 |
三、建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分享惩戒权的两种建议方案 |
四、完善律师协会的惩戒种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概述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定义 |
一、含义 |
二、种类 |
三、特点 |
四、作用 |
第二节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
二、档案管理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现状 |
第一节 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概况 |
一、机构设置情况 |
二、机构业务情况 |
第二节 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状况 |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
二、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管理体制 |
二、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节 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
一、严格按要求规范归档 |
二、制定科学的档案整理与分类方法 |
三、重视档案的利用开发 |
四、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 |
第三节 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
一、转变档案管理观念 |
二、加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与难点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难点 |
第2章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及其内容体系 |
2.1 五权宪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
2.1.1 五权宪法理论的西学渊源 |
2.1.2 五权分立理论的“中学”渊源 |
2.2 五权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 |
2.2.1 五权宪法理论的初步形成 |
2.2.2 五权宪法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2.3 五权宪法理论体系 |
2.3.1 三民主义 |
2.3.2 “主权在民”思想 |
2.3.3 “权能分立”思想 |
2.3.4 五权分立理论 |
2.3.5 “政权”与“治权”理论 |
2.3.6 革命三阶段论 |
2.4 五权宪法理论的实践 |
2.4.1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 |
2.4.2 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2.5 五权宪法理论的特征 |
2.5.1 五权宪法理论与三权宪法理论的比较 |
2.5.2 五权宪法理论实为“二权”宪法理论 |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与借鉴的可行性 |
2.6.1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反思 |
2.6.2 关于当前我国制度改革借鉴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可行性 |
第3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3.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行政权的主要观点 |
3.1.1 行政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3.1.2 依法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1.3 行政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1.4 建立行政分权与院长负责制的制度 |
3.1.5 行政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3.1.6 行政权运行要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
3.2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的特征 |
3.3 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3.3.1 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行政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运行效能较低 |
3.3.3 对行政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3.3.4 行政权运行中外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不足 |
3.4 五权宪法理论中行政权理论对当前我国行政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3.4.1 树立法治行政观和效能行政观 |
3.4.2 完善行政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构筑严谨的法制屏障 |
3.4.3 完善分权式的的行政主体制度 |
3.4.4 细化行政程序规定 |
3.4.5 变革创新行政权运行中的外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
第4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4.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立法权的主要观点 |
4.1.1 立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1.3 立法权依宪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1.4 建立立法院为主与人民复决立法的立法机制 |
4.1.5 立法权运行的程序要规范化 |
4.1.6 立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4.2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的特征 |
4.3 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4.3.1 立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不高 |
4.3.2 立法权运行主体独立性不足且立法质量不高 |
4.3.3 立法权运行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4.3.4 立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严重 |
4.4 五权宪法理论中立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立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4.4.1 树立民主立法观与民本立法观 |
4.4.2 依宪完善立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4.4.3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
4.4.4 完善立法权运行程序 |
4.4.5 改进立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
第5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5.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司法权的主要观点 |
5.1.1 司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5.1.2 司法公正观及司法效能观 |
5.1.3 司法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相关完善法律法规 |
5.1.4 建立司法审判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司法主体制度 |
5.1.5 司法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 |
5.1.6 司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5.2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的特征 |
5.3 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
5.3.1 司法权运行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5.3.2 司法权主体独立性不足且效能不高 |
5.3.3 司法权运行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5.3.4 司法权运行中权力制约和监督失衡 |
5.4 五权宪法理论中司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5.4.1 树立司法审判独立观和司法公正观 |
5.4.2 依宪完善司法权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
5.4.3 扩大司法权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与提高司法效能 |
5.4.4 细化司法权运行的程序 |
5.4.5 改进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机制 |
第6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的当代价值 |
6.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考试权的主要观点 |
6.1.1 考试权独立的内涵和外延 |
6.1.2 考试权独立观和公正观 |
6.1.3 考试权依法运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1.4 实行考试权独立以及建立院长负责制 |
6.1.5 考试权运行时要依程序“最严密”地选拔人才 |
6.1.6 考试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6.2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的特征 |
6.3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存在的弊端 |
6.3.1 公务员考录法制化程度不高 |
6.3.2 公务员考录主体独立性不足 |
6.3.3 公务员考录程序缺乏明确性和严密性 |
6.3.4 公务员考录缺乏完善的权力外部监督和制约制度 |
6.4 五权宪法理论中考试权理论对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借鉴意义 |
6.4.1 重构公务员考录观 |
6.4.2 依法完善相关公务员考录法律法规 |
6.4.3 扩大公务员考录主体范围且增强考录效能 |
6.4.4 细化公务员考录程序 |
6.4.5 改进公务员考录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 |
第7章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当代价值 |
7.1 五权宪法理论中关于监察权的主要观点 |
7.1.1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的内涵和外延 |
7.1.2 监察独立观 |
7.1.3 监察权依法运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7.1.4 建立监察权独立与院长负责制的监察主体制度 |
7.1.5 监察权运行要依程序规范化且公开化 |
7.1.6 监察权运行要受监督和制约 |
7.2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的特征 |
7.3 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存在的弊端 |
7.3.1 监察权运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7.3.2 监察权主体范围过窄且独立性不足 |
7.3.3 监察权运行程序明确性和严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
7.3.4 监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失衡严重 |
7.4 五权宪法理论中监察权理论对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的借鉴意义 |
7.4.1 树立监察权相对独立观 |
7.4.2 依宪完善相关监察法规 |
7.4.3 扩大监察权主体范围且要增强监察效能 |
7.4.4 细化监察权运行程序 |
7.4.5 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以监督监察机关的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法宣传的现状 |
(一) 普法+互联网, 拓宽普法广度深度。 |
(二) 普法+本土化, 增强普法群众基础。 |
(三) 普法+文创化, 打造特色亮点阵地。 |
(四) 普法+网格化, 助力普法依法治理。 |
二、农村普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一) 地理因素制约普法 |
(二) 普法对象素质不高 |
(三) 普法宣传队伍薄弱 |
(四) 干群思想认识不足 |
三、农村普法宣传的对策及建议 |
(一) 精准宣传形式, 突出普法实效性 |
(二) 精准宣传内涵, 突出普法可行性 |
(三) 精准宣传队伍, 突出普法广泛性 |
(四) 精准宣传机制, 突出普法可操作性 |
四、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论文参考文献)
- [1]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3]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我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研究[D]. 钟普诚. 华侨大学, 2019(01)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7]山西省忻州市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调查分析[D]. 张琪.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五权宪法理论的当代价值[D]. 徐伟红. 湖南大学, 2018(06)
- [9]《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会谈[J]. 侯欣一. 法律与伦理, 2018(01)
- [10]精准扶贫视野下农村普法宣传的调查与思考——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为例[J]. 罗娟. 中国司法,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