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湿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李铭[1](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湿地作为地球表面复杂、独立、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类型多样、面积大、分布广,湿地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尚不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与迫切的湿地保护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湿地保护缺少完备的制度与立法保障,使得湿地资源多样性与湿地环境完整性遭受破坏。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研究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有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所谓善法,需要符合本国国情,需要以人为本,需要有助于解决国家发展根本性问题。本文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进行研究,总结自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来公布的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共计60余部,进行汇总梳理,找出共性,明确短板。在对我国现行湿地保护立法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相关经验进行汲取,对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体系、主要内容、重点制度等提出可行性路径。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湿地保护的概述,结合《湿地公约》、其他国家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湿地概念界定进行阐释,讲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与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通过梳理我国国家与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比较现行湿地保护立法的若干主要内容与重点制度,总结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立法体系不完备、主要内容不健全、重点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并对每方面的具体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的借鉴,分别总结了《湿地公约》、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湿地立法经验,借鉴其有益的具体制度与管理体制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围绕前述问题,对理顺立法体系、健全主要内容、完善重点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高志丹[2](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湿地作为“生命的摇篮”蕴含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在我国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然而我国湿地面临着萎缩退化的严重威胁。因此,在湿地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的背景下,通过走法制化路线来加强湿地保护非常必要。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分别从湿地的要素和湿地的类型论述了国内外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湿地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功能两方面论证了湿地保护的必要性;通过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比论证了湿地保护的紧迫性及挖掘出导致湿地萎缩退化的主要根源: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缺失、公众意识薄弱、湿地法律保护不周全。第二章重点研究了湿地保护模式、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从“分级、分类、分区”角度归纳总结现行湿地保护模式;总结归纳管理体制的立法确认情况及包括湿地生态补水、湿地占用补偿、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生态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探究其现状及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专门立法的缺失、相关法律保护不周延、管理体制不顺畅,协调机制不健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等。第三章、第四章在学习域外湿地法律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视角借鉴有益经验为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相对应提出完善对策:首先,最根本的是要制定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同时对涉及湿地保护利用的现有法规与政策规定进行系统评估和清理,从而搭建完整的湿地法律体系。其次,在湿地法律概念方面,提出了兼具生态、管理、界限要素在内的抽象和具体模式相结合的湿地法律概念;在湿地管理体制方面,提出构建具备综合协调职能的湿地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整体的湿地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公众参与以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管理模式。在湿地法律制度方面细化制度主体、客体等具体规定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责任。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出强化民事责任规定、加强“惩罚原则”适用及完善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对策。从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构建起湿地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龚勋[3](2020)在《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0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提出了自然生态空间概念,并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控、维护修复、实施保障、监测评估提出了相关要求。当前国家所发布的自然生态空间相关政策还是比较初级,尤其是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政策比较缺乏,主要集中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控方面。新建区东临赣江,北至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属江南丘陵滨海地区,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域内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丰富。而丰富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自然生态空间范畴,正是因为如此,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制度研究借鉴新建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和其他相关生态空间数据资料,在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基础上,利用已有的生态空间相关数据,运用Arcgis软件进行各类空间叠加和剔除调整,最终划定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并依据《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构建了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从而为保护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提供研究基础。本研究主要包括7个部分的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研究、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制度研究3个部分。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是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区国土空间适宜性进行评价,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为基础,从农业生产、建设开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敏感性等方面对新建区国土空间进行适宜性分析,明确不同空间适宜性等级,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确定提供基础依据。通过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新建区现有国土空间中,适宜农业空间94686.5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3.84%;适宜城镇空间39913.80公顷,占比18.48%,适宜生态空间81372.66公顷,占比37.68%。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研究是以2016年新建区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为底图,利用Arcgis软件进行空间叠加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中的自然生态空间图层以及其他相关自然生态空间涉及图层,利用新建区自然地形地貌界线、行政界线、河流,以及交通等现状地物,形成自然生态空间的最大控制范围,初步划定最大自然生态空间总面积为81913.62公顷;结合新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相关规划成果,以最大控制范围为基础,依次扣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的空间,考虑到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空间格局的连续性等,对新建区初步划定的自然生态空间进行修正,新建区一共调出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初步划定面积5226.23公顷,一共调入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初步划定515.58公顷,最终新建区共划定自然生态空间77202.97公顷。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制度研究是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政策要求下,借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对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方面进行研究,最终构建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其中,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基础制度2个;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关键制度4个;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维护制度2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保障制度3个;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监测制度3个。本研究通过对新建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基础上,对新建区现有国土空间进行了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并以2016年新建区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为底图,叠加相关生态用地图层并进行调整,最终得出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范围,并为了更好的对新划定的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保护,本研究在研究《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和借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础上,最终构建了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体系。显然,本研究所进行的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和管理制度研究都是自然生态空间相关研究的一个初步试点研究,本研究所形成的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方法能够为今后相关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提供实践基础,而所构建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能够新建区和其他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制度构建依据。
邱万保[4](2020)在《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流湿地在涵养水源、抗洪蓄洪、河道通航等方面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享有“自然闸门”、“物种宝藏库”等美誉。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和相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致使河流湿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湿地立法,并在河流湿地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为止我国湿地保护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类型湿地处于保护整体的边缘位置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因此,以河流湿地为媒介充分认识类型湿地保护制度构建、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河流湿地的相关叙述,通过对河流湿地国内外研究的介绍,阐述河流湿地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为后文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对策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河流湿地概述,对河流湿地的概念、界定范围、及相关法制建设历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河流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相区分,体现河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还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对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阐述,希望通过我国河流湿地法律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缺失;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健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破坏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执法主体过多造成执法权属不明;河流湿地保护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介绍,从澳大利亚墨累河、美国密西西比河、德国莱茵河沿岸等对河流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成功经验的梳理,得出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启示: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过程中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助;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建立流域共管机制。第五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全国性湿地立法;明确河流湿地权属;建立健全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设立重点流域专门法院;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构建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和补偿机制等方面。
代晓玲[5](2019)在《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农民发展权受限及补偿机制研究 ——以广西北海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为研究海岸线和海洋生态系统等生态敏感地区指明了方向。海岸带湿地是一个生物多样性较高的生态边缘区,对保护海岸线和维持生态服务功能有重要作用。海岸带湿地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保护它具有正外部效应。而设立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会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而限制保护区内农民的发展权(在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农民发展权表现为海岸带湿地发展权包括陆域发展权、沿海滩涂发展权和海域发展权),从而使得其收益受损。因此本文创新性地从海岸带湿地发展权视角出发,估算农民受限的发展权价值并予以相应的补偿能有效达到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的目标。本文以广西北海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国内外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土地发展权受限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实证调研分析农民对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的认知、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农民发展权受限情况,运用条件价值法CVM和选择实验法CE测算出为保护海岸带湿地生态系统而禁止采药、取土、挖塘、捕捞等空间用途管制给农民带来的发展权受限损失,为确定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发展权受限经济补偿标准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探索构建的基于发展权转移的海岸带湿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对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得到如下结论:1)90%的农民对海岸带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具有较高的认知,只要是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绝大多数农民都没有违规开发而且对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意愿较高,有55.5%的农民愿意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防止保护区内海岸带湿地发展权被开发而使生态服务功能受损。2)因保护海岸带湿地生态系统所导致的农民发展权受限主要体现在海岸带湿地发展权受限,具体表现为:禁止在保护区陆域耕地上建房、取土、采石等;禁止在保护区沿海滩涂上挖塘、挖沙等;禁止在保护区近岸海域里捕捞、填海造地等。故采取非市场价值法从陆域上耕地使用方式、沿海滩涂使用方式和强度及海域使用方式三个属性出发,估算出农民在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受限的发展权价值在197.21—650元/年/家范围内。
张如霞[6](2019)在《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规划设计研究》文中提出湿地具有净化空气、保护动植物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蓄水防旱等功能。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类的干扰破坏,湿地面临着生态环境破坏、生态功能退化等严重问题。为解决湿地生态系统失调、生态功能退化等困境,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湿地保护,推动各地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工作,为湿地生态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本文选取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这一城市特殊湿地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为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承载力理论为指导,梳理相关概念和国内外研究进展,总结归纳国内外优秀湿地生态规划设计案例的规律和方法。通过文献阅读、影像解译和实地调研等方法,对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文化资源、地形地貌特征、现状问题、空间形态、生态特征和功能作用等进行归纳总结,重点阐述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问题,如黄河湿地被过度开垦、生态环境破坏、景观破碎化严重、生态功能降低等,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以前期的研究分析概括为基础,在探索如何修复黄河湿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从黄河湿地资源环境出发,以生态优先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分区保护为原则,修复湿地自然生态环境,挖掘不同区域资源特色,使其形成郑州边缘区域的一个天然的生态保育屏障和特色文化展示、休闲娱乐、科普教育的魅力之地。因此,对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宏观、中观、微观三种空间尺度下进行规划设计研究:(1)宏观层面上进行整体保护规划。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分别对绿地、水系、坑塘、动物栖息地进行联通,通过生态保育带的构建、水系联通、生物保护廊道布局和文化景观带布局等各类廊道连入生态网络系统,构建“一带,四区,多节点”的生态系统网络格局,规划文化传承区、生态体验区、湿地生态修复区、鸟类栖息地保护区,选取典型代表性地段进行重点工程规划设计,通过廊道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网络和沿黄湿地生态保育屏障。(2)中观层面上进行各分区重点地段的修复规划设计。根据各分区的资源特点、环境现状、地理位置等进行规划目标定位,在不同分区内选择典型示范区作为重点工程进行规划设计,从生态、文化、景观等方面探讨不同区域内具体的特色规划设计策略,设计特色生态、文化景点,使其成为具有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体验和文化发展的先行典范区。(3)微观层面上对湿地植物景观、湿地驳岸和基础设施进行优化提升设计,增强黄河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增强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形成连续、有机的生态环境。本文将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通过对郑州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宏观、中观、微观三种尺度下进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规划设计研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规划设计策略,丰富了研究理论,为未来的城市湿地规划设计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参考。
王云飞[7](2019)在《UNSDGs背景下我国湿地政策分析 ——基于政策文献量化研究》文中指出湿地保护和开发管理是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重要议题,深入研究我国湿地政策的发展演变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开发管理具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823件中央级和3,118件地方级湿地管理政策,以及138件中央级滨海湿地管理政策,通过文献量化分析,对我国湿地政策变迁阶段和模式、湿地政策扩散过程和规律、湿地主管机构间合作与冲突、滨海湿地政策关注点消涨和政策工具组合变化进行了研究。利用共词聚类方法可以将我国湿地政策划分为1949-1991年滩涂开发阶段、1992-2000年自然保护区设立阶段、2000-2005年水污染防治阶段、2006-2010年气候行动阶段、2011-2014年整体管理阶段、2015-2018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阶段,湿地政策从无到有、从湿地抢救性保护到综合管理,经历了渐进性变革,并会朝着保护区建设为平台、科学技术为支持、产业转型为关键、机构变革为活力、生态文明为引领的新型湿地管理体系迈进。基于引用关系绘制湿地政策参照网络,“法律法规类”与“意见行动类”政策在扩散强度、广度、速度以及方向等指标上表现出不同的扩散模式。根据机构间联合发文情况绘制各阶段政策合着网络图谱,结果表明湿地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呈现出变革初期爆发式发展,之后逐步清晰、稳定直至下一次变革的整体趋势;合着网络图谱渲染表明自然保护区建立与审批、自然资源保护、旅游开发、宣传教育、科技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成为目前湿地管理的六大关键领域;“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的核心网络突显,表明其在湿地政策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滨海湿地政策工具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UNSDGs)层面的分布表明了当前关注的“热点”和“冷点”,对平衡政策工具组合、实现整体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将文献量化研究方法引入湿地政策领域,有效弥补了湿地政策缺乏定量研究的不足,对未来湿地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科学依据。
刘海鸥,李天助[8](2018)在《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建议》文中提出东洞庭湖是我国越冬候鸟的主要栖息地,保护湿地就是保护候鸟栖息地,湿地生态系统将对候鸟的生存状况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此,为了恢复东洞庭湖的生物多样性,近年来湖南省加大了对东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的力度,在保护区管理、执法巡查、司法保障和制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受制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关系,以及综合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使得当前东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我团队通过调研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其中的瓶颈问题、结合成功经验,为完善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加强跨流域的环境司法审判提出建议。
刘雁翎,董小雨[9](2018)在《中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及借鉴》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湿地保护面临面积急剧缩减、生态功能退化两大主要问题。而造成湿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为了切实解决湿地问题,亟需加快健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并与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对比,从建立湿地开发许可制度、完善湿地保护区制度、健全湿地公众参与制度三方面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借鉴建议。
黄江[10](2018)在《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探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不能只依靠单个保护区的力量,还应从湿地保护系统层面着眼,在创新湿地保护区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湿地保护系统协调机制和经验成果共享机制,从而形成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合力。本文以江西省试点湿地保护区管理为案例,在总结国内外湿地管理有效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湿地保护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相结合,从系统层面来探索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通过梳理省内湿地保护区可能面临的问题,记录试点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最佳实践,总结经验成果并在系统层面共享,提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区有效管理、提高利益相关者湿地保护意识和参与式管理积极性的具体对策建议,为其他地区从系统层面探索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方法提供了参考。
二、湿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湿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文献回溯 |
第一章 湿地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湿地概念阐释 |
一、《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二、其他国家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三、我国的湿地概念界定现状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一、维护生态功能 |
二、体现经济效益 |
三、发挥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 |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阐明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二、地方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第二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主要内容之比较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 |
三、湿地管理模式 |
四、法律责任设置 |
第三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重点制度之比较 |
一、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备 |
二、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不健全 |
三、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不完善 |
第五节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湿地保护立法发展与需求有矛盾 |
二、湿地保护立法价值取向有偏差 |
三、湿地保护立法技术性规定有要求 |
第三章 域外湿地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保护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湿地立法情况 |
一、美国湿地保护立法 |
二、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立法 |
三、英国湿地保护立法 |
第三节 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借鉴意义 |
一、有效的具体制度 |
二、多样的管理体制 |
三、充分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理顺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
一、制定国家湿地保护专门立法 |
二、全面评估湿地保护相关立法 |
三、规范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 |
第二节 健全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科学化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系统化 |
三、湿地管理体制更畅通 |
四、法律责任设置加力度 |
第三节 完善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 |
一、完善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完善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完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重点和研究创新点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湿地概念及分类 |
一、湿地概念 |
二、湿地分类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
一、湿地保护的必要性 |
二、湿地保护的紧迫性 |
第二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
一、湿地保护国际条约 |
二、湿地保护国家层面立法 |
三、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及管理模式 |
一、湿地法律保护模式 |
二、湿地保护管理模式 |
第三节 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一、湿地生态补水制度 |
二、湿地占用补偿制度 |
三、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四、湿地法律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二、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畅 |
四、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介绍 |
一、美国湿地法律保护 |
二、澳大利亚湿地法律保护 |
三、英国湿地法律保护 |
四、日本湿地法律保护 |
五、加拿大湿地法律保护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启示 |
一、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经验汲取 |
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经验汲取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经验汲取 |
第四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湿地法律体系 |
一、制定湿地专门法律 |
二、促进相关法律湿地保护的协调 |
第二节 完善湿地管理模式 |
一、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
二、构建湿地保护多元共治模式 |
第三节 完善现有湿地法律保护功能 |
一、明确湿地法律概念 |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国内研究综述 |
1.3.2 生态空间划定和管制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4.4 数据来源 |
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 |
2.1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和研究的基础理论 |
2.1.1 生态国土空间规划理论 |
2.1.2 人地关系理论 |
2.1.3 生态承载力理论 |
2.2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理论 |
2.2.1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评价理论 |
2.2.2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修正评价理论 |
2.2.3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理论 |
2.3 新建区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理论 |
2.3.1 新建区国土空间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理论 |
2.3.2 新建区国土空间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理论 |
2.3.3 新建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适宜性评价理论 |
2.3.4 新建区国土空间适宜性综合评价理论 |
2.4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理论 |
2.4.1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方法 |
2.4.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图层叠加原则 |
2.4.3 新建区初步自然生态空间修正原则 |
3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现状分析 |
3.1 新建区简介 |
3.1.1 新建区自然资源现状 |
3.1.2 经济发展状况 |
3.2 新建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3.2.1 土地总体利用现状 |
3.2.2 土地详细利用现状 |
3.2.3 新建区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
3.3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现状分析 |
3.3.1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现状 |
3.3.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现状特点 |
4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与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 |
4.1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
4.1.1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评价 |
4.1.2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修正评价 |
4.1.3 新建区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 |
4.2 新建区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 |
4.2.1 新建区国土空间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
4.2.2 新建区国土空间建设开发适宜性评价 |
4.2.3 新建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适宜性评价 |
4.2.4 新建区国土空间适宜性综合评价 |
5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研究 |
5.1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地调查成果 |
5.1.1 2016年新建区土地利用变更数据 |
5.1.2 新建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
5.1.3 新建区2016年林地更新暨森林资源调查数据 |
5.1.4 新建区湿地“二次”调查数据 |
5.1.5 新建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初步成果 |
5.1.6 新建区各类保护区数据 |
5.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地相关数据衔接 |
5.2.1 新建区自然生态相关空间用地数据衔接原则 |
5.2.2 新建区自然生态相关空间用地数据衔接处理 |
5.3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 |
5.3.1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方法 |
5.3.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初步划定 |
5.3.3 新建区初步生态自然划定空间修正 |
5.3.4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最终划定 |
6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对策建议 |
6.1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基础制度 |
6.2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关键制度 |
6.3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维护制度 |
6.4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保障制度 |
6.5 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监测制度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2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河流湿地概述 |
2.1 湿地的含义 |
2.2 我国湿地立法历程 |
2.3 河流湿地的含义及资源现状 |
2.4 河流湿地保护法律现状 |
2.4.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
2.4.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现状 |
2.4.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河流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 |
3.1.2 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 |
3.1.3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有待完善 |
3.1.4 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 |
3.1.5 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 |
3.1.6 河流湿地法律责任不健全 |
3.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割裂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 |
3.2.2 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 |
3.2.3 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
3.2.4 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 |
3.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3.3.2 河流湿地执法主体混乱 |
3.3.3 河流湿地污染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及借鉴 |
4.1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借鉴 |
4.1.1 澳大利亚墨累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3 德国莱茵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2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 |
4.2.2 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和公众参与力度 |
4.2.3 注重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 |
4.2.4 构建河流湿地流域共管制度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
5.1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立法 |
5.1.1 出台全国性的湿地立法 |
5.1.2 落实并完善一区一立法 |
5.1.3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 |
5.1.4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5 明确河流湿地权属 |
5.1.6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保护责任制度 |
5.2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司法保护 |
5.2.1 设立重点河流流域专门法院 |
5.2.2 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 |
5.2.3 落实环境案件责任终身制 |
5.2.4 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 |
5.3 改善我国河流湿地执法现状 |
5.3.1 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 |
5.3.2 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 |
5.3.3 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共享和补偿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农民发展权受限及补偿机制研究 ——以广西北海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1.4 研究目标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及评述 |
1.2.1 海岸带生态保护研究方面 |
1.2.2 土地发展权受限研究方面 |
1.2.3 研究进展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介绍 |
2.1.1 海岸带湿地生态系统 |
2.1.2 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 |
2.1.3 土地发展权 |
2.1.4 海岸带湿地发展权 |
2.1.5 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的农民发展权 |
2.1.6 生态保护下海岸带湿地发展权价值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科斯产权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农民发展权受限价值测算方法及实验设计 |
3.1 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e Method) |
3.1.1 CVM介绍 |
3.1.2 CVM的偏差 |
3.1.3 经济模型 |
3.2 CVM实验设计与抽样调查 |
3.2.1 抽样调查 |
3.2.2 调查目的与内容 |
3.2.3 调查问卷设计 |
3.2.4 问卷预调查与修正 |
3.3 选择实验法(Choice Experiment) |
3.3.1 CE介绍 |
3.3.2 CE实验步骤 |
3.3.3 经济模型 |
3.4 CE实验设计 |
3.4.1 发展权受限项目调查情景 |
3.4.2 属性变量及属性水平的确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研究设计及问卷结果描述统计 |
4.1 研究区域概况 |
4.2 问卷设计与调查内容 |
4.2.1 问卷设计 |
4.2.2 调查内容 |
4.2.3 问卷预调研 |
4.2.4 问卷修改 |
4.2.5 调查实施与调查结果 |
4.3 受访农民基本情况 |
4.3.1 受访者性别与年龄 |
4.3.2 受访者文化程度分析 |
4.3.3 受访者收入情况分析 |
4.4 受访者对海岸带湿地生态功能认知和态度调查分析 |
4.5 受访者对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内发展权的认知分析 |
4.6 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意愿和支付发展权价值调查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农民发展权受限价值测算 |
5.1 CVM法测算 |
5.1.1 WTP调查结果及测算 |
5.1.2 WTA调查结果及测算 |
5.2 CE法测算 |
5.2.1 问卷调查结果 |
5.2.2 模型变量 |
5.2.3 模型估计结果 |
5.3 CVM和CE比较与结果确定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发展权转移的海岸带湿地发展权受限补偿机制构建 |
6.1 清晰界定海岸带湿地发展权的权属 |
6.2 确定保护区和开发区 |
6.3 分配海岸带湿地发展权 |
6.4 海岸带湿地发展权转移TDR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农民发展权受限调查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6)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规划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环境背景 |
1.1.2 政府政策导向 |
1.1.3 城市生态建设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划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湿地研究进展 |
1.3.2 黄河流域研究进展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湿地 |
2.1.2 湿地自然保护区 |
2.1.3 生态修复 |
2.1.4 生态规划设计 |
2.2 相关理论研究 |
2.2.1 景观生态学 |
2.2.2 生态恢复学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 环境承载力理论 |
3 相关案例分析 |
3.1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
3.1.1 项目概况 |
3.1.2 总体布局 |
3.1.3 规划特色 |
3.1.4 经验借鉴 |
3.2 伦敦湿地公园 |
3.2.1 项目概况 |
3.2.2 总体布局 |
3.2.3 规划特色 |
3.2.4 经验借鉴 |
3.3 新加坡双溪布格湿地保护区 |
3.3.1 项目概况 |
3.3.2 总体布局 |
3.3.3 规划特色 |
3.3.4 经验借鉴 |
3.4 香港米埔自然保护区 |
3.4.1 项目概况 |
3.4.2 总体布局 |
3.4.3 规划特色 |
3.4.4 经验借鉴 |
3.5 借鉴总结 |
4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策略研究 |
4.1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规划策略 |
4.1.1 分区保护 |
4.1.2 水体保护 |
4.1.3 生物多样性保护 |
4.1.4 文化保护 |
4.2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规划策略 |
4.2.1 河道生态修复策略 |
4.2.2 湿地植物修复策略 |
4.2.3 湿地景观修复策略 |
4.2.4 基础设施设计 |
4.3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利用规划策略 |
4.4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管理策略 |
4.4.1 完善科研监测和管理体制 |
4.4.2 加强社区共管共建 |
5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现状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1.1 项目区位分析 |
5.1.2 交通概况分析 |
5.1.3 文化旅游资源 |
5.1.4 地形地貌条件 |
5.1.5 气候水文变化 |
5.1.6 土壤质地结构 |
5.1.7 动植物资源概况 |
5.2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 |
5.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2.2 郑州黄河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 |
5.2.3 黄河湿地用地现状问题原因分析 |
5.3 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规划要素分析 |
5.3.1 空间形态 |
5.3.2 生态特征 |
5.3.3 功能作用 |
5.3.4 与城市发展关系 |
5.4 上位规划分析 |
6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规划设计实践 |
6.1 总体规划思路分析 |
6.1.1 规划理念和构思 |
6.1.2 规划目标 |
6.1.3 规划定位 |
6.1.4 规划原则 |
6.1.5 规划依据 |
6.2 规划层次策略研究 |
6.2.1 宏观策略:战略整体生态保护规划 |
6.2.2 中观策略:分区重点工程生态修复规划 |
6.2.3 微观策略:生态专项优化设计 |
6.3 宏观整体生态保护规划 |
6.3.1 生态保育带的构建 |
6.3.2 水系空间的联通 |
6.3.3 生物保护廊道的布局 |
6.3.4 文化景观带的布局 |
6.4 中观分区重点工程特色规划 |
6.4.1 巩义河洛文化传承区 |
6.4.2 荥阳广武生态体验区 |
6.4.3 郑东新区湿地修复区 |
6.4.4 中牟鸟类栖息地保护区 |
6.5 微观生态景观提升设计 |
6.5.1 湿地植物景观优化 |
6.5.2 驳岸和护岸优化设计 |
6.5.3 基础设施建设 |
7 结语与讨论 |
7.1 结论 |
7.2 讨论 |
7.2.1 创新之处 |
7.2.2 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7.2.3 后续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7)UNSDGs背景下我国湿地政策分析 ——基于政策文献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湿地管理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
1.1.1 湿地与湿地政策 |
1.1.2 UNSDGs与湿地管理 |
1.2 基于UNSDGS研究湿地管理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湿地政策文献的界定 |
1.3.2 研究路径与内容 |
第2章 研究进展 |
2.1 湿地管理政策研究进展 |
2.1.1 湿地管理政策演变 |
2.1.2 湿地管理政策潜在问题 |
2.1.3 湿地管理政策制度安排 |
2.2 政策文献量化研究进展 |
2.2.1 政策文献量化研究的缘起 |
2.2.2 政策文献量化研究的框架 |
2.2.3 政策文献量化研究的特征 |
2.3 研究进展评述 |
第3章 基于政策文献计量的湿地政策变迁研究 |
3.1 数据基础和研究方法 |
3.1.1 数据收集与整理 |
3.1.2 研究方法与设计 |
3.2 湿地政策变迁阶段研究 |
3.2.1 滩涂开发与涉渔产业附属场所阶段:1949-1991 |
3.2.2 自然保护区设立与机构建设阶段:1992-2000 |
3.2.3 水污染防治等要素管理与科学化标准化推进阶段:2000-2005 |
3.2.4 气候行动与科学发展顶层设计阶段:2006-2010 |
3.2.5 生态文明与整体性管理开端阶段:2011-2014 |
3.2.6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综合治理发展阶段:2015-2018 |
3.3 湿地政策变迁特点与趋势 |
3.4 本章总结 |
第4章 基于政策文献计量的湿地政策扩散研究 |
4.1 数据基础和研究方法 |
4.1.1 数据收集与整理 |
4.1.2 研究方法与设计 |
4.2 湿地政策扩散研究 |
4.2.1 湿地管理政策扩散的强度 |
4.2.2 湿地管理政策扩散的广度 |
4.2.3 湿地管理政策扩散的速度 |
4.2.4 湿地管理政策扩散的方向 |
4.3 湿地政策扩散的特点与趋势 |
4.4 本章总结 |
第5章 基于政策文献计量的湿地政策府际关系研究 |
5.1 数据基础和研究方法 |
5.1.1 研究方法与设计 |
5.1.2 数据收集与整理 |
5.2 湿地政策政府合作关系研究 |
5.2.1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机构合作关系变迁 |
5.2.2 湿地管理机构合作网络阶段特征 |
5.2.3 湿地管理政策部门合作核心子网络的基本形态 |
5.2.4 湿地管理政策核心子网络:湿地管理政策“五星六点网络” |
5.2.5 湿地管理政策核心网络的变化与新一轮机构改革 |
5.3 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以滨海湿地为例 |
5.4 湿地政策府际关系的特点与趋势 |
5.5 本章总结 |
第6章 基于政策文献内容量化的滨海湿地政策研究 |
6.1 数据基础和研究方法 |
6.1.1 数据收集和整理 |
6.1.2 研究方法与设计 |
6.2 湿地政策内容量化实证研究 |
6.2.1 滨海湿地政策基本政策工具维度分析 |
6.2.2 滨海湿地政策基本政策内容维度分析 |
6.2.3 滨海湿地政策热点二维分析 |
6.3 湿地政策内容量化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3.1 研究结论 |
6.3.2 政策建议 |
6.4 本章总结 |
第7章 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果 |
7.1.1 湿地政策变迁 |
7.1.2 湿地政策扩散 |
7.1.3 湿地主管机构府际关系 |
7.1.4 滨海湿地政策二维分析 |
7.2 特色与创新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湿地政策筛选标准问题 |
7.3.2 湿地政策文献主题词确定标准问题 |
7.3.3 滨海湿地政策内容工具维度与要素维度定性标准问题 |
参考文献 |
个人参与课题情况 |
致谢 |
(8)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的保护现状 |
(一)东洞庭湖湿地与候鸟保护的基本情况 |
1、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与管理局职能 |
2、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最新调整 |
3、东洞庭湖湿地保护及其生态价值 |
4、东洞庭湖候鸟种群及其保护情况 |
(二)近五年来东洞庭湖湿地与候鸟保护的新举措 |
1、中央与省级环境保护政策持续出台 |
2、陆续颁布地方法规规章加大保护力度 |
3、保护区管理局职能架构和执法体系全面建立 |
4、环境审判专门化加强了司法保障力度 |
二、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保护的现实问题 |
(一)历史影响与民风误区造成保护观念缺失 |
1、缺乏整体性的候鸟湿地生态保护观 |
湖区周边居民未形成自然保护理念 |
3、未理顺候鸟栖息地与湿地保护的关系 |
(二)立法分散、适用冲突,可操作性不强 |
1、法律的位阶过低,影响执法效果 |
2、禁止性规定较多,法律执行困难 |
3、法律适用冲突,法律实施不畅 |
(三)权责不明晰、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有待优化 |
1、保护区管理局级别过低,影响工作协调与衔接 |
2、相关法律未赋予保护区管理局处罚职能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取证 |
3、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不合理 |
(四)刑事立案标准过高,跨部门综合执法困难重重 |
1、刑事立案标准高、取证困难,捕杀量少但次多的情况定罪量刑过轻 |
2、证据收集与案件侦查困难,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未建立 |
3、职业捕杀行为仍需要加大惩戒力度 |
(五)生态补偿不到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 |
1、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行政管理之间存在冲突 |
2、生态补偿费用不到位,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
(六)生态修复与污染鉴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
1、扩大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加大实施机构支持 |
2、生态破坏与污染鉴定费用不足,资金来源缺乏保障 |
(七)湿地权属性质模糊,保护湿地生态的法律适用不清晰 |
1、湿地权属不明晰案例一:养殖品种转变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
2、湿地权属不明晰案例二:保护区内禁止渔业的冲突 |
3、湿地权属不明晰案例三:种植杨树林争议反映湿地保护在夹缝中求生存 |
三、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明晰湿地权属,赋予保护区管理局代行使所有权,提升行政职能 |
(二)在大部制改革下建立、健全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机构的统一管理体制 |
(三)完善并加快地方立法,为候鸟与湿地保护提供严格的法律依据 |
(四)通过国际条约参与合作,扩大候鸟、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 |
(五)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让资金来源多样化 |
(六)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宣教以及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力度 |
(七)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确保修复经费来源,构建生态修复的监督机制 |
(八)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衔接,完善取证、鉴定制度 |
四、结语 |
(9)中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及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外国湿地保护的代表性法律制度 |
美国 |
英国 |
加拿大 |
澳大利亚 |
中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
外国特有制度的借鉴 |
中外相制度近的比较及借鉴 |
结语 |
(10)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探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3.1 创新研究角度 |
1.3.2 创新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第2章 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1 管理有效性理论 |
2.2 系统管理理论 |
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 参与式管理理论 |
第3章 江西省湿地保护区基本情况 |
3.1 江西省湿地概况及重要性 |
3.2 江西省湿地保护区现状 |
3.3 江西省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面临的挑战 |
3.3.1 湿地保护和社区经济发展的矛盾 |
3.3.2 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与行政分割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 |
3.3.3 湿地保护区规划不够完善 |
3.3.4 湿地保护区管理投入不足 |
3.3.5 湿地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式管理积极性不高 |
3.3.6 湿地保护与管理产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间的矛盾 |
3.3.7 湿地保护区之间经验交流、成果共享有限 |
第4章 国内外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实践经验 |
4.1 国外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实践经验 |
4.1.1 建立协调机制,让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共同管理湿地 |
4.1.2 开展多方合作,利用科技提高管理有效性 |
4.1.3 引入市场机制,开展生态补偿实践 |
4.2 国内其他地区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实践经验 |
4.2.1 参与式管理构建社区共管保护网络 |
4.2.2 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投入使社区共管见实效 |
4.2.3 社区共建共管壮大湿地保护队伍 |
第5章 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探究-以江西省为例 |
5.1 试点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最佳实践和经验 |
5.1.1 试点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最佳实践——社区共管与宣教、“点鸟奖湖”、联合执法与候鸟救护 |
5.1.2 通过最佳实践总结试点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经验 |
5.2 湿地保护系统协调机制及试点经验成果共享 |
5.2.1 湿地保护系统协调机制 |
5.2.2 试点经验经过完善后在省内推广 |
5.3 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与建议 |
5.3.1 发展社区经济,提高居民收入 |
5.3.2 完善湿地保护系统协调机制 |
5.3.3 加强湿地保护区规划 |
5.3.4 加大湿地保护区投入 |
5.3.5 创新湿地保护区管理过程 |
5.3.6 开展生态补偿,强化湿地保护与管理产出正外部性 |
5.3.7 建立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成果共享机制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湿地保护区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D]. 李铭. 兰州大学, 2020(01)
- [2]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高志丹. 武汉大学, 2020(04)
- [3]新建区自然生态空间划定与管理制度研究[D]. 龚勋. 江西农业大学, 2020(07)
- [4]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邱万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5]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下农民发展权受限及补偿机制研究 ——以广西北海海岸带湿地生态保护区为例[D]. 代晓玲. 广西大学, 2019(01)
- [6]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规划设计研究[D]. 张如霞. 河南农业大学, 2019(04)
- [7]UNSDGs背景下我国湿地政策分析 ——基于政策文献量化研究[D]. 王云飞. 厦门大学, 2019(09)
- [8]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建议[A]. 刘海鸥,李天助. 新时代环境法的新发展——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201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理论编), 2018
- [9]中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及借鉴[J]. 刘雁翎,董小雨. 环境保护, 2018(17)
- [10]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方法探究 ——以江西省为例[D]. 黄江. 南昌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