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地交易:政府失灵与市场缺位(论文文献综述)
强朦朦[1](2021)在《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研究 ——基于保险机构和政府的视角》文中提出伴随着渔业资源的衰退,全球众多国家开始管制渔业捕捞,并鼓励海水养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水养殖国家,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缓解渔业资源短缺尤为重要。但海水养殖却是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从保障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还是从稳定沿海养殖户的生计来说,海水养殖的风险管理都至关重要。因此,对中国海水养殖保险这一渔业资源经济手段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基于保险机构和政府的视角,围绕两者承担的生产风险评估、保险定价与保险政策优化等工作,对中国海水养殖保险展开研究。首先,利用分布拟合法对中国海水养殖的生产风险进行测度,并以此为基础讨论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思路。其次,基于精算原理,对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定价方法进行改进。再次,量化分析我国海水养殖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讨论政府是否应该补贴、如何确定补贴比例和补贴是否可持续等重要问题。最后,以梭子蟹降水指数保险为例,对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研究表明:第一,我国海水养殖的生产风险要显着高于农作物,致灾因子来源复杂。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且需要聚焦鱼类和甲壳类等高生产风险品种,而且类型上应以多灾种保险为主。第二,对于海水养殖保险的定价方法,分布拟合法要优于实践中采用的经验费率法。而且,基于相邻地区的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可以更好地反映海水养殖生产损失的空间关联性。第三,从促进供需均衡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海水养殖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而且这种补贴是有效率的。最优的补贴比例和海水养殖户生产风险水平、风险厌恶程度和保险附加费率的高低有关。另外,即使中央财政不提供支持,地方政府也完全有财力去补贴海水养殖保险。第四,政府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政策是有效的,此类创新产品具有提高海水养殖户福利和降低收入尾部风险的潜力,且需要的补贴成本要比传统的损害赔偿保险低。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定量评估了中国海水养殖的生产风险,并改进了中国海水养殖保险费率厘定方法。本文首次运用参数和非参数分布拟合法从不同层面对我国海水养殖的生产风险进行了定量评估,并从致灾因子的危害性、海水养殖生产的暴露度和脆弱性等角度对评估结果进行了解释。同时,本文改进了中国海水养殖保险承保体在实践中采用的经验费率法,强调利用参数法和非参数法来科学的拟合单产分布和根据相邻地区的情况来调整费率。第二,提出了海水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测算方法。海水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的首要目的在于提高海水养殖户的参保率,最优的保费补贴比例应该刚好使得海水养殖户购买保险和不购买保险的效用相等。同时,政府在确定保费补贴比例时,需要注意补贴效率的提高和减少过度补贴的程度。第三,优化了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的设计方法,并提出了分析此类保险有效性的原则。本文提出先基于水产科学的知识选择合理的指数触发值区间,然后基于海水养殖户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规划求解最优的指数触发值,该思路不仅有着较强的理论基础,而且计算过程客观。另外,从保险的本质来看,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是否有效不能只聚焦基差风险,最根本的还要看此类保险是否提高了海水养殖户的福利和降低了政府补贴的成本。
王琼[2](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丘水林[3](2021)在《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府角色定位与行为边界——基于“丽水模式”的典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的重要任务。虽然"丽水模式"凸显了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框架的应用价值,但只是过渡性中间环节,政府和市场界限仍然模糊,集中表现为生态产品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供给短缺,生态产品市场培育和运行不顺畅等方面。未来政府的角色定位应是生态产品市场主体的培育者、自然资源产权界定的执行者和生态产品市场的规制者,政府的行为边界要以不介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权、不侵害自然资源产权和不破坏市场化交易机制为限。
肖克,张龙辉[4](2021)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腐败在本质上是作为公共代理人的公权力承担者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行为,是经济和市场原则在政治领域的错用,是公权力异化和被滥用的结果。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市场失灵会导致权力获得对稀缺资源的分配权,民众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会导致公权力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化,从而造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失衡,进而引发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失灵。当制度缺失、监管缺位时,腐败收益往往会高于腐败成本,政府官员在对成本收益进行考量后,就会实施腐败行为。而预防和治理腐败,不仅需要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改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还需要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
杨丽[5](2021)在《B县农业电商发展中地方政府的履职状况、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发展农业电商是撬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更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农业电商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市场规模日益壮大,这既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红利的具体体现,也是利用数字经济提振乡村发展的重要布局。B县农业电商虽然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但农业基础较好,地标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拥有产区优势,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在目前政府主导的电商经济发展模式下,研究地方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如何合理履职,以促进B县农业电商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相关数据的分析,对近年来B县农业电商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履行的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再现了 B县政府如何在出台扶持政策、联合知名电商、加强宣传推介、引导打造特色、履行监管责任、推进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在充分肯定已有成绩的同时,笔者深入剖析了 B县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职能履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政策出台不及时、协调推进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彻底、资金保障不充足等问题,继而剖析了个中原因,主要表现为政府规划指引不力、协同联动缺失、监管力度不足、服务理念淡薄。最后,依据新公共服务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再结合B县县情实际,提出了促进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合理履职的四点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政府宏观指导职能,完善政策体系,打造区域品牌;二是加强政府协调推进职能,加强部门联动,成立特色行业协会;三是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强化对农业电商的行业监管,推动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四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培育农业电商专业人才,优化农产品物流体系。
姬鸣絮[6](2021)在《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平台治理是互联网平台管理平台内公共事务的总和。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要参与同业竞争,属于市场参与者;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用户具有管理权限,是这一特定领域事实上的管理者。这一互联网平台的双重角色定位是由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特征所决定的。政府与市场边界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互联网平台参与公共治理及其与法律规制的边界划分提供了理论基础:随着信息技术和平台经济模式的不断成熟,许多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与此同时,公共治理也更加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私人主体参与公共治理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者身份决定了其已经参与到了公共治理的行列,但其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以及由其固有的逐利性本质导致平台治理存在天然缺陷,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技术、成本以及时效等方面的优势决定了在互联网治理中平台处于优先地位,法律规制是有限的。要想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职能就需要明确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的边界。互联网平台竞争秩序、平台用户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用户公共利益,再加上我国头部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趋势、公众对个人信息由私人部门支配的接受度较低以及互联网平台在电商交易中的中立性较差等原因,平台治理在上述三个领域存在着治理不能,需要法律的介入。对此,需要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研究。互联网平台在治理过程中会出现无视不良信息、放任失真信息等治理缺位现场,平台治理动力不足和平台用户权利意识淡薄是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不良信息、失真信息是互联网平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法律应通过加大惩罚力度等方式进行规制。论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以上内容进行研究。
吴圣[7](2021)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科技创新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农业现代化离不开现代科技创新。2001年,为了追赶新一轮农业科技革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下,由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六部门启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建以来,就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一号文件先后9次对园区工作做出部署。经过近20年的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取得巨大成就,然而也存在着要素集聚不足、创新水平不高、示范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园区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构建配套的政策支撑体系,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各类型园区研究中,现有文献对政府协作问题缺乏关注,虽然众多学者已经肯定了政府在园区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但对政府部门的内部机理研究存在不足。一方面,大多数学者都将政府视作为一个主体或基本单元,抽象掉了政府内部的互动关系,没有关注到政府内部协作关系对园区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协作研究很少涉及园区领域,理论界关于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内部运行缺乏关注,对存在的协作问题也未能给出有效的解决对策。结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需要,论文探索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政府部门运行的内在机理,以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中的政府作用,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首先,论文根据园区建设中的政府组织结构,将政府协作组织系统分为宏微观两个层面,其中宏观层面为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协作,微观层面为地方政府的内部协作。其次,论文分别从两个层面分析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重点包括协作动因、协作机制,以及协作存在的问题。再次,根据园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分析政府协作问题对园区发展的影响。最后,结合国家高新区和国家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验,提出政府协作优化提升的路径及对策建议。论文研究发现:第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体系。在宏观层面,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协作机制;在微观层面,地方政府普遍构建了县市协作机制和跨部门协作机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形成了一个协作组织系统,这个协作体系的运行情况,决定了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从影响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效果。第二,政府协作对促进园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中央、省级和地方存在协作制度不完善、协作能力缺乏、协作行动不足,使得园区建设缺乏配套的政策体系,未能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其次,县市协作过多依赖于双方对园区建设的重视和积极性,如果双方缺乏共识,县市协作将受到阻碍;再次,地方跨部门协作存在议事协调机构虚设、地方官员协调和支持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协作资源匮乏等问题。第三,激励失灵是地方政府园区建设行动不足的重要原因,而激励缺失的根源来自于多个方面。由于园区经济效益较低、城乡发展和工农收益差距较大,加上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激励和监管不足,园区建设未能对地方政府形成了足够的激励。地方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动力不足,对园区建设的重视和支持较少,不利于县市协作和跨部门协作推动园区建设。第四,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存在权威依赖,地方党政领导在地方跨部门部协作中起关键作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在协作中的作用,可以将单一政府建设园区的跨部门协作分为强治理模式和弱治理模式。根据县市党政领导在协作中的作用,可以将在县市共建园区的跨部门协作分为块块带着条条做、县级带着市局做、市级推着县级做、条条求着块块做四种模式。第五,政府协作不足会影响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从而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园区的自身特征、政府职能分散化的体制设置、园区所处的特殊环境,园区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府协作不足是政府效率不高和职能作用不明显的一种表现,影响园区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发挥,从而影响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本文得出以下启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内部的相互协作决定了园区建设中政府整体作用的发挥。园区的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相互协作予以推动,为园区提供配套的、完整的、系统的政策支持。针对当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政府协作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园区宏观管理创新,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构建“央省地”协调互补的政策体系;明晰县市在园区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地方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了各部门协同推动园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冯加付[8](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张凯[9](2021)在《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最致命、最隐蔽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整个金融市场的阵痛性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事件频发。包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锦州银行战略重组以及营口沿海银行和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挤提事件等,充分暴露出我国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业流动性出现较大波动,同业拆借成本飙升。因此,在以上复杂的金融市场国际和国内环境中,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势在必行,同时还应该建立适用我国国情的流动性风险识别、预警、监测和控制法律体系和框架,这对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国内外案例来看,一旦中小银行无法偿还一定规模的到期债务,便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也是中小银行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真正致命的是严重的流动性断裂。其诱发因素很多,可能是单纯的流动性风险本身也可能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传染机制导致。就我国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本身而言,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二是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三是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控制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并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除银行资本监管的三支柱外,还特别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重要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三是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究其原因既有中小银行本身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因素的原因,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指标、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中小银行吸储能力较弱,严重依赖同业融资,流动性管控压力较大。而有些中小银行的股东无视国家规定,关联交易甚至违规挪用中小银行的资金。同时,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打破原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科技的创新和普及令银行服务渠道、手段和服务内容发生巨大改变,全新的市场竞争态势让原有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面对来自银行同业和新的非银行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基于全国多家中小银行流动性指标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设置适配性分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构建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宏观层面上,需要采取稳定的货币政策来解决根本原因过多的“加杠杆”造成的资金短缺和高利率。在微观层面上,银行应坚持回归原点,服务实体,专注于主营业务,并做好基于信贷的信贷业务,避免过度创新而导致不稳定。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念方面应该贯彻适配性监管理念,即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来确定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具有适配性的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曾若妤[10](2021)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实现了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摘帽的战略目标,农村贫困治理的中心产生转变,进入到相对贫困治理阶段,迈入了后扶贫时代,需从科学的角度治理农民贫困问题。而农村金融力量可以有效巩固脱贫攻坚胜利成果,顺利衔接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因此,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也是让广大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二元化结构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更加薄弱。实践中,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也陷入了困境:农村普惠金融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多为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较为混乱,缺乏法律统一的指导;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导致其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性不高,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农村地区征信不健全,支付环境落后,法律监管缺位。这些法律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普惠金融的持续性发展,而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是保护农村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护身符。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对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否则,将为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埋下隐患,存在再度返贫的风险,不利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纵观国内外文献,主要从金融学、经济学等学科出发研究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界定及影响,关于数字化时代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研究,也更多地是从理论层面研究对于农村减缓贫困、农民增收的影响因子分析,缺乏从法学角度探讨农村普惠金融数字化时代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农村普惠金融的实践发展以及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其面临的法律困境着手,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这也是为农村普惠金融构建可持续发展法治道路,切实保护农户等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首先阐述农村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发展现状,农村普惠金融是一项惠民的金融工程,通过金融政策增加广大贫困群众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其次从经济学的金融深化、市场竞争理论,以及法学的实质正义、金融发展权理论深入论证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接下来,运用实证分析,考察大北农的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并梳理农村普惠金融现有的政策法规,按整体框架、金融机构扶持性法规、基本制度相关规范和配套保障法律制度四个方面整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域外四个国家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相关经验借鉴。最后,提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首先确立立法基本原则,即金融公平原则以及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原则,这是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的特殊所在,需要将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放在首位,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满足。并健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农村金融市场专门立法,并构建多层次金融机构法律主体,建立以商业性金融为主,合作性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在其中辅助的支农金融组织分工协作体系,从协调规划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与约束制度、完善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以及推动农业保险业发展四个方面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运用大数据加快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二、农地交易:政府失灵与市场缺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地交易:政府失灵与市场缺位(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研究 ——基于保险机构和政府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渔业资源管理及其政策研究 |
2.1.1 渔业资源衰退的原因 |
2.1.2 渔业资源管理的目标 |
2.1.3 渔业资源管理的政策 |
2.2 海水养殖保险的理论基础 |
2.2.1 生产风险评估理论 |
2.2.2 保险定价理论 |
2.2.3 政府补贴理论 |
2.2.4 指数型保险理论 |
2.3 海水养殖保险的实证研究 |
2.3.1 海水养殖生产风险评估 |
2.3.2 海水养殖保险市场的失灵 |
2.3.3 海水养殖保险政府补贴 |
2.3.4 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 |
2.4 综合述评 |
3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事实描述、分析框架与理论假说 |
3.1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事实描述 |
3.1.1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发展历程 |
3.1.3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基础内容 |
3.2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分析框架 |
3.2.1 基于保险机构和政府视角研究的原因 |
3.2.2 保险机构和政府视角的分析框架的提出 |
3.3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的理论假说 |
3.3.1 保险机构承担工作的理论假说 |
3.3.2 政府承担工作的理论假说 |
4 中国海水养殖生产风险的评估与分析 |
4.1 海水养殖生产风险的测度方法 |
4.1.1 单产趋势 |
4.1.2 分布建模 |
4.1.3 概率求解 |
4.2 研究区域与数据 |
4.2.1 研究区域 |
4.2.2 数据 |
4.3 测度结果与解释 |
4.3.1 海水养殖总生产风险分析 |
4.3.2 四大种类的海水养殖生产风险分析 |
4.3.3 主要海水养殖品种的生产风险分析 |
4.3.4 评估结果的解释 |
4.4 评估结果对海水养殖保险开展思路的启示 |
4.4.1 是否应该开展海水养殖保险 |
4.4.2 应该开展什么类型的海水养殖保险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费率厘定研究 |
5.1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情况 |
5.2 海水养殖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
5.2.1 经验费率法 |
5.2.2 对经验费率法的改进 |
5.3 研究区域与数据 |
5.4 不同方法费率厘定结果的比较 |
5.4.1 经验费率法的结果 |
5.4.2 分布拟合法的结果 |
5.4.3 费率结果的比较 |
5.5 费率的调整与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政府补贴政策研究 |
6.1 中国海水养殖保险政府补贴的背景与问题 |
6.2 政府补贴的分析方法 |
6.2.1 保险机构定价 |
6.2.2 海水养殖户的参保决策 |
6.2.3 引入政府补贴 |
6.3 研究区域与数据 |
6.4 实证结果 |
6.4.1 保险定价结果 |
6.4.2 政府是否应该补贴 |
6.4.3 政府补贴比例的分析 |
6.4.4 政府补贴是否可持续 |
6.5 本章小结 |
7 政府天气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政策的有效性评估 |
7.1 天气指数保险及其在海水养殖的实践 |
7.1.1 天气指数保险的缘起与特点 |
7.1.2 天气指数保险在海水养殖的实践 |
7.2 研究区域与数据 |
7.2.1 研究区域 |
7.2.2 数据 |
7.3 梭子蟹降水指数保险的设计 |
7.3.1 指数选择 |
7.3.2 赔付结构 |
7.3.3 保险定价 |
7.3.4 参数优化 |
7.4 梭子蟹降水指数保险有效性的评估方法 |
7.5 实证结果 |
7.5.1 赔付参数的选择与保险定价 |
7.5.2 海水养殖户视角的有效性评估 |
7.5.3 政府补贴视角的有效性评估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一、哲学维度 |
二、法律维度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一、基尼系数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府角色定位与行为边界——基于“丽水模式”的典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框架 |
(一)公私合作模式 |
(二)私人交易模式 |
(三)政府补偿模式 |
(四)组织认证模式 |
三、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地方实践与困境表征 |
(一)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丽水模式” |
(二)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困境表征 |
四、政府在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角色定位与行为边界 |
(一)政府在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角色定位 |
(二)政府在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行为边界 |
五、结语 |
(4)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理论、定义及分类 |
(一)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 |
(二)制度经济学与腐败 |
二、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腐败的成因分析:体系、结构与角色 |
(一)体系视角:市场失灵与腐败机会 |
(二)结构视角:委托代理关系异化下的腐败可能性 |
(三)角色视角:基于个体成本收益考量的腐败行为 |
三、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预防与治理腐败的新出路 |
(一)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产权制度在经济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 |
(二)完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减少失灵机会 |
(三)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加大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
四、结论 |
(5)B县农业电商发展中地方政府的履职状况、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技术路线 |
1.2.3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业电子商务 |
2.1.2 政府职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第3章 B县农业电商发展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基本现状 |
3.1 B县农业电商发展现状 |
3.1.1 农业资源 |
3.1.2 产品品牌 |
3.1.3 电商规模 |
3.1.4 基础设施 |
3.2 B县政府农业电商职能履行现状 |
3.2.1 出台了扶持政策 |
3.2.2 联合了知名电商 |
3.2.3 加强了宣传推介 |
3.2.4 引导了特色打造 |
3.2.5 履行了监管责任 |
3.2.6 推进了信息进村入户 |
第4章 B县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职能履行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职能履行时存在的问题 |
4.1.1 政策出台不及时 |
4.1.2 协调推进不到位 |
4.1.3 制度执行不彻底 |
4.1.4 资金保障不充足 |
4.2 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职能履行时所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规划指引不力 |
4.2.2 政府协调联动缺失 |
4.2.3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
4.2.4 政府服务理念淡薄 |
第5章 国内外政府推动农业电商发展的经验借鉴 |
5.1 国内的经验 |
5.1.1 沭阳县政府推动农业电商发展的经验 |
5.1.2 淮安市政府推动农业电商发展的经验 |
5.2 国外的经验 |
5.2.1 美国模式 |
5.2.2 日本模式 |
5.3 国内外经验的启示 |
第6章 促进政府在农业电商发展中合理履职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政府宏观指导职能 |
6.1.1 完善政策体系 |
6.1.2 打造区域品牌 |
6.2 加强政府协调推进职能 |
6.2.1 加强部门联动 |
6.2.2 成立特色行业协会 |
6.3 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 |
6.3.1 强化对农业电商的行业监管 |
6.3.2 推动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
6.4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
6.4.1 培育农业电商专业人才 |
6.4.2 优化农产品物流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互联网平台治理机理形成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必要性 |
2.1 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秩序的演变 |
2.1.1 前移动互联网时代 |
2.1.2 移动互联网时代 |
2.2 互联网平台的角色定位及公共治理职能 |
2.2.1 互联网平台的角色定位 |
2.2.2 互联网平台具有公共治理的职能 |
2.3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必要性 |
2.3.1 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概念 |
2.3.2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意义 |
2.4 小结 |
第3章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 |
3.1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基础理论 |
3.1.1 政府与市场边界理论 |
3.1.2 公共治理理论 |
3.2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划分的基本原则 |
3.2.1 平台治理优先原则 |
3.2.2 法律规制有限原则 |
3.3 小结 |
第4章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之一:法律应解决平台治理之不能 |
4.1 互联网平台治理不能解决平台垄断问题 |
4.1.1 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表现及成因 |
4.1.2 互联网平台垄断需要法律规制 |
4.1.3 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4.2 互联网平台治理不能有效保障平台用户信息安全 |
4.2.1 互联网平台治理对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不足及成因 |
4.2.2 保护平台用户信息安全需要法律规制 |
4.2.3 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4.3 互联网平台治理不能有效保障平台消费者合法权益 |
4.3.1 互联网平台治理对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及成因 |
4.3.2 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法律规制 |
4.3.3 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4.4 小结 |
第5章 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之二:法律应弥补平台治理之缺位 |
5.1 平台治理缺位的表现及成因 |
5.1.1 无视不良信息 |
5.1.2 放任失真信息 |
5.1.3 治理缺位的成因 |
5.2 平台治理缺位需要法律规制 |
5.3 法律应对互联网平台施加治理义务和责任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7)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农业科技园区研究现状 |
1.3.2 政府协作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目标、思路及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1.7 数据来源 |
1.8 创新点 |
1.9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本研究的基本概念 |
2.1.1 政府协作相关概念 |
2.1.2 农业科技园区相关概念 |
2.2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政府行为理论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3 协作公共管理理论 |
2.2.4 创新系统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情况 |
3.1 世界各国的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情况 |
3.2 我国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历程 |
3.2.1 地方自主探索阶段(80 年代末—2000年) |
3.2.2 中央引导下的规范建设阶段(2001—2009年) |
3.2.3 全面创新探索阶段(2010—2016年) |
3.2.4 提质升级发展阶段(2017 年—至今) |
3.3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现状 |
3.3.1 园区数量和空间分布 |
3.3.2 园区的产业分布情况 |
3.4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目标、功能及管理制度 |
3.4.1 园区的建设目标和主要功能 |
3.4.2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制度 |
3.5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部门 |
3.5.1 园区建设的政府组织架构 |
3.5.2 宏微观视角下的园区建设政府协作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协作 |
4.1 央省地协作动因和责任分工 |
4.1.1 央省地协作的动力机制 |
4.1.2 政府纵向协作的责任分工 |
4.2 协作治理框架下园区建设央省地协作机制 |
4.2.1 理论与方法 |
4.2.2 央省地协作分析 |
4.2.3 协作存在的问题 |
4.3 地方政府的协作行为分析 |
4.3.1 园区建设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4.3.2 地方政府协作行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3.3 实证案例 |
4.4 小结与讨论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的内部协作 |
5.1 园区建设的县市政府协作 |
5.1.1 县市协作及其动因 |
5.1.2 县市协作机制及协作结果 |
5.1.3 县市协作问题及其产生机理 |
5.1.4 案例分析 |
5.2 园区建设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
5.2.1 跨部门协作及其动因 |
5.2.2 跨部门协作的协调组织 |
5.2.3 单一政府建设园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
5.2.4 县市政府共建园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
5.3 园区建设的跨部门协作困境 |
5.3.1 研究方法 |
5.3.2 地方政府的跨部门协作困境 |
5.3.3 讨论:地方领导和协作规则对跨部门协作的作用 |
5.4 小结与讨论 |
第六章 政府协作对园区发展的影响机理 |
6.1 政府协作与园区建设的政府职能 |
6.1.1 园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
6.1.2 政府协作与政府职能作用 |
6.2 政府协作在园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6.2.1 集聚和整合政府资源促园区发展 |
6.2.2 提高园区建设的政府职能效率 |
6.2.3 促进园区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创新 |
6.3 政府协作问题对园区发展的影响 |
6.3.1 园区建设政府协作问题的一般性 |
6.3.2 政府协作问题对园区发展的影响分析 |
6.4 小结与讨论 |
第七章 园区建设中政府协作的提升与优化 |
7.1 园区建设的宏观管理模式创新 |
7.1.1 其他类型园区的建设经验 |
7.1.2 园区建设宏观监管与激励 |
7.2 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协作 |
7.2.1 国家高新区政策协作经验 |
7.2.2 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启示 |
7.3 地方政府内部协作的宏观引导 |
7.3.1 政府协作引导的政策工具 |
7.3.2 地方政府内部协作的引导策略 |
7.4 地方层面的园区管理体制建设 |
7.4.1 构建以执行为导向的协调机构 |
7.4.2 明确县市之间的责任关系 |
7.4.3 完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
7.5 小结与讨论 |
第八章 结论、启示和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讨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2.1.5 研究述评 |
2.2 核心概念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2.2.2 协同 |
2.2.3 治理 |
2.2.4 治理机制 |
2.2.5 理论模型 |
3 理论基础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6.1.1 方法选择 |
6.1.2 样本选取 |
6.1.3 分析工具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6.2.2 资料收集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6.2.5 理论应用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3.1 办赛环境 |
7.3.2 办赛主体 |
7.3.3 参与动因 |
7.3.4 协同引擎 |
7.3.5 互动行为 |
7.3.6 协同结果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附录3:调研照片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小银行规模和度量状况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衍生的研究 |
1.3.3 关于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践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与法律监管政策的研究 |
1.3.5 关于危机后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逻辑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1.5.4 数据分析研究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概述 |
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1 中小银行及流动性风险内涵外延 |
2.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构成要素 |
2.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在表现 |
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
2.2.1 存款挤兑与流动性短缺 |
2.2.2 违约冲击与流动性转移 |
2.2.3 同质资产与流动性危机 |
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实特征 |
2.3.1 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 |
2.3.2 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
2.3.3 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逻辑起点 |
3.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1 成本收益理论 |
3.1.2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1.3 金融监管辩证理论 |
3.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市场失灵” |
3.2.1 市场不完全——资金流动性下降 |
3.2.2 竞争不充分——资产负债表衰退 |
3.2.3 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源泉 |
3.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政府失灵” |
3.3.1 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管权错位 |
3.3.2 风险监管指标设计的趋同化 |
3.3.3 对流动性分层现象关注不够 |
3.3.4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证研析 |
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研判 |
4.1.1 包商银行破产案 |
4.1.2 锦州银行重组案 |
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诱致因素 |
4.2.1 宏观经济形势因素 |
4.2.2 公司治理体系因素 |
4.2.3 资产负债结构因素 |
4.2.4 其他风险转化因素 |
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启示 |
4.3.1 建立回应银行差异化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
4.3.2 全面应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挑战 |
4.3.3 优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和监管协调机制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检省 |
5.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
5.1.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的演进 |
5.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 |
5.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主体 |
5.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 |
5.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理念滞后 |
5.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位阶较低 |
5.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过于僵化 |
5.2.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
5.3.1 中小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
5.3.2 中小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加剧期限错配 |
5.3.3 中小银行混业经营使系统性风险增大 |
5.3.4 影子银行不断削弱金融监管法律效力 |
5.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5.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5.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5.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 |
5.5 小结 |
第6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6.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的校正 |
6.1.1 确立适配性监管理念 |
6.1.2 确立穿透式监管理念 |
6.1.3 确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 |
6.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的强化 |
6.2.1 强化迈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方式 |
6.2.2 强化单体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
6.2.3 强化审慎性和连贯性的监管方式 |
6.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 |
6.3.1 重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框架 |
6.3.2 重设具有创新性意识的适配性监管指标 |
6.3.3 重识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6.3.4 重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课题研究的工作量 |
2.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
3.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农村普惠金融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
(一)农村普惠金融相关概念 |
1.普惠金融 |
2.农村普惠金融 |
(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孕育 |
1.传统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陷入困境 |
2.数字技术助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背景 |
3.普惠金融发展新方向——数字普惠金融 |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实践 |
1.传统金融机构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 |
2.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普惠化发展实践 |
三、构建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理论 |
1.金融深化理论 |
2.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学理论 |
1.实质正义理论 |
2.金融发展权理论 |
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实践案例分析 |
1.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案例分析——以大北农为例 |
2.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实践面临的困境 |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立法现状及规范梳理 |
1.普惠金融体系的整体法律框架 |
2.农村金融扶持性的法规政策梳理 |
3.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法律规范 |
4.农村普惠金融配套保障法律制度梳理 |
(三)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
1.立法基本原则僵化 |
2.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
3.农村普惠金融基本制度缺失 |
4.相关配套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
五、国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一)国外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发展实践 |
1.日本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2.美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3.印度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4.秘鲁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二)国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践的经验借鉴 |
1.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要立法先行 |
2.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监管机制 |
3.农村金融发展应重视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
4.农村普惠金融体系需向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 |
六、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确立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基本原则 |
1.金融公平原则 |
2.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原则 |
(二)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 |
1.构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专门立法 |
2.构建多层次金融机构法律主体 |
(三)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主要制度 |
1.协调规划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与约束制度 |
2.完善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
3.强化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
4.推动农业保险有效发挥扶贫作用 |
(四)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
1.加快进行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
2.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支付结算体系 |
3.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农地交易:政府失灵与市场缺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海水养殖保险研究 ——基于保险机构和政府的视角[D]. 强朦朦. 浙江大学, 2021(01)
- [2]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D]. 王琼. 吉林大学, 2021(01)
- [3]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府角色定位与行为边界——基于“丽水模式”的典型分析[J]. 丘水林. 理论月刊, 2021(08)
- [4]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J]. 肖克,张龙辉. 廉政文化研究, 2021(04)
- [5]B县农业电商发展中地方政府的履职状况、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杨丽. 扬州大学, 2021(09)
- [6]互联网平台治理与法律规制边界研究[D]. 姬鸣絮.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7]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政府协作机制研究[D]. 吴圣.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1(01)
- [8]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D]. 冯加付.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9]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凯. 辽宁大学, 2021
- [10]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 曾若妤.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