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利益论文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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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面论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
(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
(3)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扩展阅读:
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我需要写论文。
- 答: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问:为我提供一篇关于保险原则方面的论文(1500字以上)要有一个案例,其中要包括下面的一个原则:可保利益原
- 答: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