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赵帅帅,杨梅[1](2022)在《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文中指出通过借助软件CiteSpace.5.7.R2对CNKI上刊载的我国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发文数量分析、核心作者及作者合作分析、机构合作分析、关键词共现及时区图谱分析和突现词分析研究,同时预测了该领域未来几年的研究热点,指出我国仍需加强对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的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
刘泽嘉[2](2021)在《我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文本与数据挖掘是一项通过算法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提炼知识信息的计算机技术。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应用范围愈发广泛,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它所产生的成果有助于科技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但是有关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内容在我国新修改的《着作权法》中并未涉及,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其版权例外制度中,大都将文本与数据挖掘列为例外情形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首先要明确该技术的概念、流程以及其价值,其次分析该技术涉及到的着作权法律关系,得出这一技术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并且需要以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保护。正是由于我国《着作权法》中并未涉及,因此制度的构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美国采用四要素合理使用标准下的“无条件的例外”,英国、欧盟采用合理使用制度法律条款中的“有条件的例外”。两种立法模式有较大差异,我国更适合借鉴“有条件的例外”模式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主体要件,本文通过对社会上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使用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不应将主体局限于研究机构。其次,应当对客体要件加以限制,由于在技术运行过程中会涉及海量数据,这些数据都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才能避免着作权侵权。最后,明确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技术,对于商业性的使用,协调好版权许可协议与合理使用的关系,让文本与数据挖掘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科技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关兴宇[3](2021)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谢晶[4](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郑敬蓉,陈波[5](2020)在《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与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明确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图书馆在馆藏作品数字化中权利边界的前提。论文认为馆藏作品数字化是一种机械式复制而非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或者改编。图书馆既要精准适用、合理使用条款防范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更应积极推动立法完善,为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读者文化权保障与着作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提供长效机制。
王爱霞,白苏红,王慧莹[6](2020)在《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与构建》文中认为从立法原则、法理理论、现实需要等三个方面考量,运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解决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中的着作权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这种缺失既影响了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影响了着作权人利益的全面实现。只有从明确数字信息资源保存者的法律地位、赋予保存者法定许可使用权、保持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的适度平衡等方面进行设计,并从确定行使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主体、明确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客体、设置许可费用管理机构、制定许可费用标准、保障许可费用来源等方面对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进行构建,才能保障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事业的稳定发展,更好地实现我国数字文化产品的传承与传播。参考文献22。
翟夕冉[7](2020)在《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信息资源爆炸的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图书馆这一新型的知识集散中心,它突破传统图书馆的边界限制,使知识的获取和信息的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大量的馆藏资源作为依托,馆藏资源的获取主要就是依靠作品的数字化,然后再利用信息技术将数字化的作品传播出去,提供给社会公众,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使得我国着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呈现扩张趋势,数字图书馆内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的僵化,导致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不够灵活;第二,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作品有限,并且只能局限于馆舍之内,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小;第三,是着作权人过多使用技术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获取资源的空间。通过我国与域外国家和地区合理使用制度的对比,可以得到以下启发:第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相比规则主义较为灵活;第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要考虑到着作权人权利的变化;第三,图书馆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第四,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时应与技术发展特点相适应。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下三个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第一,选择规则主义加因素主义的综合立法模式,并引入美国“四要素”和“转换性使用”来调整判断标准;第二,扩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且赋予数字图书馆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第三,适度将法定许可制度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中来辅佐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
尹卫民[8](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何蓉[9](2018)在《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之上的新兴产物,它突破了传统实体图书馆的物理边界,使图书馆不限于空间和时间而长久存在,并因在馆藏、检索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其赢得了更多青睐,因此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然而,由于传统的着作权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数字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着作权限制,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受到了现有着作权法的制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图书馆,既包括有与实体图书馆相配套的数字图书馆,还包括没有实体图书馆的纯虚拟的数字图书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和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但应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此外,还包括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和管辖等限制方式。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释关于数字图书馆及其着作权限制的基本问题。数字图书馆以现代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为技术支撑,它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更是整个社会信息变革的必然结果。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实体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的一种延伸,虽然数字技术改变了二者的作品传播方式和服务方式,但是二者相同的文化使命,扮演着相同的社会角色,那就是作为着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传播媒介。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时,应坚持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不动摇,同时对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作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对数字图书馆的部分营利性服务做特性处理。一方面,尽管数字图书馆开展了部分的有偿服务,但是根据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命,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仍然为公益性质;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不是具有单一法律地位的简单主体,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权利主体,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不同性质的服务,它既是最终用户,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和数字内容的传播者。本文选取“着作权限制”一词,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包括有着作权法定性限制和着作权声明性限制。着作权法定性限制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其他限制。着作权声明性限制指依据着作权人自我意愿作出的让渡着作权某项专有权利的意思表示,即着作权授权许可机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适用困境主要体现为:各国着作权法中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给数字资源开发带来障碍。所以,研究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问题也应当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寻求解决路径。第二章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展开正当性分析。从利益平衡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利益平衡是现代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中,着作权制度应维护的利益关系包括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着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扩张以及着作权的强保护趋势导致了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的失衡。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中,无论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的角度来看,还是斯多葛派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处理着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关注较强利益群的呼声,或着说更关注集体幸福的实现。在给予着作权人基于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针对集体幸福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实现途径。为维护着作权人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着作权法之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应完善与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从文化自由的宪法学角度来看,着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文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一项政策是否体现和保障文化自由,表现为人类是否有机会考虑多种可能性、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等传播媒介通过运用法律使文化禁锢合法化,通过运用技术使文化隔离规模化,侵害了民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违反了着作权法之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发展的宪法性目的。如何对抗文化的极端主义和信息的封建主义思想,是当代文化发展的一大担忧。通过理论辨析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利益关系中,对着作权人的保护不得损害公众的文化自由,不得成为公民行使基本文化权利的人为阻碍。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发挥文化在人类发展和社会上层建筑建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回应着作权保护和公众文化自由之间平衡的现实需求。从着作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根据法经济学中效率评价的两种标准,无论是帕雷多最优原则所宣扬——真正的效率对各方都具有效益,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所主张——借助补偿的可能性来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最大化,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都是具有效率的。对现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进行分析认为:从着作权制度的本身效率来看,由于着作权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自我修复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着作权法律制度自身所具备的垄断性特征导致了其制度运用的低效结果;从着作权制度的社会效率来看,着作权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不仅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进程;从着作权制度的结构配置效率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着作权制度耦合度低、着作权制度缺失和着作权制度冲突。通过采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得出: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和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保护力度和着作权交易成本。具体体现为:第一,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具有多样性、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广泛、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越高,则着作权制度越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相反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严苛越单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狭窄、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具有阻碍和抑制作用。第二,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强,着作权交易的成本费用越高,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越具有促进作用;相反的,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弱,着作权交易成本费用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起到阻碍作用。有鉴于此,应促进和加强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减少和降低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具体改善建议为:坚持着作权人利益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秉持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拓宽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整合各种着作权制度,拓展多样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减少着作权交易成本,加强着作权制度的耦合性。第三章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遭遇适用困境,导致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在世界范围内频发,从法律制度方面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困境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基于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得出的着作权的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是具有瑕疵的。从整体全局来看,着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法律,着作权根本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着作权利益平衡的维系,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不存在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是矫正着作权强保护导致的着作权人权利扩张的失范局面;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还有助于回应参与式文化的需求,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文化民主进程当中;第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具有可替代性。经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和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域外研究和比较分析得出,合理使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应对数字环境中着作权纠纷的灵活性,合理使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中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为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出路。在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方面,应坚持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和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在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而将法律解释的自由空间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稳定性有机结合。在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关系选择上,要素和规则之间应是补充关系,即要素是规则的补充。在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完善方面,应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首先,在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定规则;其次,明确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作品新的表达形式,着重实现新的功能和价值,在判定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着重分析使用行为是否对作品具有替代性,是否赋予了作品新的价值和新的功能;再次,明确着作权法是关系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法律,改善使用者的弱势地位,在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的维护;最后,应逐渐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化为体系化的标准,将判例规则发展成为法律制度规则。此外,为应对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空间造成的碾压,应设置图书馆规避技术错的着作权例外,以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需求。第四章探讨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的其他着作权限制,授权许可机制作为着作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海量作品,授权许可问题成为了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此问题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尤为突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低效率和高交易成本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无法改善数字时代中着作权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的不平衡局面。有鉴于此,应根据新技术条件、结合新技术环境的特点对着作权法律规则进行改革,构建一个数字时代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合宜的秩序,以达到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环境中着作权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现有着作权法律规则之外,也应该综合考量市场运作的规律。因此,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应聚焦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市场手段构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着作权许可机制,以促进作品有效快捷地流通。通过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检视得出,这种许可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着作权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作品的获权问题,为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数字资源开发提供便利,还能大力发展以中文信息为核心的中文文献资源库,促进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的传播与交流,极大地维护我国利益,增进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因而可以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特征,构建专门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并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详细规定其适用方案。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制为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而针对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具体解决办法应从授权许可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良,具体包括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着作代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模式、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开放存取模式和创作共用模式。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还需从文化意识层面进行观念的转变,将强调着作权私权保护的观念逐渐转化为重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创作而言,它是一项关乎到社会福祉增进的团体工作,团体工作的目的不是零星出现的作品,不是图书馆里尘封的书籍,也不是埋没于土地中沉睡的雕像,而是文化,也就是被分割开的全部,和所有文化作品都聚集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存在于作品自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对它做以总结的意识之中;它不存在于不能充分接受它的个体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包含所有个体意识、并连接隔代人的民族意识的总和之中。在完善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开拓多元化的着作权授权模式,扫清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才能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传播深度融合,形成文化繁荣的新局面。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难点之一。本章首先阐述分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状况及建设过程中的着作权问题,整合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发展模式,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制度基础上,探寻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方案。目前而言,我国的着作权法律法规尚未直接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制环境。并且伴随着数字图书馆经营者的不断探索,也形成了许多成功的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或在现行着作权法框架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获权问题,或创造性地在合同法或者民法范畴内开创新的授权许可机制,以此解决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更多地是一种策略选择,采取通过优化授权模式解决权利获取问题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困难重重。因此,为建设我国现代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信息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应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丰富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应改良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具体措施包括有:第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完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重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其次,改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享有着作权限制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首先,数字图书馆应深入参与到农村文化扶贫之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扶贫作用,打破城乡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加快文化下乡进程,以文化带动发展;其次,拟定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制度的具体方案,严格限制该制度适用的地域范围、群体范围和作品范围,明确规定使用方式。第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制定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具体内容,指定执行主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详细规定操作程序,确立公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收取办法和利益分配机制。第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通过对欧美的相关判例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研究分析认为,应构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穷竭制度。由于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所有权的确认,是对发行权和所有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它并不是着作权法一种独立的限制制度,而是针对发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必要补充和合理解释,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仅适用于传统的发行权。进一步地,从语义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和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分析得出,“发行”不能延伸至虚拟的数字环境,数字作品的转售不属于发行行为的范畴,故而不能适用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为维护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建立知识产权法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应改良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即附条件附期限的用尽原则,以满足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第五,整合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机制,可以采取优化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着作权代理模式,以及结合新的区块链技术来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授权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焦海洋[10](2017)在《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着作权是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着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着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着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着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着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着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着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着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着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着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着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着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着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着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着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着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着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着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着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着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发文数量分析 |
2 核心作者及作者合作可视化分析 |
3 机构合作可视化分析 |
4 关键词共现可视化分析 |
4.1 从利益的视角探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4.2 从法律的视角分析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对策 |
4.3 从利用方式的视角论述数字图书馆如何合理地利用着作权人的作品 |
4.4 从案例分析的视角剖析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着作权纠纷,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 |
5 关键词时区图谱可视化分析 |
6 研究前沿分析 |
7 研究结论 |
(2)我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文本与数据挖掘概述 |
1.1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概念 |
1.2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发展 |
1.3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具体流程 |
1.4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重要意义 |
1.5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着作权法律关系 |
1.5.1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主体 |
1.5.2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客体 |
1.5.3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着作权内容 |
1.6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 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2.1.1 吴锐与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 |
2.1.2 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着作权纠纷上诉案 |
2.1.3 小结 |
2.2 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度必要性 |
2.2.1 较难满足“个人使用” |
2.2.2 较难满足“适当引用” |
2.2.3 较难满足“教学使用” |
2.2.4 较难满足“兜底条款” |
2.2.5 小结 |
2.3 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 |
2.3.1 符合我国《着作权法》立法宗旨 |
2.3.2 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
第三章 国外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与启示 |
3.1 以美国为代表的“无条件例外”模式——以典型案例为引 |
3.2 以英国、欧盟为代表的“有条件的例外”模式——以法律条文为引 |
3.2.1 英国版权法中的“有条件的例外” |
3.2.2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的“有条件的例外” |
3.3 国际出版商的主张 |
3.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
4.1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4.1.1 利益平衡的概念 |
4.1.2 《着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
4.1.3 文本与数据挖掘适用的利益平衡原则 |
4.2 借鉴“有条件的例外”模式构建我国的制度 |
4.2.1 将文本与数据挖掘增设为合理使用情形 |
4.2.2 主体要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 |
4.2.3 客体要件:作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
4.2.4 使用目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 |
4.3 协调版权例外与版权许可协议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背景 |
2 馆藏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 |
2.1 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规定 |
2.2 学界对馆藏作品数字化观点评析 |
2.3 馆藏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的法理逻辑 |
3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风险 |
4 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合法性边界 |
4.1 图书馆馆藏传统作品数字化中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
4.2 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中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
4.3 防范图书馆传统作品数字化中法律风险的建议 |
5 完善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复制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
(6)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中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2.1 基于利益平衡立法原则的必要性 |
2.2 基于效率与公平法理理论的必要性 |
2.3 基于解决现实难题的必要性 |
3 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缺失及其影响 |
3.1 我国《着作权法》中关于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缺失 |
3.2 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缺失造成的影响 |
(1)影响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工作的顺利进行 |
(2)影响权利人权益的全面实现 |
4 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
4.1 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 |
(1)明确数字信息资源保存者的法律地位 |
(2)赋予数字信息资源保存者法定许可使用权 |
(3)保持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的适度平衡 |
4.2 构建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
(1)确定行使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主体 |
(2)明确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客体 |
(3)设置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费用管理机构 |
(4)制定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费用标准 |
(5)保障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费用来源 |
(7)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之处 |
1.2.3 不足之处 |
2.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基础 |
2.0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1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理论 |
2.1.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
2.1.2 数字图书馆的分类 |
2.1.3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基本理论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
2.3.1 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 |
2.3.2 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
2.3.3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3.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 |
3.1.1 《着作权法》相关规定 |
3.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3.1.3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立法的不足 |
3.2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1 作品复制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2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3 作品技术措施保护的合理使用问题 |
4.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 |
4.1.1 美国的立法经验 |
4.1.2 日本的立法经验 |
4.1.3 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
4.1.4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
4.2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启示 |
4.2.1 与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比较 |
4.2.2 对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启示 |
5.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建议 |
5.1 调整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5.1.1 采取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5.1.2 改进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
5.2 扩大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
5.2.1 扩大作品的复制范围 |
5.2.2 扩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范围 |
5.2.3 赋予作品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5.3 引入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配套制度 |
5.3.1 引入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5.3.2 引入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问题 |
一、数字图书馆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界定 |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 |
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类型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未来发展诉求与趋势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
二、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 |
三、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昂 |
四、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形成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考量:利益平衡 |
一、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失衡之困境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维护着作权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考量:文化自由 |
一、文化自由的释义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损公众之文化自由 |
三、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违着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保障文化自由 |
第三节 经济学考量:着作权制度效率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的外部性因素分析 |
三、提升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意义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提升其着作权制度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
第一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无碍着作权人利益的实现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研究 |
一、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的挑战 |
三、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域外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 |
一、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重构合理的立法模式:规则主义+要素主义 |
三、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 |
四、构建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之例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图书馆的其他着作权限制研究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之拷问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 |
二、数字图书馆对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探析 |
一、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与困境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构建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整合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利弊分析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代理模式利弊分析 |
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
五、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六、数字图书馆开放存取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七、数字图书馆创作共用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现状检视与改良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现状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概况及运营现状 |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制环境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三、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协调与共生 |
第二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路径 |
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 |
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 |
五、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着作权授权机制优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参研课题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第一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正当性 |
一、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 |
二、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 |
三、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 |
四、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
五、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
六、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性质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性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法的目标相抵触 |
二、着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对于开放存取的制约 |
三、着作权归属对于开放存取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互补性 |
一、着作权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制度基础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促进着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协调 |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协调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
一、着作权限制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区别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限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法律性质相异 |
一、着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差异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例外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 |
一、“三步测试法”的演进 |
二、“三步测试法”释义 |
三、开放存取与“三步测试法”的标准不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
二、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挑战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新要求 |
一、被许可人的不特定 |
二、许可的非排他性 |
三、许可的不可撤销性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的种类 |
一、开放存取相关的着作权许可法律关系探究 |
二、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划分 |
第三节 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的不足 |
一、授权许可的排他性 |
二、授权许可的单一性 |
三、法定许可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出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出版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解析 |
二、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异同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差异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共存关系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影响 |
一、强制绿色开放存取无碍出版权的行使 |
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限制出版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利益平衡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纳入开放存取条款 |
一、强制开放存取 |
二、赋予作者二次发表权 |
三、中国《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作者的二次发表权 |
第三节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涵与特征 |
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类别 |
三、违反知识共享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明确规定出版权 |
一、出版权界分的必要性 |
二、出版权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三、中国《着作权法》出版权条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
四、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J]. 赵帅帅,杨梅.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01)
- [2]我国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研究[D]. 刘泽嘉. 兰州大学, 2021(02)
- [3]我国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关兴宇. 河北科技大学, 2021
- [4]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与立法完善[J]. 郑敬蓉,陈波. 新世纪图书馆, 2020(11)
- [6]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与构建[J]. 王爱霞,白苏红,王慧莹.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20(05)
- [7]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 翟夕冉. 中原工学院, 2020(01)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9]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D]. 何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焦海洋. 武汉大学,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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