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电子商务与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何小花[2](2020)在《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具有灵活性、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跨地域性等复合特征,而政府传统监管思路和监管措施存在一定局限性和滞后性,在应对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不断更新和迭代时政府监管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在电子商务新兴领域由于政府监管空白甚至造成社会事件出现,因此对电子商务政府监管问题加以梳理并优化改善具有积极意义。杭州市是国家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被誉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的生命周期角度,对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现状、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发现监管过程中存在电子商务同质化竞争过度、部分领域监管滞后于电子商务发展需求、政府监管和法制监管力度欠缺、电子商务监管措施效率不足等不同维度的监管问题,如何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监管困境已属当务之急。本文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市场失灵、政府公共治理、新公共服务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对目前杭州政府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监管存在的部分问题和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杭州政府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思路不清晰、监管联动性欠缺、监管体系不合理、监管创新能力不足等若干问题,结合国内部分发展较好城市的政府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做法,发现电子商务监管的过程中,政府不仅需要“划桨”还需要“掌舵”,“划桨”或“掌舵”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进行灵活调整。从而对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建议杭州政府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出发,从多个角度和领域出发,找准监管方向、多领域综合协同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敢于尝试勇于创新等。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方向性和原则性需要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和需要,尝试将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按照“治理—制理—智理”三个阶段参考生命周期理论构建电子商务生命周期监管模型,通过不同时期监管范围和时间逐步变化,希望可以帮助政府在不同阶段理清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应时期的监管需要。希望通过本文的整理研究有利于提升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在灵活多变的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可以找准政府监管定位;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行为,创建规范市场秩序,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电子商务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多方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在提升行业自治能力的同时缓解政府监管压力,赋予电子商务发展更多空间;同时给国家和其他城市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贡献一定参考价值。
程雪军[3](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辉进[4](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率先开始了一系列旨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大改革。农村改革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标志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开始,因而被称之为“启动历史的变革”。40余年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农村市场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进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迫在眉睫,农村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水平,而农村市场化建设是解决目前农村发展中一系列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本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为主题,旨在通过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发展的历程,总结取得的成就,吸取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反思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思考。绪论部分论述了本选题的背景、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三个层面分类总结了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研究成果,并提出本文的观点和看法,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研究的创新和不足。第一章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概念,简述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探索,概述了我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的五个阶段,分析每一个阶段农村市场化建设的重点。第二章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现状,包括农村市场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和获得的经验,总结了当前我国农村市场化建设过程中,思想和实践层面存在的多方面问题。第三章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改革和创新的思考,包括进一步推进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边界和职能范围、逐步推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和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四个方面。
周勍[5](2020)在《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中国外贸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中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已达186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达到38.3%,连续5年年均增幅超过30%,远超过同期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跨境电商不仅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更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中国政府自2012年起,相继出台了大量支持和监管政策。除了国务院出台的宏观指导政策外,国务院各部门在税收、通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收付汇、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切实推动了传统外贸和生产企业向互联网化转型,有效帮助了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但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什么作用和影响?是否有利于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2013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经历了高速发展,但也受政策影响遭遇了急刹车。另外,在杭州等地设立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后,跨境电商的试点范围已经遍布全国。这些试点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试点政策在跨境电商整体运行体系中作用如何?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没有被系统地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立、现状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深入地比较分析,总结政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成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本章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框架、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方法上,主要采取的是文献研究法、归纳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在研究阶段上,又分为初步研究阶段和深入研究阶段两部分。文献综述分为关于政策评估工作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开展的研究、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的研究,并对现有研究不足进行归纳总结。第二章是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基础概念、模式及特点,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包括积极作用以及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列举和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还重点介绍了跨境电商政策法规的范畴和各主要政策类型。最后,还列举了本研究相关的主要理论,包括普惠贸易理论、部分法经济学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平台理论等。第三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初步分析。研究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国政府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基本导向和要求,重点分析了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以及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包括各类试点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外贸综合服务政策等。本章还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作了分析,并对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作了介绍,包括国外跨境电商体系基本情况和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具体影响等。第四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重点研究了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包括传导机理和要素分析,以及样本分析的意义和方法。本章还以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综合试验区三个维度,分别选取2013年-2019年16份国务院文件、2009年-2019年45份部门文件和2010年-2019年21份杭州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评估跨境电商政策与行业发展“内容-功能”的匹配度分析,进而研究总结出现行政策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五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基于面向302家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问卷调查”,通过搜集企业对4大类22个问题的答卷信息,系统地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政策诉求、模式创新与政策关系、政策制订和调整与对企业创新关系。本章还介绍了研究设计的目的和动因、问卷总体设计的原则和方案具体设计,以及问卷发放和回收等研究过程等。第六章是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设计了以耦合模型为核心的研究方法,基于此,对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以2016年-2019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面板数据,通过耦合度模型分析,研究13个城市跨境电商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关系。第七章是主要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对全文主要结论和观点进行总结,并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本文总结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和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四方面结论,以及如何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地方如何实现同跨境电商持续发展及政府如何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发展等三方面建议。同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并对下一步研究做出展望。本文共得出了四方面结论:首先,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一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二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行业发展确实起到规范和促进效果。三是中国各地、各级政府在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上有协同,仍存在一定问题。四是部分跨境电商政策作用不明显、不清晰,需进一步完善。其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一是中国各级政府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在传导机制上,保持的较为顺畅。二是试点政策存在缺乏长期规划的问题,容易造成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三是部门政策过于聚焦,缺少平衡性。四是试点的直接优惠政策对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对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仍有待评估。五是各部门对于跨境电商定位和理解还不统一,应提高科学化和理论化认识。再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一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政策更为关注。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试点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联度更高。三是企业创新目标和创新方式都与政策呈显着相关,特别是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方式和创新目标以及路径形成效用的正向影响最为显着。四是企业对政策调整的期望值较高,希望政府根据行业和形势变化定期调整政策。最后,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一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分化不明显,各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协同性大致相当;但在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互动方面表现差异较大,即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内在关联方面有很大差异。二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耦合协调程度不稳定,即各城市在研究年份这种内在联系水平波动较大,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系不理想。本文的建议有三方面: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赋予跨境电商特有的政策功能,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共同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政策经验。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跨境电商,二要正确处理政策优惠与发展的关系,三要提高和增强政策试点的效果。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一是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规划,二是提高企业政策制订的参与感,三是定期调整政策,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企业要增进与政府的互动协同,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对政策的需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本文可能是首次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指出了跨境电商政策的结构、传导机制,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本文提出,关于中国跨境电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政府、学界和企业对跨境电商的边界和基本定义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各方预期的政策目标存在错位。此外,可能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如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的工作建议。
孙博亚[6](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王丽娜[7](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姚倩[8](2020)在《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源自于“通知-删除”规则。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构建了包含“通知-删除”规则的“避风港规则”,我国对该规则进行了移植和重构,不仅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民事权益,而且将“通知-删除”规则发展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造成正当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采用了法解释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历史考察法就该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导论、前言、正文及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的概述,明确其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类型,分析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进行总体上的概述,包括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三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损害赔偿责任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第四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及其计算进行探讨,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司法实践的研究,指出我国应当借鉴之处;第五章针对文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赔偿范围的认定上,明确利润损失、流量损失、商誉损害各自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损害数额计算方法,明确合理开支的内容,增加交易费用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并加强酌定赔偿方法的适用,使得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更加合理;同时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张萌[9](2020)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最初只有小部分网站为电子商务开路,到现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纷纷投入其中,电子商务逐渐走上平稳的发展轨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成交量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就业需求,但该行业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具有虚拟化、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这也决定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政府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从法哲学角度看,是正义原则和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现实反映;从经济学角度看,便于厘清电子商务领域中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关系;从法学角度看,符合税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商行业的税收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C2C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但就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并无规定。电子商务虽与传统实体经济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依托互联网的属性又使得不可与实体经济混为一谈,相应的也不可完全照搬照抄现行税收制度。因此,本文以增值税为切入点,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任一主体征税,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也是如此。全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在对国外先进经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内容的逻辑顺序,既注重理论研究,也适当加入数据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其次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同时分析了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最后是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首先简述了C2C电子商务的含义和其涉税特点,然后分别从法哲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分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第三章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界线,分别论述该法出台前后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并进行对比,其次列举了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OECD和新加坡为代表,介绍国外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和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第五章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尝试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李清清[10](2020)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42至45条为核心》文中提出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第42条至第45条是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具体内容。《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条文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发展而来,大体上保持了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电子商务法》进行了细节性完善,如增加了发出的侵权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必要措施、错误通知与恶意错误通知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反通知”机制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明知”或“应知”等内容。“通知-删除”规则最开始适用于着作权纠纷,该规则的优点在于处理网络侵权纠纷十分高效便捷。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侵权纠纷已不单单发生在着作权领域了,商标权侵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也是频频发生。为了快速处理纠纷,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权、专利权领域亦开始采用“通知-删除”规则来进行维权。《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如由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门槛”低,采取措施的效率高,所以出现了恶意使用通知权进行商业竞争的现象,还有如未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查义务,十五日的等待期太过于刚性以及恶意错误通知的主观要件未予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笔者将从《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适用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如何完善进行讨论。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与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通知-删除”规则的概述,包括规则的起源、在域外的适用情况以及我国在移植“通知-删除”规则后在我国的发展;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电子商务法》通过后,“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讨论“通知-删除”规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所凸显的条文规定不完善之处;第三个部分是对不完善之处所提出的一些建议;第四部分为全文总结。
二、关于电子商务与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电子商务与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电子商务 |
2.1.2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现状 |
3.1 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概况 |
3.1.1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领先 |
3.1.2 电子商务发展平台逐步健全 |
3.1.3 电子商务新领域发展迅速 |
3.2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原则 |
3.2.1 以执行国家战略为原则 |
3.2.2 以促进创新发展为原则 |
3.2.3 以解决发展瓶颈为原则 |
3.3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 |
3.3.1 构建多方监管主体协同治理 |
3.3.2 健全地方法规促进依法监管 |
3.3.3 推行激励政策营造发展条件 |
3.4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成效 |
3.4.1 电子商务消费环境逐步改善 |
3.4.2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更加规范 |
3.4.3 电子商务监管制度逐步健全 |
3.4.4 监管技术智能化初步形成 |
第4章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新兴领域监管及时性不足 |
4.1.2 跨境电商领域缺乏有效监管 |
4.1.3 垄断企业挑战政府监管权威 |
4.1.4 电子商务监管措施过于传统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传统监管思路难适应新兴领域 |
4.2.2 跨境电商监管协调联动性不足 |
4.2.3 单中心模式治理垄断效果欠佳 |
4.2.4 监管措施制定未适应技术变革 |
第5章 国内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内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经验 |
5.1.1 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 |
5.1.2 上海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 |
5.1.3 宁波市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 |
5.2 国内电子商务监管的启示 |
5.2.1 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
5.2.2 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措施 |
5.2.3 重视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
第6章 优化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及时明确新兴领域监管思路和原则 |
6.1.1 厘清新兴领域监管思路 |
6.1.2 明确早介入早监管原则 |
6.2 协同治理跨境电商领域监管难题 |
6.2.1 统一多部门综合监管目标 |
6.2.2 政府监管与服务协同一致 |
6.3 构建垄断企业多中心监管体系 |
6.3.1 以政府为主强化多方监管体系 |
6.3.2 健全监管法规推动依法治理 |
6.4 创新监管措施提升政府监管效率 |
6.4.1 提升电子商务监管现代化水平 |
6.4.2 依托新网络技术创新监管措施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及探索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正确认识市场与市场经济 |
二、正确认识市场化与农村市场化 |
三、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机结合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探索 |
一、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构建 |
二、江泽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 |
三、胡锦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巩固 |
四、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探索历程 |
一、农村市场化建设试验阶段(1978—1984) |
二、农村市场化全面探索阶段(1985—1991) |
三、农村市场化全面推进阶段(1992—2001) |
四、农村市场化综合改革阶段(2002—2011) |
五、农村市场化深化改革阶段(2012—至今)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培育了多元化的农村市场经营主体 |
二、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
三、塑造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
四、提高了农村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
五、构建了农产品市场经济体系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探索的启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中应该谨记的三条经验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思想上存在的误区 |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改革和创新的思考 |
第一节 进一步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 |
一、深化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 |
二、深化农村资金要素市场化改革 |
三、深化农村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改革 |
第二节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一、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
二、强化农村市场自身建设 |
三、加强政府和市场互动效率 |
第三节 逐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
一、适度规模经营要“适度” |
二、适度规模经营的三种主要模式 |
第四节 持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一、引导绿色农业经济发展 |
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三、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特殊性 |
1.4.2 主要研究形式 |
1.4.3 初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4.4 深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政策评估的研究 |
1.5.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 |
1.5.3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 |
1.5.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研究 |
1.5.5 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 |
1.5.6 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效率的研究 |
1.5.7 关于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跨境电商定义 |
2.1.2 跨境电商模式研究 |
2.1.3 “货物与个人物品”——两类平行监管模式 |
2.1.4 关于B2B与B2C的差异 |
2.1.5 B2B和B2C模式三个维度比较 |
2.2 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研究 |
2.2.1 跨境电商的积极作用 |
2.2.2 对传统贸易的影响 |
2.3 跨境电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 |
2.3.1 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
2.3.2 跨境电商物流问题研究 |
2.4 跨境电商政策法规 |
2.4.1 税收政策 |
2.4.2 海关监管政策 |
2.4.3 国家试点政策 |
2.4.4 其他政策 |
2.4.5 电子商务法 |
2.5 相关理论 |
2.5.1 普惠贸易理论 |
2.5.2 平台理论 |
2.5.3 法经济学理论 |
2.5.4 长尾效应理论 |
2.5.5 竞争优势理论 |
2.5.6 营销理论 |
第3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初步分析 |
3.1 《电子商务法》 |
3.1.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演变 |
3.1.2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积极影响 |
3.1.3 中国跨境电商法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3.2 关于国家对跨境电商总体政策的研究 |
3.2.1 国务院的总体要求 |
3.2.2 国家级政策 |
3.3 关于具体政策法规的研究 |
3.3.1 进口税收政策 |
3.3.2 出口税收政策 |
3.3.3 监管政策 |
3.3.4 外贸综合服务政策 |
3.3.5 各级试点政策 |
3.3.6 资金支持政策 |
3.3.7 其他政策 |
3.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存在缺失问题的研究 |
3.4.1 关于统计问题的研究 |
3.4.2 关于各地各部门协同和监管标准不统一问题的研究 |
3.4.3 关于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
3.5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研究 |
3.5.1 关于国际规则研究 |
3.5.2 关于欧美监管体系的研究 |
3.5.3 关于各国规则制度的研究 |
3.5.4 关于国际环境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第4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 |
4.1 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 |
4.1.1 跨境电商政策的传导机理 |
4.1.2 影响机理的要素分析 |
4.2 样本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
4.2.1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意义 |
4.2.2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目标 |
4.2.3 研究方法:范围选取和方法设计 |
4.3 跨境电商政策影响的样本分析 |
4.3.1 政策样本分析 |
4.3.2 关于政策“内容-功能”研究 |
4.4 本章结论 |
第5章 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关于问卷调查的动因和目的 |
5.1.2 调查问卷的总体设计 |
5.1.3 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 |
5.1.4 调查问卷的具体内容 |
5.2 问卷研究过程 |
5.2.1 问卷的发放和搜集 |
5.2.2 问卷的处理 |
5.3 问卷研究分析和结果 |
5.3.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
5.3.2 被调查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诉求 |
5.3.3 企业创新模式的跨境电商政策选择 |
5.3.4 跨境电商政策制定和调整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5.4 结论与建议 |
5.4.1 结论 |
5.4.2 建议 |
5.5 研究的不足 |
第6章 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实证研究对象的选取和说明 |
6.1.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6.1.2 面板数据的选取 |
6.2 关于设立综合试验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现有研究 |
6.3 关于综合试验区发展现状研究 |
6.3.1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情况 |
6.3.2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B2B和B2C模式发展情况 |
6.3.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情况研究 |
6.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模型设计 |
6.4.1 基本理论 |
6.4.2 研究框架设计 |
6.4.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模型 |
6.4.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模型 |
6.5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实证分析 |
6.5.1 系统序参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
6.5.2 试点城市层面耦合协调结果分析 |
6.6 结论与建议 |
6.6.1 结论 |
6.6.2 建议 |
6.7 研究的不足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 |
7.1.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 |
7.1.3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 |
7.1.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 |
7.2.2 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 |
7.2.3 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创新点 |
7.3.2 不足 |
7.3.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A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重点跨境电商政策 |
附录B 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 |
附录C 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8)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概述 |
第一节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
一、从“通知-删除”规则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
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概述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类型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法律属性 |
一、侵权行为说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说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性 |
第二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理论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归责原则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规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三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的违法性 |
一、有关违法性认定的学说 |
二、对域外违法性认定学说的借鉴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违法性的认定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的损害结果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损害结果的特殊性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损害的认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损害的类型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
一、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 |
二、对域外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行为人的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一般理论 |
二、不同形态的过错之认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过错之认定 |
第四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 |
一、完全赔偿原则 |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域内外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借鉴之处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损害赔偿的计算 |
二、我国损害赔偿计算的立法及司法规定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借鉴之处 |
第五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司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
一、利润损失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二、流量损失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三、商誉损害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
一、现有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
二、增加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计算方法 |
三、加强酌定赔偿的适用 |
第三节 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 |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
三、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 |
2.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涉税特点 |
2.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C2C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 |
2.2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2.2.1 法哲学角度分析 |
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3 法学角度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况 |
3.1.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2.1 纳税主体规定不完善 |
3.2.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3.2.3 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 |
3.2.4 税务稽查出现漏洞 |
3.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税务人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够重视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比较 |
4.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3 加拿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我国的启示 |
4.5.1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
4.5.2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3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5.1.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5.1.2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
5.1.3 落实税收效率原则 |
5.2 完善与C2C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构成要件 |
5.2.1 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
5.2.2 明确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 |
5.2.3 细化线上税收优惠政策 |
5.3 整合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3.1 优化电子发票系统 |
5.3.2 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 |
5.3.3 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 |
5.3.4 培养复合型税收监管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42至45条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的问题 |
1.1.2 选题背景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通知-删除”规则概述 |
1.1 “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 |
1.2 “通知-删除”规则在国外的发展 |
1.2.1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
1.2.2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
1.3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 |
1.3.1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一般性规定 |
1.3.2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进步 |
第二章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现状及问题 |
2.1 不正当竞争中滥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 |
2.1.1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利益失衡 |
2.1.2 恶意通知判定标准的缺失 |
2.2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条文中不合理之处 |
2.2.1 十五日等待期的问题 |
2.2.2 合格通知的界定不清 |
第三章 “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
3.1 针对“通知-删除”规则本身的完善 |
3.1.1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实质审查义务 |
3.1.2 “反通知”前置 |
3.1.3 “十五日”等待期的灵活处理 |
3.1.4 明确合格有效的通知要件 |
3.1.5 适度量化必要措施 |
3.2 完善配套制度 |
3.2.1 诉前禁令的优化、简化 |
3.2.2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电子商务与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杭州市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何小花. 西南大学, 2020(05)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D]. 朱辉进.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5]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D]. 周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7]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姚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10]《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42至45条为核心[D]. 李清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