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一、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范进学[1](2021)在《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文中提出基于20多年来中国法律界与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实施宪法道路的探索,笔者进行了总结与反思:总结法院实施宪法路径探索中的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问题,以此为未来人民法院更好地实施宪法提供智识积淀与实际经验。笔者将人民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探索归纳为三条:第一条路径是"宪法司法化";第二条路径是合宪性解释;第三条路径就是现阶段法院援引宪法的审判实践。尽管合宪性解释方法与法院援引宪法条款具有交叉和关联性,但总体上属于两种不同的路径。

张卓明[2](2021)在《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文中认为自"五四宪法"施行以来,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的问题,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来加以回应和解决。按照当前的司法政策,裁判文书能在"裁判说理"中援引宪法,但不能在"裁判依据"中援引宪法。此即"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的司法政策。在"裁判依据"中不能援引宪法,主要是基于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特殊性及防范宪制风险的政治考虑。在"裁判说理"中能援引宪法,既为"宪法间接适用新说"所支持,又为全面实施宪法和司法理性化所要求。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基本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裁判说理"中援引宪法的司法实践,必然要求承认人民法院拥有法律方法层面的宪法文本解释权。

范进学[3](2021)在《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基于20多年来中国关于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初步梳理了三条实施宪法的路径即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通过总结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实施宪法积累智识与实际经验。理论性反思对两个命题作进一步阐明:宪法上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否意味着立法机关垄断全部宪法解释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具有解释宪法权?实践性反思则主要针对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的利弊得失作出评判。只要尊重并承认司法适用性宪法解释的现实与规律,就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此作出中立评判。

王理万[4](2021)在《走向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中央决策层形成了"一定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1]的基本政治共识。彭真在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结尾,也明确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2]回顾自1982年宪法起草迄今的修宪和行宪历程,探索建构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命题。由此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就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吸纳和扬弃了"宪法司法化模式",并最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文即以上述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发展和取舍为线索,探讨新时代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来路和前景。

郑墩[5](2019)在《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文中研究表明宪法的正确解释取决于正确的宪法观,正确的宪法观取决于正确的国家观。宪法归根结底处理的是整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形成了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国家观,二者都是建立在超验预设基础上的国家意识形态。为了解决二律背反,形成正确的国家观,应当对国家进行批判,这是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解决先验宇宙论二律背反给我们的启示。国家批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意识形态批判,在各种国家意识形态中,形而上学国家观最具代表性,首当其冲地应受到批判。国家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国家概念的界定,出于有利于进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目的,国家的核心要素应当界定为政治统治关系,那么国家就是政治统治的现象总和。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哲学基础批判,这些哲学基础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为它们是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具有片面性,却借用普遍性的名义以偏概全,从而成为为政治统治辩护的工具。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是古典形而上学批判,古典形而上学与本体论哲学是同义语,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为相应的形而上学国家观奠定了哲学基础,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三种形态。首先,它可以区分成目的论的、理想主义的国家观和非目的论的、非理想主义的两种形态,后者只是本体论哲学的不自觉运用,将共同体的公意、传统、同质性等事物在本体论上预设起来,因此是纯粹的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其次,理想主义国家观又包含着极端与温和两种立场,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除理想之外毫不妥协,不承认其它事物的合理性,而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则将理想转化为理想层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调和。于是,极端理想主义、温和理想主义、共同体主义就成为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以柏拉图、奥古斯丁、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为代表,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黑格尔为代表,共同体主义国家观则以卢梭、柏克、施米特为代表。形而上学国家观具备许多共同的本质特性,它们都具备意识形态性,都秉持整体主义立场,并且以自己的逻辑将部分人视为意识形态的代言人,使他们获得统治他人的正当权力。形而上学国家观是国家意识形态中的一种,对它进行批判并未完成全部的批判工作。此外,还应当对其它国家意识形态,如社会契约论、科学主义国家观展开批判,最后还要从正面对国家进行分析。批判工作只有同时具备批评意义和分析意义才能完整,从正反两面对国家展开批判,最终才能建构正确的国家观。以上工作应当分步骤进行,完成对国家的批判工作,具备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有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从哲学史的视角出发,分析各种国家观的哲学基础,对它们展开深入的意识形态批判,是宪法学元理论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宪法学的基础研究,一般侧重于在政治哲学的学科范围内,对国家与宪法的元概念和元问题展开探讨,并将结论作为宪法学的理论基础。然而,世界观决定国家观,政治哲学的一般观念并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是取决于具有总体性的哲学观念,国家观归根结底是它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此,在哲学层面上进行研究,将更有利于准确理解各种国家观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得以产生的根源,而且,哲学基础批判能够加强批判错误国家观的现实效果,产生更强的说服力。所以,这种宪法学基础研究的新思路,不仅有创新性,而且能够抛砖引玉,以期对宪法学的发展做出绵薄的贡献。

谢宇[6](2018)在《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文中研究指明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为有效实施宪法进行的重要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废止,一些人误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丧失生命力。近年来许多迹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终止,其仍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备选项。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误解,一是源于该概念的泛化,二是源于对该概念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过度担忧。要重塑宪法司法化的生命力,就理论而言,应当对已经泛化的宪法司法化概念进行厘清,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就制度而言,应当对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即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不兼容,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最大的阻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可能因涉及行使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宪性问题。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仍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而且在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其能够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杜乐其[7](2015)在《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54年《宪法》第93条规定物质帮助权以来,该权利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即为1975年《宪法》第27条、1978年《宪法》第50条和1 982年《宪法》第45所承继。然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物质帮助权在现实中却没有获得与其宪法地位相匹配的效力与权威,究其原因恐怕在于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的缺失或不完善。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时,物质帮助权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实现并非制宪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但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当市场经济已经初步确立并有序运行之时,宪法物质帮助权因效力无法彰显而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则实属不该!当民众迫切希望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帮助其应对超出个人能力所控范畴之外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之时,如何更好的发挥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效力与权威,以拘束义务主体履行宪法义务的行为,则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基于此,在“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一中国“宪政时刻”背景下,深入研究“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这一问题,不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活化”具有一定普适意义。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进行梳理,并以具体形态宪法基本权利——物质帮助权为对象,详细考察了实现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路径的运行状况。详言之,论文第一章首先从理论与实践角度系统梳理了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两种路径——“共识性”的立法路径和“争议性”的司法路径;随后,本文以这两种路径为基础,归纳并提炼了此两种路径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最后,本文认为,致使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运行不畅的根本因素可归结于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内涵、性质等理论问题认知瑕疵,认知上的瑕疵致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偏离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价值。因此,若要充分发挥现有路径在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方面的功能,一方面需要对物质帮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澄清;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其次,从法的发展论与本体论的视角,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及其动因、内涵和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第二章从发展论的视角描述了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由“价值理念”向“实证规范”的变迁过程。经过研究发现,虽然宪法文本意义上的物质帮助权规范为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宪法》首创,但物质帮助权的价值理念早在此前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出现,尽管这种价值理念并未能够于彼一时期的所有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而1954年《宪法》的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参考此前宪法文本的事实,则表明宪法物质帮助权完成了“价值理念→实证规范”的蜕变。由此可见,虽然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在表面上乃是贯穿于苏联宪法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产物,但从价值理念的承继性角度来看,毋宁说是制宪者对长期渗透于中国宪法权利变迁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价值理念的认同与实践的结果。而物质帮助权为此后历届宪法承继的事实,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这一结论。第三章从本体论的角度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在具体界定物质帮助权内涵之前,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广泛使用的类似权利话语进行了分析,并对此类权利与物质帮助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然后对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及其规范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对学界在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之“权利主体类型、行使权利的条件、权利的内容”等要素上的认知瑕疵进行初步的矫正。本文认为,作为我国宪法特有的权利,物质帮助权虽在权利的生成路径方面与其他类似权利不同,但在权利特征、内容方面却存在交集,这种个性与共性表明,在物质帮助权研究过程中,既要立足于我国宪法文本事实,又要注重对域外研究成果的借鉴。第四章则对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研究。权利属性研究,主要从四对范畴切入:就“消极”与“积极”面向而言,宪法物质帮助权实现不仅具有“需要国家保持克制”的“消极”性质,而且具备“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积极”性质;就“纲领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而言,基于我国现实宪政制度考量,将物质帮助权认定为“纲领性权利”较为妥当;就“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而言,将物质帮助权界定为“客观价值”意义上的权利则更为符合我国制度现实;就“财产权”与“社会权”而言,物质帮助权应属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社会权”。最后,在对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内涵和权利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转向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立法”和“司法”路径的制度实践研究。由于本文将立法路径界定为“共识性路径”,而将司法路径界定为“争议性路径”,因此关于这两种路径研究的着力点并不相同。就立法路径而言,本文着力于障碍消除与路径完善;就司法路径而言,在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基本权利规范是否能够进入司法领域进行理论证成的基础上,着力于法院适用物质帮助权规范基本模式的构建。具体而言:第五章对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共识性”立法路径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以宪法物质帮助权多面向的权利属性和《宪法》第45条规范性质为依据,论证了立法机关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效力中的基础性地位;之后对立法机关履行立法义务的现状,即对立法机关针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法律制定情况,进行数据化的梳理。通过梳理可知,虽然立法机关在履行物质帮助权赋予的义务方面有所作为,但却无法掩盖立法机关在履行义务方面的瑕疵。经济发展水平和部门利益等因素固然能够阻碍立法路径的运行,但当经济水平足以支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部门利益倾向可通过有效路径消除的情形下,立法者仍不积极履行立法义务,则可能构成立法不作为,而此种行为则构成了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的最大障碍。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立法不作为。第六章则尝试构建经由司法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基本模式。域外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产生这样一种认知:作为拥有同类属性和内容的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其效力理应能够通过司法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在裁判社会权利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合法性”与“能力”障碍,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几乎不复存在。但对于我国而言,这或许仅是一种停留在理论推演层面的假设,因为通过司法彰显物质帮助权效力不仅需要面对理论界的质疑与反对,而且现有物质帮助权司法案例也表明司法路径尚未成为法院普遍接受的“共识性路径”。为此,必须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扫清司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障碍。在不与现有制度相冲突的原则下,在考察和比较国外学者和司法机关裁判宪法社会权利时所构建和采用的“弱势司法审查模式”以及“水平效力模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并非完全缺失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门路,“水平效力模式”中的“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应是彰显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司法模式选择。

康丽芳,陆兴民[8](2014)在《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如齐玉苓案等)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专家与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念。宪法司法化,简言之,就是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来审理案件。本文主要从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

韩璐[9](2014)在《中国宪法司法化问题学术研究历程考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是我国宪法学界长久以来的学术诉求。但随着时代的更迭,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内容及适用性的不足问题开始引起宪法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多年来宪法学界一直关注、相关学术探讨热烈。宪法的司法适用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促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于某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侵犯时,或受到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行为侵害时,受害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来寻求法律保护,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本文从宪法司法化的全局性角度出发,系统地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性事件及司法动态;立足于国外宪法的司法适用理论和发展历程,明确了宪法司法化与宪法可诉性的区别;同时,通过对不同时期的论着影响力程度的分析,试图提供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出路,以期为宪法司法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苗连营,郑磊[10](2012)在《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争论为素材》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急速发展与嬗变的历史时期,频繁而热烈的学术争论是其显着标志。基于宪法学本体论、知识论和方法论三个维度的学术史考察发现,这20年的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一条以"反思与重述"为基本特征的学术演进脉络,以及研讨主题和范式的两次转换与嬗变。面对持续的社会转型与国家制度建设,中国宪法学需要立足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来寻求新的共识,发展出一种能够解释中国问题,弥合事实和规范之间缝隙,指引中国宪政建设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

二、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1)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及式微
    (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
    (二)“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的式微
    (三)“宪法司法化”是否还具有生命力?
合宪性解释: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二条路径
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三条路径
    (一)人民法院适用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模式
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反思与完善
    (一)两个理论命题的反思
    (二)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实践性反思与完善
结语

(2)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来源和性质
二、“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宪制基础和法理依据
    (一)我国宪法的政治性质和政治宪法观念
    (二)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1. 齐玉苓案《批复》及其废止的背后
        2. 人民法院有无宪法文本解释权的争议
    (三)“宪法间接适用新说”的支持
    (四)全面实施宪法和司法理性化的要求
三、“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实践效果及其法理意蕴
    (一)“二分政策”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人民法院拥有法律方法层面的宪法文本解释权
四、结语

(3)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及式微
    (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
    (二)“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的式微
    (三)“宪法司法化”是否还具有生命力?
二、合宪性解释: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二条路径
三、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的第三条路径
    (一)人民法院适用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模式
四、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反思与完善
    (一)两个理论命题的反思
    (二)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实践性反思与完善
结语

(4)走向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门宪法监督机构模式
    (一)1982年宪法起草时的相关讨论
    (二)宪法起草者对核心争议的思考
    (三)双层多级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二、宪法司法化模式
    (一)宪法司法化的提出与试验
    (二)宪法司法化的两种类型
    (三)重新界定宪法司法化的空间
三、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模式
    (一)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内涵
    (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践

(5)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本文的篇章结构
第一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第一节 争论迭起:中国宪法学的难题
        一、宪法释义学的局限性
        二、立场分歧:宪法实现的困惑
        三、宪法哲学:多元立场的理论基础
        四、结论
    第二节 国家观的困惑:整体性与个人权利的二律背反
        一、二律背反之正题
        二、二律背反之反题
        三、正题之证明
        四、反题之证明
        五、结论:国家观的困惑
    第三节 康德的启示: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一、康德的启示:纯粹理性批判
        二、国家批判的必要性
        三、国家意识形态批判的必要性
    第四节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必要性
第二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的理论前提
    第一节 国家:实施统治的政治体
        一、“国家”概念的四种主张
        二、国家批判中“国家”概念的确定
        三、结论
    第二节 意识形态批判
        一、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意识形态的必要性
        二、意识形态分析:含义、功能与阶段
        三、意识形态批评:政治统治的工具
    第三节 古典形而上学批判
        一、古典形而上学在哲学史发展逻辑中的地位
        二、古典形而上学的内涵
        三、古典形而上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形而上学国家观的三种形态及其批判
    第一节 极端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一、柏拉图的理想国批判
        二、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批判
        三、教皇专制主义批判
    第二节 温和理想主义国家观批判
        一、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批判
        二、阿奎那政治学说批判
        三、黑格尔伦理国家观批判
    第三节 共同体主义国家观批判
        一、卢梭共和国理论批判
        二、柏克保守主义批判
        三、施米特政治共同体理论批判
结论
    一、形而上学国家观的谬误
    二、对中国宪法学的回应与展望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6)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司法化———并未终止的探索
二、理论生命力的重塑: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一)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
    (二)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泛化与重塑: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三、制度生命力的重塑: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一) 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的良好初衷
    (二) 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不兼容性
    (三)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
        1. 狭义宪法司法化是否会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
        2.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相兼容的具体情形
    (四) 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争议
        1. 否定说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的立场
        2. 对否定说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效力的反思
    (五) 小结:我国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四、宪法司法化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动力机制
    (二)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过滤机制
    (三)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效
五、结语

(7)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的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分析框架
第一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实现路径及其运行现状
    第一节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
        一、“共识性”路径:通过立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二、“争议性”路径:通过司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运行现状分析
        一、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立法路径分析
        二、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司法路径分析
第二章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
    第一节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脉络:从“价值”走向“规范”
        一、物质帮助权理念的生成期:以清末民国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二、物质帮助权规范的萌发期:以新民主主义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三、物质帮助权规范的生成与变化期:以建国后宪法文本为对象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生成的背后动因
        一、直接动因:苏联宪法的影响
        二、根本动因:人格尊严价值的指引
第三章 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与物质帮助权相关的权利概念辨析
        一、生存权
        二、福利权
        三、社会权
        四、经济和社会权利
        五、社会保障权
    第二节 宪法物质帮助权概念界定与规范要素辨析
        一、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范要素辨析
        三、物质帮助权与其相关权利的关系辨析
第四章 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研究
    第一节 “消极权利”抑或“积极权利”
        一、权利之“消极——积极”划分的缘起:认知错误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学术纷争
        三、物质帮助权:兼具“消极”和“积极”面向的权利
    第二节 “纲领性权利”抑或“具体性权利”
        一、“纲领性权利”与“具体性权利”的理论纷争
        二、物质帮助权:“纲领性权利”属性的证成
    第三节 “主观权利”抑或“客观价值”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的生成脉络
        二、物质帮助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剖析
    第四节 “财产权”抑或“社会权”
        一、社会保障利益之“财产权”理论的生成及其批判
        二、物质帮助权之“社会权”属性的证成
第五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一:立法路径的完善
    第一节 通过立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物质帮助权性质的分析
        二、基于《宪法》第45条的规范效力分析
    第二节 立法路径运行中的立法不作为
        一、立法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规制路径
        一、立法不作为一般规制路径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可能规制路径
        三、通过“立法规划”的立法不作为规制
第六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二:司法模式的构建
    第一节 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一、关于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争议
        二、对法院“民主合法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三、对法院“能力”的质疑及其反思
    第二节 司法裁判对于社会权利可诉性质疑的回应
        一、作为法院裁判社会权的“弱式司法审查”模式
        二、“弱式司法审查”模式的应用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可诉性: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反差
        一、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二、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司法表达形式
        三、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司法实践形态
    第四节 物质帮助权司法适用之“水平效力”模式的引入
        一、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类型界分
        二、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具体类型
        三、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水平效力”的展开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后记

(9)中国宪法司法化问题学术研究历程考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三、 本文的创新之处
一、 宪法司法化的概念
    (一)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首次提出
    (二) 宪法司法化与宪法可诉性的区别
        1. 可诉性的概念(Justiciability 与 Actionability 的比较)
        2. 宪法可诉性概念的滥用
        3. 学术用语不规范反映出的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问题
    (三) 宪法司法化相关论着信息综览
    (四) 宪法司法化的理论依据
    (五)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
        1. 宪法的法特性是宪法司法化的直接驱动力
        2.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国家的内在要求
二、 宪法司法化百家争鸣的十年
    (一)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玲案”
    (二) 最高法 8.13 《批复》
    (三) 宪法司法化的探索
        1. 宪法学界对宪法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的几种态度
        2. 国外宪法司法化的探索与发展
三、 最高法废止 8.13 批复,宪法司法化讨论进入低潮
    (一) 最高法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决定
    (二) 宪法学界声音
四、 我国宪法司法化实践中的障碍
五、 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出路
    (一) 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二) 人权保护司法化亟待解决,严格履行国际人权法律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10)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争论为素材(论文提纲范文)

一、选择学术史视角的基本考量
    (一) 为什么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二) 为什么以学术争论为考察对象
二、反思与重述:以宪法和宪政概念为分析主线
    (一) 宪法概念的变迁
        1.第一回合:反思经典定义
        2.第二回合:为不彻底性买单
    (二) 宪政概念的变迁
        1.第一回合:何为宪政
        2.第二回合:何为中国宪政
三、研究主题的差序格局
    (一) 差序格局是如何形成的
        1.实用主义的理路
        2.对经典论说的深信不疑
    (二) 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遗产
        1.分歧还是共识
        2.宪法实施的新分歧
    (三) 中国意识与方法的初步觉醒
四、方法流变:从单一到综合
    (一) 基于经验和实证的观察
    (二) 多元时代共识何在
        1.法律学宪法学的共识
        2.宪法学方法论的新分歧
五、结语

四、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J]. 范进学. 社会科学文摘, 2021(07)
  • [2]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J]. 张卓明. 法学, 2021(06)
  • [3]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J]. 范进学. 政法论丛, 2021(03)
  • [4]走向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J]. 王理万. 人大研究, 2021(01)
  • [5]形而上学国家观批判[D]. 郑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J]. 谢宇. 政治与法律, 2018(07)
  • [7]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D]. 杜乐其. 南京大学, 2015(01)
  • [8]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思考[J]. 康丽芳,陆兴民. 法制与社会, 2014(35)
  • [9]中国宪法司法化问题学术研究历程考证[D]. 韩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02)
  • [10]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争论为素材[J]. 苗连营,郑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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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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