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法律化: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陈亚平[1](2021)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大背景下,道德入法是德法合治的重要途径。宪法修正案五中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为道德入法提供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2018年5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注重立法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道德入法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道德和法律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西方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关注的经典问题。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通过道德入法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吸收了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上实施。我国“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引发热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道德入法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了道德入法的依据和限度。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道德和法律具有很多相同点,道德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使道德入法有了可能性。同时要注意道德入法的限度,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道德入法的限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文章第二部分从“家文化”、“孝文化”、“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角度出发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常回家看看”入法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道德,家庭更是实施道德的重要场所。“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出传统道德规范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中遇到了问题,对老人不仅要从物质上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关怀,不能忽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对老人的关怀不仅体现了一个家庭,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风貌。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孝道,敬老爱老是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很多家庭不注重对老人的精神关爱,传统孝道文化、家文化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应对老龄化难题,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可行的。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我国“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家事纠纷解决难,法律保障人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家事纠纷注重亲情,而且义务人的现实压力比较大。“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条文原则性强,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履行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都不明确,司法执行阶段有一定困难。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并不健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质量也有待提升。文章第四部分对提高“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效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需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增强法律条文的明确性,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方式和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加大用人单位惩处力度,优先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解决家事纠纷,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此外,我们还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完善“孝亲假”,设立老年法庭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落实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这一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李伟芳[2](2019)在《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文中指出由统治者不断地通过立法的途径,赋予原本诉求于伦理道德的社会现象以法律的形式和强制力,是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中重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公元前二三世纪之交至公元一世纪之间,在统治阶层的推动下,古罗马道德立法的频率和出台的道德法律数量都达到了历史的高潮。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古罗马经历重大社会历史变革、由共和向帝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对这一时期的古罗马道德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对古罗马道德传统和道德法律等具体问题有更为清晰的了解,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挖掘道德立法与古罗马帝国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共和向帝制转变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其具体历程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运用历史学的史论结合和历史比较的方法,借鉴法哲学和社会学的相关启示,利用古典史学和法学资料以及近现代研究成果,将古罗马道德立法置于其所产生发展的古罗马社会历史进程中,对其背景、原因、过程、内容、特点、结果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认为,共和后期以降的道德立法在挽救道德危机、恢复共和传统道德习俗(mos maiorum)的旗帜下展开,但其实质是统治阶层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强制化和体制化稳固及加强对政治局势的把控和社会调控。一方面,道德立法是古罗马统治者应对共和危机的产物;另一方面,在推进道德立法的进程中,统治者加强了对个人和权力阶层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了权力的集中,加强了文化建设,形成了有利于新政体的合意与和谐,在事实上推动了共和的解体和帝制的形成与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历史背景,分别从古罗马共和道德传统、传统道德监督机制以及古罗马共和末期以降的道德危机三个方面来揭示古罗马道德立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历史条件。本章重点分析了古罗马人将国家命运归因于道德传统习俗(mos maiorum)的道德观念,这一点有助于正确理解道德因素对于古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古罗马社会道德立法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章旨在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受其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古罗马人在论及道德法律、道德改革等相关问题时,往往将其单纯地归因于对统治者对道德沦丧的应对和对传统道德风习的回归。但本文认为,道德立法在古罗马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章首先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共和后期道德危机下加强道德建设、重建社会秩序的历史需要进行了分析;然后进一步挖掘了道德立法所蕴含的政治动因;最后对古罗马统治者推动道德立法的意识形态动机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聚焦于古罗马道德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过程。从共和早期的萌芽到共和晚期至帝制初期的高度发展,受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统治者所侧重的道德立法的领域和功能也各自不同。早期统治者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少有关注,而是在平贵斗争影响下在选举公正领域展开立法。共和后期以降,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但总的来说侧重点在于政治道德的领域,此外也对文化教育和文娱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观培养给予更多的注意力。帝制初期早期元首们在延续共和道德立法传统的同时,对稳定家庭社会秩序的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第四章着重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和论证,特别是运用史学比较的方法,本章提出:服务于政治、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是古罗马道德立法进程突出的特征之一,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立法政治功用的不同;此外,注重法治思想和重民轻刑的人文精神也是古罗马道德法律有别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血源性、等级性、人治和以刑法为中心的特点所在;此外,古罗马道德立法还表现出部分道德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有限、但表征功能突出的特点。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本章提出古罗马道德立法对古罗马的道德建设、法治进程和社会历史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德立法有助于社会转变时期道德建设、有助于法治精神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立法间接推动了权力的集中、有助于共和与帝国体制的衔接和罗马文化影响力的加强,对于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且在前文对于古罗马道德立法影响和意义以及局限性的分析基础之上,重点揭示本研究对当代社会道德立法问题的启示意义,以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有所借鉴。
朱茂磊[3](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闫伟[4](2018)在《现代化视域下的道德危机辨识》文中指出中国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社会范围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道德危机。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与现代开放思维的冲击是社会价值观畸形变化的主要原因,体制与制度建设的不健全、道德教育的不足与低效共同构成了当下道德危机存在的时代根源。道德冷漠、道德绑架、价值取向扭曲只是道德危机的外在表现,道德信念的缺失和异化才是道德危机的实质。因此,对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推行一定限度的道德法律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化解社会道德危机的有效路径。
朱勇[5](2018)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研究》文中认为在伦理学的意义上,处于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快速过渡和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已经凸显的所谓“现代性危机”,主要表现为道德失范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失序,这给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整合及利益整合带来极大挑战。伦理是政治的一种属性,执政与伦理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执政伦理是指执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而在处理一系列重要政治关系和政治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一系列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执政者道德品质的总和,是执政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通过执政党的价值取向与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言行影响着社会伦理的发展,对中国社会治理有着巨大的影响。执政党必须从价值伦理、制度伦理和主体伦理三个执政伦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入手,积极构建起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客观实际的执政伦理体系,积极应对挑战,不断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核心要义和根本价值所在,是执政党保持执政地位的基本前提。面对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客观现实,坚持为民价值伦理的必然要求是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坚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积极整合当前社会多元而复杂的利益格局,妥善处理利益矛盾和冲突。为此,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来认识现实利益问题,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分析社会的主要矛盾,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在内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蕴含于具体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中的制度伦理由此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形成并发挥促进自由与平等、实现社会公正并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民主与法治进步的制度体系。自由与平等是执政党主导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是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公正与和谐是社会制度创新和发展的价值取向,既是评价社会结构与制度运行的伦理价值尺度,也是实现社会自由与平等的基本保证。民主与法治既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原则与方略,也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三方面的制度伦理基本原则既相互独立,有各自不同的基本内涵及具体要求,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保证,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制度伦理体系,是制度公共性与合理性的来源与保证。忠诚、为民、务实、担当、清廉是执政党成员应当具备的五种基本道德要求。执政主体的德行养成要着重在加强个体修为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方面,个体要加强理论学习,陶冶道德情操,推动理论创新;另一方面,制度要从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的廉洁从政规定上来规范养成。执政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执政主体的道德自觉在新时代的具体体现与必然选择。这种道德自觉,具体表现为执政党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担当、从严管党治党的清醒认识、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密切党群关系的认识四个方面。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伦理与执政的内在关联作为理论视角,在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脉络和重大实践活动进行梳理和阐释的基础上,对执政伦理的基本特征、功能、基本组成内容及形成途径等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及分析探讨。
李伟芳[6](2018)在《西方史学界对古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研究综述》文中指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突出特点,也是西方历史学界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但国内研究尚不充分。以推动国内古史界的相关研究、特别是中西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研究为目的,对西方重要研究成果的文献梳理和辩证分析发现,西方史学界对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的研究视角因时代的需求而不断拓宽,其研究方法也在社会学、人类学和文化学的影响下而不断多样化,并且已在揭示道德法律化的背景、动机、特征和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但公民道德法律化与罗马社会历史发展,特别是古罗马从共和到帝制的历史转变之间的关联,古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深远的历史影响以及古代中国法律伦理化和古代罗马道德法律化的不同历史发展走向之形成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发掘和分析。
胡锋[7](2016)在《儒家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文中指出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并非万能:一方面法律文本自身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存在法律执行无法覆盖到的角落,往往离不开道德的弥补。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现代法治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通过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融合共同致力于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加强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应该汲取儒家传统道德资源的精华,从理念与实施手段两方面来学习借鉴儒家传统道德,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代化与国家建设现代化。
林李红[8](2015)在《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建设的不断兴起,日渐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笔者在本文中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意义出发,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所受的限制因素和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负面影响剖析了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针对性策略。
张启江[9](2015)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德法之辩”是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所透视出的则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构建、守法意识的培育以及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选择与坚守。历史并不是僵死的过去,而是现实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德法之辩”以强大的历史惯性力量承接过去,启迪现在,谋划未来。所以,在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同样需要直面它。由此,通过探讨它所吸纳和凝练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集群所形成的基本问题域,便具有了理论的研究空间与实践推演之动力与指向。为此,论文拟安排以下主要内容:首先,文化模式为“德法之辩”的方向选择与价值追求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要素支撑与导向。因为“德法之辩”的产生、拓展与深化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环境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命题形而下的层面来爬梳具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构建,还是从形而上的层面来阐释和反思命题中的本体论意蕴,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它所依存的文化背景内含、文化要素以及文化特性一一地呈现,唯此,方可为其下的各问题探讨成就必要的文化维度与场景。其次,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历史进程与脉络的梳理,旨在透视在既定的文化模式下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背后的文化特质,以期凝练二者关系“变”与“不变”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动因与价值主题,从而为其他问题的展开阐述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再次,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流变之进程中,制度性构建则是“德法之辩”的应有之义。中国传统社会借助于“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条路径,在行为与思想内外两个层面上为社会与国家铸就了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法律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规则,从而将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融合与取舍。以此来呈现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想意识主导下“德法之辩”在形而下层面上的制度内容之特征及其必然性模式。最后,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中,通过“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系统必然需要预设和构造一个终极性的价值本源与主宰,拟制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裁判性权威来统摄并预定其价值方向。无此,则无论如何完美自洽的宗教崇拜、道德自律以及法律强制等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虚像。由特定的文化模式所成就的“本天立人”的社会价值建构模式则是沟通“虚像与客观”、“内心与外在”的理论通道与行动逻辑,同时,这也是“德法之辩”命题在形而上层面上的集中表达、诉求与愿景。故在“本天立人”的道德价值本体建构进程之中,各种“德”之要素得以生成、流通并发挥其效用,在此之下,德治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如此,无论是宗教之崇拜,道德之自律,法律之强制,均无可逃离于“天理”之维。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所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有,第一、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一断于法或崇德弃法”单极式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弊端,道德与法律,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抛弃;第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那么,“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则是不可偏废的基本路径;第三、需要我们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之历史局限,并创新适合于当下的全新内涵;第四、需要我们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认真地分析传统社会中是如何经由“德法之辩”来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塑造价值共同体,并实现自我主体性特质建构的理论进路。
从蓉[10](2014)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时代建构:道德法律化初探》文中指出在生活日益多元的时代里,随着社会意识的多样化发展,民众对道德及法律的理解也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一方面社会的容忍度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人们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变得更为复杂,有些人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不受道德的影响可以独立适用;有些人则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虽有联系但矛盾重重,关系错综复杂。面对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本文试图以正确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作为理论依据,初步探讨道德法律化在多元社会下可能存在的贡献。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对道德法律化的看法褒贬不一,我们有必要针对当前我国所处的特殊转型时期,重新明确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理解道德法律化的含义及意义,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寻找道德与法律公认的价值,作为社会价值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道德法律化就是在这一共同价值理念基础上实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转换,帮助形成社会共识,并以此作为社会的道德根基加以推广和适用。当立法与司法都能体现法律的道德内涵时,公民自觉守法才可能实现。在尊重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复杂性基础上,不能全盘否定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无视道德法律化的消极面。要实现法治,公民必须具有基本的道德共识及素养。道德法律化的实现目标是为了推动中国更快地实现以法治国。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指出目前转型时期,社会意识多元化对法律造成的影响,说明我们不但需要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共识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还要重新认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寻找它们之间的平衡点;第二部分,通过总结国内对道德与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批判以凯尔逊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观点,并阐述自己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正确、客观、全面地理解和认识道德法律化;第三部分,对道德法律化进行学理分析,本文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道德法律化,分析道德法律化的积极和消极面,并总结对道德法律化的理解。第四部分,重申道德法律化的研究意义,说明道德法律化不但能满足公众的道德情感需要,还能增强法律的权威。最后提出道德法律化应如何适用等问题。
二、道德法律化: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德法律化: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基础 |
(一)道德入法的理由 |
1.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
2.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 |
3.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点 |
(二)道德入法的限度 |
1.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 |
2.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 |
3.限度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
二、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分析 |
(一)进一步弘扬“家”文化 |
1.助力家庭幸福 |
2.利于家庭成员修身、齐家 |
3.是传家之道的法宝 |
4.增进家、国文化融合 |
(二)使“孝”文化更深入人心 |
1.孝道是自古以来的优秀文化 |
2.培养公民“孝”意识 |
3.孝文化助力社会稳定 |
(三)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
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
2.有利于道德文化的传承 |
三、 “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 |
(一)家事纠纷解决难 |
1.家事纠纷重视亲情 |
2.义务人现实压力大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 |
1.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 |
2.履行标准、方式不明确 |
3.法律责任不明确 |
(三) “常回家看看”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 |
1.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
2.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
四、 “常回家看看”立法、司法之完善 |
(一)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
1.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 |
2.明确履行方式 |
3.明确法律责任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
1.加大对义务人的惩处力度 |
2.司法调解优先 |
3.人民调解优先 |
4.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
(三)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 |
1.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 |
2.完善“孝亲假”制度 |
3.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 |
4.设立老年法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一) 文艺复兴至二十世纪中叶的相关讨论 |
(二) 现当代西方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国内的研究进展 |
(四) 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资料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背景 |
第一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观 |
一、道德与共和 |
二、道德与政治 |
三、道德与法律 |
第二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监督机制 |
一、家长法权 |
二、监察官制度 |
三、传统道德监督机制的式微 |
第三节 古罗马道德危机与共和危机 |
一、共和的瓦解与帝国的形成 |
二、道德危机的表现 |
三、道德危机的本质 |
小结 |
第二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 |
第一节 应对危机、重建秩序 |
一、稳定家庭、增加人口 |
二、防止身份僭越、稳定社会秩序 |
三、维护公民内部的相对和谐 |
第二节 加强政治管理 |
一、最优者治国的政治理想 |
二、政治竞争的符号资本 |
三、政治博弈的工具 |
第三节 罗马帝国的道德辩护 |
一、征服正义论 |
二、统治者身份和特权地位 |
三、去希腊化的标准和规范 |
小结 |
第三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过程和内容 |
第一节 政治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选举公正的立法 |
二、关于行省官员政治道德的立法 |
三、倡廉抑奢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宗教信仰的立法 |
二、文化教育领域的立法 |
三、公共娱乐领域的道德立法 |
第三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
二、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条件 |
三、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 |
第一节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 |
一、共和早中期平贵斗争的产物 |
二、共和后期贵族政治自我调节的机制 |
三、独裁时期个人集权的工具 |
第二节 法治的主导思想 |
一、平等和契约精神 |
二、权力制约的思想 |
三、重民轻刑的取向 |
第三节 突出的表征功能 |
一、受限的法律可操作性 |
二、有限的法律应用性 |
三、道德立法的表征功能 |
小结 |
第五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 |
第一节 转型时期的有益尝试 |
一、转型时期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
二、困境中的坚持与改进 |
三、多元因素影响实效 |
第二节 古罗马法治进程的推进 |
一、罗马法内容的丰富 |
二、法律主体的扩大 |
三、法治精神的增强 |
第三节 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 |
一、权力的集中 |
二、帝国文化建设 |
三、合意与和谐 |
小结 |
结论 |
一、道德立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
二、道德立法的原则 |
三、道德立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4)现代化视域下的道德危机辨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道德危机存在的时代根源 |
二、道德危机的表现与实质 |
(一) 道德危机的表现 |
1. 道德冷漠 |
2. 道德绑架 |
3. 价值取向扭曲 |
(二) 道德危机的实质 |
三、道德危机的化解路径 |
(5)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执政伦理概述 |
第一节 执政伦理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一、执政伦理的概念 |
二、执政伦理的特征 |
三、执政伦理的功能 |
第二节 执政伦理:问题可能与转型现实 |
一、执政伦理何以是一个“可能”问题? |
二、执政伦理转型何以是一个“现实”问题?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价值伦理 |
第一节 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理论的坚持与发展 |
第二节 坚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坚持为民价值伦理的必然要求 |
一、正确界定人民的范围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 |
二、推动经济发展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基本条件 |
三、坚持群众路线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主要途径 |
四、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之道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制度伦理 |
第一节 自由与平等:执政制度的发展目标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自由与平等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自由与平等 |
第二节 公正与和谐:执政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社会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
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民主与法治:执政制度的治理原则 |
一、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关键所在 |
二、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基本方略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主体伦理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
一、中国共产党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
二、执政主体德性的养成途径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执政主体道德自觉的体现与选择 |
一、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自觉体现于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担当 |
二、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自觉体现于从严管党治党的清醒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自觉体现于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 |
四、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自觉体现于对密切党群关系的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西方史学界对古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公民道德沦丧与罗马共和衰亡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罗马公民道德传统及其特征的研究 |
三、关于罗马公民政治道德立法的研究 |
四、关于罗马公民家庭伦理道德立法的研究 |
五、其他相关研究 |
(8)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
二、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三、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推进的策略研究 |
1、加强家庭伦理道德的制度建设 |
2、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业立法 |
3、加强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制建设 |
(9)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理论前提与社会背景 |
二、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三、“德法之辩”命题研究的学术资源概要 |
四、研究内容的框架及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德法之辩”相关概念界说 |
第一节 道德含义及其流变概述 |
一、从无“心”之德到有“心”之德 |
二、从“有心之德”到“自觉自为之德” |
三、从“自觉自为之德”到构造“伦理社会之德” |
第二节 法律的含义及其流变概述 |
一、“灋”之义的历史考察 |
二、法刑同义的文化认同 |
三、改法为律 |
四、礼与法 |
第三节 “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
一、“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
二、“德法之辩”命题下的“伦理”内涵 |
三、伦理——人伦关系之原理 |
第二章 “德法之辩”的文化模式 |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及其功能 |
一、文化的定义 |
二、文化的功能 |
第二节 文化功能的形成过程 |
一、文化“化”出“人类”的功能 |
二、文化“化”出“族群”的功能 |
第三节 文化模式与“德法之辩” |
一、文化模式概说 |
二、东西方不同文化模式下的“德法之辩” |
第三章 “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与脉络 |
第一节 “德法之辩”的初始阶段 |
一、夏商——道德与法律混同于天旨神意 |
二、周代——以礼(道德)统法 |
三、春秋战国——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形态 |
四、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发展阶段 |
一、秦——厉行严刑峻法,重法轻德 |
二、汉——引经决狱与注律,开启道德法律化之门 |
三、秦汉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德法之辩”的成熟与稳定阶段 |
一、两晋——张斐、杜预注晋律,铸就法律的礼之灵魂 |
二、《唐律疏议》—— 一准乎礼,礼完全融合进法律之中 |
三、八仪,官当,重罪十条等法律制度 |
四、“容忍”制度的完备 |
五、三国两晋至隋唐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德法之辩”的“异化”阶段 |
一、尊孔尚儒——强化文化认同,形成守法的道德自觉性 |
二、强化儒学的传播——形成守法的道德意识与习惯 |
三、“内忧外患”情形下的“礼法之争” |
四、宋元明清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
五、“德法之辩”历史嬗变中的主题 |
第四章 “德法之辩”与制度体系建构 |
第一节 “父为子纲”的法律制度构造 |
一、“父为子纲”法律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基础 |
二、“父为子纲”的宗法主义之法律构造 |
三、小结 |
第二节 “夫为妻纲”的法律制度构造 |
一、婚姻自主权 |
二、人身主体地位与自由 |
三、财产权利 |
四、小结 |
第三节 “君为臣纲”的法律体系构造 |
一、法律的收藏人 |
二、维护皇权的至尊地位 |
三、严厉制裁危及皇权的行为 |
四、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
五、小结 |
第四节 “合情合理”的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构造 |
一、机构设置 |
二、人员选拔 |
三、诉讼制度 |
四、“道德法律化”模式下的法律制度体系特征 |
第五节 “道德法律化”的原因及功过 |
一、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其演变进程 |
二、“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成因 |
三、“道德法律化”的正面效应与消极后果 |
第五章 “德法之辩”与法律意识塑造 |
第一节 “法律道德化”的必然性 |
一、《唐律疏议》:“道德法律化”的巅峰之作 |
二、《唐律疏议》实现了“礼法一体化”的目标 |
第二节 “法律道德化”与儒家的追求 |
一、道德社会秩序的依恋 |
二、法律秩序自身的缺陷 |
第三节 “法律道德化”的行动举措与实现机制 |
一、蒙学教育:间接的法律知识普及举措 |
二、官员学法:国家对官吏法律素质的驯化 |
三、乡饮酒礼:法律意识的民间普及举措 |
四、科举制度:法律意识的培育机制 |
五、“法律道德化”后果及其特征 |
第六章 “德法之辩”与政治权力合法性构建 |
第一节 政治权力及其合法性 |
一、政治权力的概念与特征 |
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
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合法性的建构方式 |
一、以“天命”为基础的建构方式 |
二、“家国同构”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 |
三、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 |
四、小结 |
第七章 “德法之辩”与国家治理模式 |
第一节 “德治”的内容要素、体系结构与人性基础 |
一、“德”之内容要素与体系结构 |
二、三代之“德”的内容要素及其体系结构 |
三、孔子与《论语》所构建的“德”之内容要素及体系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德治模式下的人性预设 |
一、先秦——人性善恶并存论 |
二、汉唐——等级属性的性三品论 |
三、宋明——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元人性论 |
四、小结 |
第三节 “德治”的基本目标与“德”之要求 |
一、“以德塑造社会”的基本目标 |
二、正君束吏:“以德束官”的“德”之要求 |
三、小结 |
第八章 “德法之辩”的方向定位与价值引导 |
第一节 道德与法律的本体范畴及其载体 |
一、道德及法律本体的意义 |
二、本体范畴及其载体 |
三、小结 |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价值建构模式 |
一、“德法之辩”价值定位与方向选择 |
二、三代: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萌芽与形成时期 |
三、先秦至两汉: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选择与确立时期 |
四、魏晋至明清: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巩固与强化阶段 |
第三节 “德法之辩”价值与方向的法律保障 |
一、天意——法律本体之概念内核 |
二、天罚——法律之功能彰显 |
三、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
四、小结 |
结语:反思、延承、创新与建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时代建构:道德法律化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章 缺乏共识的时代困境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分析 |
一、 案例分析 |
二、 案例小结 |
第二节 价值多元化现象 |
一、 多元时代下的转型社会现状 |
二、 对中国历史的思考 |
三、 社会共识理念 |
第三节 法律如何应对缺乏共识的时代 |
一、 重新认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
二、 道德法律化为强化共识起积极作用 |
第二章 转型时期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
第一节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学理分析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对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的批评 |
第二节 案件分析 |
一、 亲情案例 |
二、 医生献血案 |
三、 盗窃案 |
四、 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认识 |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二、 两者关系的利用 |
第三章 道德法律化的可能贡献 |
第一节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分析 |
一、 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
二、 道德法律化的广义与狭义概念 |
三、 本文对道德法律化的理解 |
第二节 道德法律化的意义 |
一、 道德法律化适用的客观原因 |
二、 道德法律化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道德法律化的消极影响 |
一、 道德法律化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 |
二、 道德法律化的案例分析 |
三、 分析道德法律化的反对意见 |
四、 正确理解道德法律化 |
第四章 多元时代下的道德法律化 |
第一节 多元社会的道德根基有待道德法律化的实现 |
一、 转型时期需要道德与法律凝聚社会共识 |
二、 道德法律化可增强法律的权威 |
三、 道德法律化能够满足公众的道德情感需要 |
第二节 尊重道德法律化的复杂性 |
一、 道德法律化不具随意性 |
二、 尊重转型时期法律与道德的调整和互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道德法律化: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D]. 陈亚平.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D]. 李伟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现代化视域下的道德危机辨识[J]. 闫伟.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8(05)
- [5]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研究[D]. 朱勇. 云南大学, 2018(01)
- [6]西方史学界对古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研究综述[J]. 李伟芳. 重庆社会科学, 2018(03)
- [7]儒家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建设[J]. 胡锋.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 [8]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J]. 林李红. 现代国企研究, 2015(12)
- [9]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D]. 张启江.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3)
- [10]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时代建构:道德法律化初探[D]. 从蓉.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