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一些认识

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一些认识

一、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几点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余丹[1](2021)在《“放管服”背景下内江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伏佩宣[2](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提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张竞丹[3](2020)在《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文中指出我国的监督框架内,财政监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的一环,它可用来保证我国的财政的职能的实现,由此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财政预算执行、严肃财经纪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促进基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财政监督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了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减少了财政资金使用各个环节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为国家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在历史新时期,对财政监督工作有了崭新的要求和更高的需求。本文基于J省实际情况,对于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转型路径提出了一些想法和意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对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是党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上,通过了《决定》文件,明确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强调了要建立符合当今时代的财政制度,完备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制约与协调发展的机制。对于完善财政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当代财政制度,限制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其运行的目标,我们应做到推进财政监督转型,推进良性且有效的财政监督与管理。在新时期,为做好国家财政的约束管理和控制管理,地方财政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财政改革、财政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可为有效的财政监管提供天然屏障,努力防止与控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既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的要求,还充分反馈了改革时暴露出的问题,在同时努力修正偏差以及为改革措施党的完善提供参考。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财政监督在体系建设、人员队伍、法治化、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对于当今治理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当代的财政制度,促进财政职能作用发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化财政监督工作。当前财政监督工作正处于体制转型、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要从推进建从加强财政监督法治保障、理顺优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单位部门间协同机制、积极摸索实现业务流程的新方法、提升对财政管理监督能力、强化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改进财政监督工作,促进财政监督转型,构建更加现代化的财政制度,为充分发挥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能作用作出重要贡献。

隋从容[4](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曹政[5](2020)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以X市税务稽查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治理的最后一环,也是税收法律行为中对企业最有震慑力和作用力的关键一环,是保障税收安全的最终屏障。目前,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纳税人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稽查执法的要求也比以往更加严格。但是,部分稽查人员对执法风险的认识还不够,这样不仅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降低税务稽查执法的权威性,国家税收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稽查执法过程中的总体风险也会较大幅度提高。本文以X市税务稽查为例,指出了稽查执法风险过程中的不同含义,回顾了不同领域不同流派对稽查执法风险的研究,意在通过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三个因素和角度,提出针对X市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的有效建议。本文的研究,对遏制涉税违法相关行为、确保税收征纳双方关系和谐、维护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有着关键价值。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与意义,分析了国内外对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研究的现状,阐述了相关的概念和基本的理论基础。其次是以X市税务稽查为例,着手最近五年实际的稽查案卷,联系其在稽查执法、数据支持、人事、财务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稽查执法风险。然后,揭示在稽查执法过程中产生多重风险的原因,结合北京、深圳和江苏等省市在执法风险防范方面的先进经验,对稽查执法的机制建设、人才培养和体系建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防范稽查执法过程中产生风险的有效措施。最后,论文针对怎样充分降低X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给出了相关的防范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稽查执法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权威,促进稽查执法模式标准化,加大稽查人员对风险防范的认识,也对促进X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刘冰捷[6](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台金龙[7](2020)在《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在全民参保的大背景下,医疗保险基金数额不断增加,如何保障基金的健康良性运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杜绝基金流失和浪费,成为政府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和难点。良好的基金运转,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同时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福利的信心,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将医保基金的监管纳入到法治轨道是势在必行的,科学的征缴计划,合理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是基金良好运转的前提。本文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等方法,在总结他人研究理论及其它城市的优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监管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通过对慢性病概念的界定,提出了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概念和特性。介绍了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障理论和社会公平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潍坊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监管情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监管过程的不同阶段,以及对监管主体、客体和监管方式的剖析,发现潍坊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上述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剖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借鉴青岛市和威海市在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监管方面的优秀做法,找寻其在门诊慢性病监督管理中的合理设计与可行经验。第五部分提出针对潍坊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监管可行性办法和建议,优化现行的医疗保险监管体系运行。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网络技能,在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提升监管绩效;加强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实现监督管理手段多元化;加大医疗机构人员相关知识和法规培训,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降低了基金运行违规发生率;确定适合潍坊市的慢性病病种及组合支付方式,在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同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晏喆[8](2020)在《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代在进步,税务系统也需要符合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税务局合并后,对税务稽查执法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减小税务稽查风险,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立足于自身角度,积极寻求减小稽查风险的方式,同时,要求稽查人员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的更新进步强化业务素质。本文站在稽查人员的角度,运用税收风险的定义、内部控制理论结合着作者在稽查工作中的实际案例,采取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文献资料法展开全文论述。通过运用在工作中的稽查经验具体剖析现实案例,总结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再进一步分析这些风险所包含的内容,最后根据前面分析,得出在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优化完善曲靖市税务局稽查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包括完善外部风险管控措施、健全内部风险管控体系、优化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体系、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优化措施建议。文章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在税务稽查风险方面,对现有的制度以及稽查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不断完善税收工作中的相关程序,旨在一定程度上为稽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的同时提出未来防范稽查风险的进一步思考。

徐玉倩[9](2020)在《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文中认为景德镇是世界闻名的千年瓷都,由于陶瓷文化氛围,一直以来景德镇都有很多的陶瓷艺术工作者,有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陶瓷艺术大家,也有一些默默无闻但是一直为景德镇陶瓷艺术做贡献的艺术工作者。这些人以传统或现代技法或二者结合的技法创作着艺术陶瓷作品。随着陶瓷文化积淀,产业的集聚效应使得景德镇陶瓷在这几年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同时也带动了以陶瓷名家为首的一批纳税人的收入的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大环境下,纳税意识的培养对国家税收的征收完成度,以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纳税意识也是助力我国税收征收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是税收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纳税意识的重要性。一直以来,社会各界的确对纳税意识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我国的公民纳税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问题依旧突出,比如对税收征收工作认识不到位,自主纳税意识欠缺,纳税遵从度较低等等。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对纳税意识的培养进行了解,归纳当前纳税意识培养的基本理论;基于此,本文以景德镇陶瓷名家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对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解,并分析了影响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培养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借鉴国内外纳税意识培养的好的经验,结合景德镇的实际情况,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研究提供参考建议。本研究认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主要受到了主观、客观两个大方面的影响。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方面从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影响纳税意识培养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另一方面理论结合实际,以景德镇陶瓷名家为研究对象,针对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提升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于容皎[10](2020)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以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文明新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既是关乎一国人民的福祉和民族发展未来的重大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普遍问题。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八大在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同时,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并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要求。自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亦取得了明显进展。然而,与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问题,对于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涵及重要意义。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我国应对生态环境危机的理性使然,是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上升到生态文明后,法治与其相适应的提升。该部分在阐释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从生态环境需求、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维度的现实诉求论证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国外经验借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环境保护思想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在生态法治建设实践方面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环境教育策略实施等成功经验,为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三部分: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在充分肯定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的基础上,着力从生态立法、生态执法、生态司法和生态守法四个方面,分析和透视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立法理念与法文化传统、执法资源与监管体制、司法专业化与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教育与国家普法等方面进一步探寻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基本依据。第四部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针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本文提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即:完善生态立法,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严格生态执法,建立高效运行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生态司法,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程序;加强生态普法,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

二、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几点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相关研究综述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1.2.3 警务效能研究
        1.2.4 已有研究评价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1.3.1 个案研究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1.3.3 个案进入
    1.4 研究思路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1.5.1 研究的创新
        1.5.2 研究的难点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2.1.1 体系
        2.1.2 警务体系
        2.1.3 体系能力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7 结论与反思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反思
参考文献
附录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3)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3.文献评述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1.研究框架
        2.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1.研究创新
        2.研究不足
一、核心概念辨识与理论基础阐释
    (一)核心概念辨识
        1.国家治理现代化
        2.财政监督
        3.财政监督转型
    (二)理论基础阐释
        1.委托代理理论
        2.寻租理论
        3.公共财政理论
    (三)小结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J省财政监督的现实状况
        1.J省财政监督的历程沿革
        2.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成果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全流程财政监督体系
        2.财政监督法治体系不健全
        3.财政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化
        4.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不高
    (三)J省财政监督转型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法治意识普遍不足
        2.财政监督认识落后
        3.理论研究工作薄弱
        4.监督成果利用不足
        5.信息化监督观念滞后
    (四)小结
三、地方财政监督转型的国内经验及其借鉴
    (一)湖南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二)上海市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三)山东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四)湖北省财政监督转型的经验及其借鉴
    (五)小结
四、新时期推进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路径抉择
    (一)推进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的总体原则
        1.监督范围全面系统
        2.监督机制责权明确
        3.监督过程依法规范
        4.监督方式可靠有效
    (二)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的实践模式及建议
        1.加强财政监督法治保障
        2.优化财政监督职能,完善单位部门间协同机制
        3.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4.提高财政监督能力建设水平
        5.以信息化为导向,建立完善全流程财政监督体系
    (三)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对象
        (三) 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 国内研究综述
        (二) 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思路
        (二) 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一) 创新之点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以X市税务稽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税务稽查
    2.2 执法风险
    2.3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2.3.1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内涵
        2.3.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特性
        2.3.3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类别
    2.4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
        2.4.1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内涵
        2.4.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特性
    2.5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2.5.1 风险管理理论
        2.5.2 权力制约理论
        2.5.3 纳税遵从理论
第3章 X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问题与成因分析
    3.1 X市税务稽查基本情况
    3.2 X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问题概述
    3.3 X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3.3.1 现代化的稽查机制不健全
        3.3.2 专业化的稽查执法队伍缺乏
        3.3.3 标准化的管理体系缺失
第4章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
    4.1 北京:健全现代化稽查机制
    4.2 深圳:建成完备的人才队伍
    4.3 江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4.4 我国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经验总结
第5章 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建议
    5.1 健全稽查执法监督机制
        5.1.1 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5.1.2 规范稽查执法过程
    5.2 建成稽查专业化人才队伍
        5.2.1 创新人才培养方式
        5.2.2 找准稽查工作定位
    5.3 建立稽查区域联动体系
        5.3.1 研究多种反筹划手段
        5.3.2 借助信息化大数据稽查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第六节 小结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现状
        2. 国外研究现状
        3. 研究述评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 研究思路
        2. 研究方法
    (五) 创新之处
一、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一) 相关概念
        1. 医学慢性病
        2.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二) 基础理论
        1. 社会保障理论
        2. 社会公平理论
二、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与监管现状
    (一)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
        1. 潍坊市基本情况介绍
        2.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的做法与取得的成效
    (二)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现状
        1. 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主体
        2. 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的方式
        3. 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依据
        4. 门诊慢性病监管效果
三、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存在问题与原因
    (一)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存在问题
        1. 监管人员配置不足
        2. 监管力度不够
        3. 监管效果欠佳
    (二)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问题的原因
        1.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滞后
        2. 监管部门协调不够
        3. 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
        4. 某些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诱导、逐利现象
四、 国内其他城市优秀经验与启示
    (一) 青岛市的案例
        1. 青岛市门诊慢性病的做法
        2. 青岛市门诊慢性病监管的经验
    (二) 威海市的案例
        1. 威海市门诊慢性病的做法
        2. 威海市医疗保险监管的经验
    (三) 青岛市、威海市门诊慢性病监管对潍坊市的启示
        1. 加快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优化门诊慢性病管理
        2. 优化支付方式,遏制医疗费用支出不合理增长
        3. 因地制宜,引导患者走进社区防治
五、 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建议
    (一) 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专业化监管队伍建设
        1. 提高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
        2. 加强对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规范诊疗行为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武装工作人员监管手段
    (二) 完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1. 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险监督机构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媒体和社会大众监督力度
        3.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监督
        4. 落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三) 健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2. 因地制宜,发挥地方法规的优势
        3. 加强医疗保险监管制度建设
    (四) 优化门诊慢性病病种的确定,完善基金支付方式
        1. 结合本地疾病情况,优化病种
        2. 完善支付方式,杜绝基金流失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8)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点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三、可能创新点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核心概念
        一、税收风险
        二、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风险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内部控制理论与税务稽查风险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与税务稽查风险
        三、税收遵从理论与税务稽查风险
        四、税收最优理论与税务稽查风险
第三章 曲靖市税务局稽查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第一节 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风险管理体系
        一、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架构
        二、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风险控制的实践流程
    第二节 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风险管控现状分析
        一、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外部风险现状分析
        二、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内部风险现状分析
第四章 对A企业稽查案例风险控制分析
    第一节 A企业的基本概况及基本信息
        一、A企业简介
        二、案件基本信息
    第二节 对A企业稽查风险控制分析
        一、A企业税务稽查外部风险来源管控分析
        二、案件里的税务稽查内部风险来源管控分析
第五章 深入优化完善曲靖市税务局稽查风险管控措施
    第一节 完善外部风险管控措施
        一、整合完善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及部门法规
        二、灵活运用稽查方式,增加纳税遵从度
    第二节 健全内部风险管控体系
        一、增强税务局部门间沟通交流
        二、完善税务稽查风险管理流程
    第三节 优化组织机构体系
        一、明确税务稽查的重要性
        二、采取措施应对司法与税务对定性标准的不同
        三、明确合作的重要性
    第四节 明确岗位职责体系
        一、规范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业务
        二、对曲靖市税务局稽查稽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三、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第五节 建立技术支撑平台
        一、运用税务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化战法
        二、加强内网保护,保障信息和数据安全
    第六节 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一、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和谐成长
        二、加强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共建良性合作机制
        三、请求公安协助,创建税收环境
结论
    一、研究的结论
    二、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三、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9)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3 国内外现状研究现状综述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课题的创新点
2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概述
    2.1 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简介
        2.1.1 陶瓷名家的定义
        2.1.2 景德镇陶瓷名家现状
    2.2 纳税意识的概述
        2.2.1 纳税意识的定义
        2.2.2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的区别
        2.2.3 纳税意识的重要性
        2.2.4 纳税意识的影响因素
3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现状及纳税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3.1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现状
        3.1.1 景德镇陶瓷艺术圈现状
        3.1.2 近几年陶瓷名家纳税情况分析
    3.2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淡薄的原因
        3.2.1 主观原因
        3.2.1.1 机会主义心理严重
        3.2.1.2 利益主义心理驱动
        3.2.1.3 纳税义务认知不清
        3.2.2 客观问题
        3.2.2.1 纳税形式不丰富
        3.2.2.2 税收收入不透明,干预严重
        3.2.2.3 纳税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
        3.2.2.4 税务执法不严格,观念陈旧
        3.2.2.5 法律保障不完整,体系滞后
4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缺乏的危害
    4.1 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增长
    4.2 不利于税法秩序的维护
    4.3 不利于纳税美德的传播
5 加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培养的对策建议
    5.1 主观方面
        5.1.1 加强纳税宣传
        5.1.1.1 纳税宣传要有效率
        5.1.1.2 纳税宣传要有广度
        5.1.1.3 纳税宣传要有长度
        5.1.1.4 纳税宣传要有新度
        5.1.2 提高专业素养
        5.1.2.1 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
        5.1.2.2 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
        5.1.2.3 加强财务人员涉税事项培训
    5.2 客观方面
        5.2.1 促进税制完善,丰富纳税形式
        5.2.2 督促税支透明,重视合理利用
        5.2.3 提升依法治税,深化数据共享
        5.2.4 推动税收立法,强化严格执法
6 结论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10)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相关概念界定
    (二)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渊源
    (二)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三、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生态立法,健全促进绿色发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二)严格生态执法,建立高效运行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
    (三)规范生态司法,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程序
    (四)加强生态普法,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四、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几点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放管服”背景下内江市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研究[D]. 余丹.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3]新时期J省财政监督转型路径探究[D]. 张竞丹. 吉林大学, 2020(04)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5]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以X市税务稽查为例[D]. 曹政. 湖北工业大学, 2020(10)
  • [6]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7]潍坊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运行监管研究[D]. 台金龙. 延安大学, 2020(12)
  • [8]曲靖市税务局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研究[D]. 晏喆.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9]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D]. 徐玉倩.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20(02)
  • [10]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研究[D]. 于容皎.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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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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