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上海的鸦片与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徐子越[1](2021)在《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研究(1935-1949)》文中指出覆判作为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是传统司法观念与新式司法理念的结合,亦是新式司法机关与传统司法部门的调和。自晚清创制、民国北京政府修订施行再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延用,历时逾半个世纪,伴随着近代司法迈向现代化的历程。在既有研究中,学者们将学术视野主要集中于晚清至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覆判的内在演变与外部关联,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覆判程序的运行实效尚有值得深入研究的空间。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案件为研究对象,力求回归司法实践场域之中,通过“外法史”与“内法史”交互研究理路,重点关注覆判作为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之运作价值,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程序的运行实效。全文在绪论及结语部分之外,分有五章,现简述如下:第一章,考察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的设立运行及覆判管辖。通过对其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及司法经费等诸因素的考证,可得知,支持司法独立的地方司法资源配置与迈向规范化的司法程序之间未能同频共振、发挥合力。因此,把覆判程序的关键压在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预设以审级配置司法资源带动地方司法良性发展,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的司法资源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只能是勉力维持运转。第二章,论证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核准判决发挥裁判指引的实效。覆判核准的审断依据是罪刑无出入,通过书面审理并核准原审情罪相符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指引着县级司法机构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判决。第三章,论证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更正判决发挥有限监督的实效。覆判更正的审断依据是罪刑失当,通过书面审理并更正原审显属违误的判决,一定程度上监督着县级司法机构所作出的司法判决。第四章,论证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覆审裁定发挥形式救济的实效。覆审的裁定依据是罪刑未合,通过书面审理并采取发回覆审、提审等方式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一定程序上救济着覆判案件当事人的权利。第五章,分析了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的运行实效与制约因素。通过从个案深描中抽离出来,客观真实地评判了其矫正初判以实现司法指引、监督与救济价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实效价值。全面深入地剖析了其司法群体法律素养差异影响着覆判的裁判,传统司法观念影响着覆判的审结等制约因素。最后,初步得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程序运行的实效是:核准、更正与覆审的程序运行共同构成覆判的裁判规则。有限监督的更正与形式救济的覆审虽能在覆判程序运行中发挥各自实效作用,但并未能较好地实现覆判程序的预设司法价值。只有当核准初审判决在覆判中的占比越来越多时,覆判的裁判指引这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才得以充分发挥,进而在有限司法资源配置中不断指引县级司法迈向现代化与规范化,为县级司法改革提供“造血细胞”。
贾恒[2](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政策与困境 ——以川鄂沪地区为研究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国内外的舆论压力,在1927-1934年期间先后实行了“寓禁于征”和“断禁”的禁烟政策,颁布了一系列的禁烟法令,旨在迅速扫清烟毒。然而各地区对于中央政府的法令执行情况不一。四川是罂粟种植大省,中央政府对其控制力和影响力均小。川省军阀无视中央禁烟法令,连年彼此混战。军阀们为了筹集军饷,大开烟禁,从鸦片的种运售吸各个环节进行征税。烟毒源头无法断绝。湖北是全国烟土贩运中心,中央政府对其控制力较大。然而蒋介石却在禁烟期间在汉口成立两湖特税清理处,借清理鸦片之口,行抽税敛财之实。烟毒流通无法遏制。上海租界是鸦片贸易繁荣的地区,受外来势力影响较大。地方黑势力更与租界当局相互勾结,大肆贩毒。烟毒消费无法制止。通过透析四川、湖北和上海租界的烟毒实况,可以发现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方面实际是困境重重。笔者从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政策入手,以四川、湖北和上海租界作为鸦片产销及消费的典型区域展开分析,结合中英文史料,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总结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的困境,希望对当代的禁毒事业提供一些借鉴。
闫睿[3](2021)在《北洋政府后期滇鄂鲁烟毒问题研究(1922-1926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初年政府积极进行禁烟活动,颁布了禁烟法令,对禁止鸦片的种植、贩运、售卖、吸食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禁烟效果显着。迨袁世凯死后,各地军阀各自为政,烟禁大开。与此同时,国际上针对远东地区鸦片问题和世界范围麻醉品流毒严重问题,先后召开了两次日内瓦禁烟会议。国内方面,各地鸦片流毒呈现显着的不同特点。云南地处西南边陲,是罂粟种植大省,过剩的烟土通过马帮和滇越铁路销往国内其他省份甚至国外,形成了独特的烟土贩运组织和贩运路线。湖北地处中国中部,是烟土贩运大省,大量的云贵川烟土在湖北汇集,然后被分销到全国各地。宜昌和汉口更是形成了独特的运销体系。山东地处东部沿海,是外来毒品输入大省。大量的日本吗啡及其制成品通过青岛等地流入山东,加剧了山东的烟毒泛滥。通过对比三省烟毒泛滥的不同特点,分析差异性原因,可以看出北洋政府后期中国在禁烟问题上面临的国内国际双重困境。此外,北洋政府后期禁烟困境中仍存在着推动力量。本文选取了云南、湖北、山东这三个各有特色的地域,发掘了部分英文史料,中英文史料互为补充,系统地阐述北洋政府后期三省的罂粟种植、烟毒贩运、烟毒售吸的具体情况,通过透析北洋政府后期中国禁烟面临着困境和存在着推动力量,希望对当代禁毒工作有所裨益。
沈倩慧[4](2021)在《1927-1937年浙江禁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国时期,毒品泛滥问题一直是浙江省的痼疾。在温州、台州和丽水,罂粟的种植呈现蔓延之势,而杭州、宁波等地,则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外部毒品输入的重灾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禁毒作为当下的重点工作。浙江不仅是最早响应中央禁毒号召的省份之一,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有可圈可点之处。就地方政府而言,除执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指示外,也结合实际情况订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从民间社会来看,以浙江省拒毒会为代表的一些团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并协助政府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工作。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在禁毒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晚清及民国初年的禁毒运动相比,这一时期的禁毒活动持续时间更长,基本上从1927年延续到1937年。同时,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从宣传区域上看,几乎遍布了浙江大部分地区。但在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背后,浙江却始终没能彻底肃清烟毒。事实上,这一时期,浙江社会中的毒品生产、售卖、吸食情况依然存在,禁毒并未达到预想中的成效。本文以1927——1937年的浙江禁毒为研究对象,除对禁毒活动产生的背景、进行的过程作了相应介绍外,也对这些屡禁不止的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关注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毒品问题有其自身的复杂性,也反映出浙江政府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方面尚有不足,正是这些因素影响了浙江的禁毒成效。
文星豪[5](2021)在《沪西特别警察总署与上海社会(1941-1943)》文中提出上海公共租界建立后,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1924年江浙战争爆发后,公共租界再次借机向西面与北面延伸,其北扩被华界抑制,西扩则被默许,最终在沪西形成了庞大的越界筑路地区。沪西局势在八·一三战前处于微妙的平衡,战争打破了这一局面,公共租界与法租界相继派遣军队进入,日军也进驻至曹家渡,伪上海市府亦不甘示弱,意图控制该地区的全部。伪市长傅筱庵自1939年开始谋求在此地区建立单一警权,至1941年3月正式建立由伪政府主导,公共租界参与的特警机关。伪市府方面希望借助这一特警机关,整治沪西的犯罪活动,将沪西打造为模范区。沪西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性,处于两界三方交界地带的权力缝隙,逐渐成为战后上海的工业中心、犯罪中心,并在政治上具有特殊性。八·一三战后,沪西平衡态势被打破,日益发展的经济,吸引着伪政府方面将其纳为己有,另一方面复杂的政治形势与急剧恶化的社会治安,也影响着租界的安宁。伪上海市政府方面采取一边施压,一边谈判的方法,促使租界就范,最终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双方互相妥协成立特警机关。警署在组织上,随着世界形势的转变进行改组,自主性日渐弱化;在人事方面,领导层是由日伪各方要员分别安插,以潘达为首,由地缘、学缘与业缘等为纽带的群体组成;在招训方面,由于警政职能扩大,人员流失率高,招训的频率高,成员素质低;薪饷方面,在警署成立后,由于与租界推荐人员薪饷强烈的反差,对警察增加特殊津贴,但随着战时物价的飞涨,薪酬愈发不能维持警士的基本生活;武器装备方面,虽然数量多且种类丰富,但是亦存在管理不善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通过对赌博、强盗与诱骗妇女儿童三种不同的犯罪进行考察,对其在沪西的概况,犯罪的特点,警署实际参与度等进行分析,反映出沪西警署对不同犯罪重视程度不一,社会治安处于整体转好的态势。研究显示,警署对沪西社会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尤其相较于郊区而言,但这种控制在态度上,不是主动的社会秩序管理,而是消极的勉力维持。民众虽然表明服从其管控,但是存在无声的抵抗,终有一日会成为“致命的暗礁”。
刘海燕[6](2020)在《19世纪英国民众的反鸦片活动》文中指出19世纪,英国民众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反鸦片活动,这场反对活动主要涉及英国国内鸦片滥用和海外鸦片贸易两个方面。19世纪初,在英国自由贸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英国国内鸦片自由买卖盛行,海外鸦片贸易发展迅速,尤其是对华鸦片贩运不断增长。至19世纪30年代,国内因无限制售卖和使用鸦片导致诸多问题出现,引起了部分公众的注意。与此同时,海外鸦片贸易的扩张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因此,面对国内外出现的众多鸦片问题,英国民众起而呼吁,力呈鸦片危害,要求限制国内鸦片供应和使用,停止海外鸦片贸易,从而掀起了一场反对鸦片滥用和鸦片贸易的活动。部分中产阶级人士,如医生、公共卫生改革人士、政治和社会改革家等,是反对鸦片滥用的主要倡导者和行动者。他们分别从自己的职业角度,罗列各种鸦片问题证据,宣扬鸦片滥用对个人及社会的危害,抨击国内现存的鸦片公开供应体系,要求限制鸦片售卖和使用,并主张将鸦片至于专业控制下。作为最早意识到鸦片危害的群体之一,以传教士为代表的正义民众和道德人士,秉持道德和正义的旗帜,成为反鸦片贸易活动的主力。他们从道德伤害角度,谴责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对中印两国人民造成的破坏,呼吁停止鸦片贸易。部分工商业资产阶级出于保护正当商业的发展,也成为反鸦片贸易中的重要群体之一。至19世纪晚期,反鸦片组织“英东消除鸦片贸易协会”成立,在其领导下,大大增强了反鸦片群体力量,并将反鸦片贸易活动推向顶峰。英国民众持续的反鸦片呼吁和斗争,不仅对英国自身有着重大意义,也对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反鸦片活动的影响下,英国从1868年开始相继颁布法案限制鸦片,逐步建立起鸦片的正式监管制度。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停止对华鸦片贸易提案,并于1907年与中国达成十年禁烟协定,英—印—中鸦片贸易走向终结。历时半个多世纪的反鸦片活动,不仅改变了英国国内外的鸦片政策,也使英国民众对鸦片有了新的认知,完全将其视为毒品。更重要的是,在其影响下,国际上充分意识到鸦片毒品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推动国际合作禁烟、禁毒的开展。
朱腾伟[7](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崔雅琼[8](2019)在《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文中指出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成立于1931年8月1日,是南京国民政府在法租界内设立的第一个中国法院。法院司法人员的选任,以及院内的建制均按照国民政府司法体制的要求进行,是一个具有现代法制模式的法院。然而受地缘因素和历史因素的影响,法院现代化司法的开端,可追溯至法租界会审公廨时期。法公廨时期所使用的法律用语,以及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现代法制的特征。比如案件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的称谓、答辩书、传票,以及庭审程序、公诉制度、律师制度等。其现代化司法的开端要比其他地区早50年左右。但是那时公廨的司法权完全掌握在法国人手中,例如:法公廨会审办法中规定:“民刑诉讼均按中律办理”,然而在实践中,法国人以“民事案之情态百出,或为我国民法所未规定者,亦有民法所定与此案之情态不能相宜者”为由,适用法国法律解决。又有法公廨的律师必须是精通法语的人来担任,即使是原被告双方均为中国人,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定,且刑事案件不得延请律师。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法公廨内的律师除了法国和意大利人充当外,没有出现其他国家的公民。此外,还适用歧视华人的规定,如制定严禁中国人、酒醉者,和衣衫不洁者入内的《公园章程》。这样的司法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加速了西方先进法制,以及其思想在租界内的传播,使租界法制的现代化开端早于华界地区;二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丧失,所带来的屈辱和不公,也加速了中国人民收回司法主权意识的觉醒。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撤销,是我国人民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收回法国人会同审理法租界内民刑案件的斗争之后,取得的胜利。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不仅是斗争胜利的成果,而且是外来法制与传统法制整合的标志。法院中现代法制的运行与地区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对接,同时相比与其他地区的法院来说现代法制的特征体现的更加充分。例如法院司法人员的任用、法院内的部门设置、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及法院的审判情况,和在审判过程中所展现的司法理念,都无不在显示法院现代化的一面。然而处在社会动荡的环境下,以及外国殖民势力和国民党军政势力的夹缝中,法院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无耐。通过对法院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展现法院全息图景的方式,了解法院配置以及司法的情况。全文共分导论和七章正文。第一章是对整个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的历史背景做的介绍,通过对违警裁判所,会审公廨法制情况的描述,了解第二特区法院之前法租界法制的发展概况。可以说没有这些发展经历,就没有第二特区法院。通过对法租界法制历史的梳理,为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做好铺垫。这一章中共有两节内容,第一节概述法租界审判的发展历史,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法租界从建立到华洋杂居格局的形成,再到发展后的法租界对我国司法权的逐步侵占,以及国人法权意识的增强,和废撤法租界会审公廨的过程。第二节是对法租界内领事法庭,违警裁判所和会审公廨的介绍,涉及领事法庭的审判程序、管辖范围,以及违警裁判所的审判组成、诉讼程序、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会审公廨在司法运作中所展现的接近现代司法的程序,为第二特区法院法制运行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对第二特区法院的成立过程以及法院部门设置、司法官的选任和司法运行方面的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记述法院设立之前,国民政府外交部门与法领事之间的谈判过程,以及最终签订的废撤法会审公廨的协定,和对协定内容的分析。第二节是描述了法院民、刑分离的部门设置,和为民、刑审判工作服务的行政部门设置,以及法院司法人员的学识、资历、薪酬等。充分展现出法院配置现代化的一面,以及国民政府对法律人才的优待。回归至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体现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以及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的落实。第三节是对法院中司法运行过程的描述,它与现代运行方式十分近似,但是由于检察权大部分归巡捕房所有,因此又区别于同时期其他地方法院的运作模式。在审检合一的司法体制下,第二特区法院则有着自身独特的审检分离制度。第三章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统计和分析,也是全文的重点章节,共分为四节进行论述。第一节是对法院中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由于法院地处法租界内,以及国民政府在签订协定时的妥协,法院中除适用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外,还适用法租界当局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民政府颁布的其他规章、法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则不予承认,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当这些法规对法国人有利时,也仍然被适用。第二节是选取了法院处于稳定时期的审判工作统计为研究对象,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数量上、类别上进行研究,同时从案件金额和犯罪种类上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状况。并从案件的上诉情况中分析法院审判质量,以及审级制度的变化带给法院的改变。最后分别作年度之间的比较和同时期上海其他法院的比较,得出第二特区法院自身的特点。第三节是选取杀人案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从杀人案的案情、审限、审判结果、审理次数,以及上诉情况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对重刑案件的态度可以代表这一时期法制和司法理念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了解第二特区法院的法制。第四节是对本章审判工作分析的一个总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得出法院文书制作工整、案件审结率高、慎用死刑等具有现代法制特征的法制理念。第四章反映了法院的另一面,即当法院面对“公权力”时,其所展现的良好的治理功能基本失灵。通过对法院其他事例的挖掘,发现法院的司法并不像其所展现的那样独立、公正,它内部仍存在贪腐现象,以及在面对法国人殖民势力和国民政府党政权力时,任其操控的事实。本章节的内容共分为两节来论述,第一节是对司法的黑暗面的具体描述,第二节是对造成这样情形的原因的分析,即与国民政府司法改革方针的极端化、动荡的社会环境,以及传统的法制观念有莫大的关系。第五章是对与法院有关的其他机构的研究,共三节。第一节是对法租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巡捕房的论述,巡捕房承担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监督职能。但是由于政治因素,它的管辖权在驻沪法总领事的手中,它参与法院的司法,却不在国家行政系统的范围内,使法院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缺少对巡捕房的约束力。以致巡捕房虽然是辅助法院司法工作,但是凭借法国人的势力,出现干预甚至牵制法院的司法的情况。第二节是对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监狱的介绍,首先也是对监狱的历史和设置做简单的描述,其次是对监狱中实行的感化、教育方式做专门的论述,最后阐述法院与监狱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三节是对律师的介绍,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法院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律师作为自由职业人员,在国民政府的政策下,在司法党化的大背景下,他们受到法院的牵制。同时因律师也是高素养的法律人才,他们的判决和建议对法院推事也有不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督和协助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第六章是关于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的状况,全章共有两节,第一节是对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前后,院内环境以及司法人员情况的描写。第二节是对法院被劫夺之后,伪法院的人员、部门及法院适用法律的介绍。此时的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明显减退,成为日本人以及日伪政府惩治爱国人士的罪恶的工具。第七章是最后一章,也是总结章,是通过对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得出的对当下法制建设的一些启示。民国时期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对法官素养的要求,高薪对待租界司法人员都是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的保障,然而却忽略了实际的社会需求。法院法官虽然实现了精英化,但是因人数有限,租界法院受理案件量多,以致每位法官都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多处于疲惫的状态。因此,审判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此外,通过与其他地方法院的对比,第二特区法院在正常运转时期,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显然较高,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再一次证实,建立法制国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建设,也需要民众意识层面的配合。总之,第二特区法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当下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我们应以史为鉴,推动我们的司法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王盼[9](2019)在《近代宁波鸦片的进口与销售(1858-1906)》文中认为鸦片是19世纪中国经济中特殊的商品,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宁波的鸦片进口始自康熙年间,雍正七年颁布禁烟诏令后,碍于政策,鸦片多以走私形式输入。彼时吸食人员不多,鸦片进口数量有限。嘉庆年间改进的吸食方法,由闽粤地区向北流传至吴越境内,染上鸦片瘾的人员渐众,鸦片进口量大增。及至道光时流毒甚广,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签订,鸦片以洋药的名义输入中国。宁波鸦片进口数量节节攀升,其进口量在宁波海关洋货进口贸易额、贸易总额以及全国鸦片进口中占据着相当比例,鸦片贸易繁盛至极。《烟台条约》附则的实施和杭州的开埠,使得宁波经济腹地不断缩小,洋药进口数量整体呈现下降状态,最终让位于土药。宁波进口的洋药绝大部分由上海转运而来,也有一部分鸦片从香港渠道而来,少量的土药由四川、云南供应,通过长江水道或者经陆路由九江转运。宁波港进口的洋药除供应本省外,同时向周边的安徽、江西和福建等地区输送。近代各省之间鸦片厘金税率的不统一,造成地区之间鸦片价格的差异,推动鸦片的区际流转。1858-1906年,宁波进口洋药中以麻洼鸦片居多,孟加拉鸦片其次,波斯鸦片进口最少。洋药品种之间存在内部竞争,且不同年份在宁波的销售比例也略有差别。同时与浙江省增长的土药竞争,各品种鸦片在市场供求和价格影响下展开角逐,“以土抵洋”政策获得了惨胜,1906年浙江省生产土药约14000担。从1858年到1906年,中外合力作用,使宁波长期保持较高的鸦片进口量,土药的生产如火如荼,整个社会受鸦片毒害深重,影响宁波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近代宁波社会不可磨灭的印记。
鲍立娟[10](2019)在《《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文中研究指明1911年8月密勒在上海创办了第一份在华美式报纸《大陆报》,打破了英国报业在华垄断局面,一度成为远东地区销量最大的外文日报,在华经营时间长达38年。《大陆报》与当时在华外报的最大区别在于头版刊登重要新闻,刊登大量中国新闻。头版的阅读者人数是其他版面的两倍,报纸的头版报道往往反映出报刊最关注的内容。因其头版大量报道中国新闻,目前学界的普遍认识是《大陆报》对于西方读者认识真实的中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份在华美式报纸如何报道中国、如何看待中国,为何这样看中国,目前为止尚无研究。将这些问题研究清楚有助于理清美国报业传统在华的出现、传播,有助于从“他者”的角度多样化的了解中国的历史,分析《大陆报》为何会在密勒等人的经营下成为在华发行量最大的外报,更有助于以史为鉴,为中国的国际传播提供借鉴。因此,本文根据《大陆报》(1911-1916)的文本材料,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分析《大陆报》为何会在中国创刊,创刊后如何在中国扎根。然后通过定量研究的分析方法,总结出《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一般规律。从报道频率上来看,《大陆报》的头版中国报道基本与中国的现实律动保持一致;从议题设置来看,头版以时政性的硬新闻为主,兼具文化、社会、经济等新闻报道;《大陆报》对中国新闻的报道是从“国际新闻的视角”出发,在报道中力求做到平衡,这也是起初《大陆报》获得大量读者,迅速打开发行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大陆报》对于中国内政的报道量最大,其次是国际关系议题的报道,再者是社会议题,文化议题,经济议题的报道占比最小。以此为基础,本文对这些议题进行整合归类,从《大陆报》如何报道中国内政,报刊如何建构中国的国际关系,如何看待西方的文化生活,如何践行其提出的“致力于中国发展”的方针几个方面分析《大陆报》如何看待中国,为何这样看待中国。通过1911-1916年的报刊原始资料分析,本文认为片面地从“利他主义”角度出发,认为这是一份完全是促进中国发展的报刊;或者单纯地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大陆报》只是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都是有失偏颇的。《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对美国来说,《大陆报》为其了解中国事务提供了一个媒介平台,打破了英式报刊的垄断,发出了上海滩的“美国之音”;对中国来说,在国际上传递了较为真实的中国图景,在国际舆论上对中国有所助益。《大陆报》报人以“美式精英”视角来看待中国,在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支持中国发展;但是报刊也实践着其“致力于中国发展”的办报方针。美国人从报刊实践中获得物质利益、权力秩序和个人声望,中国借此机会向世界传递真实的中国,在国际舆论上获得助益。这一过程或多或少是一个“等价互惠”的存在。
二、近代上海的鸦片与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近代上海的鸦片与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研究(1935-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的界定 |
四、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楔子: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与下辖县级司法概述 |
第一节 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一、内设机构与编制 |
二、管辖区域 |
三、与其他法院关系 |
四、推事与检察官 |
五、司法经费 |
第二节 江西高四分院覆判管辖下的县级司法 |
一、从县长兼理司法到县司法处 |
二、县级司法下的司法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裁判指引: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核准判决 |
第一节 1935-1936 年的覆判之核准 |
一、罪行无出入:覆判核准的审断依据 |
二、尚无枉纵:覆判核准的基本情况 |
三、情罪相符:覆判核准的程序运转 |
小结 |
第二节 1937 年以后的覆判之核准 |
一、法律事实相符为之核准 |
二、援用法律错误不影响于科刑为之核准 |
三、诉讼程序违背法令而无异于判决为之核准 |
小结 |
第三章 有限监督: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更正判决 |
第一节 1935-1936 年的覆判之更正 |
一、罪刑失当:覆判更正的审断依据 |
二、显有违误:覆判更正的基本情况 |
三、更而达致:覆判更正的程序运转 |
小结 |
第二节 1937 年以后的覆判之更正 |
一、援用法律错误致罪有失入为之更正 |
二、主刑之量刑失当为之更正 |
小结 |
第四章 形式救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之覆审裁定 |
第一节 1935-1936 年的覆判之覆审裁定 |
一、罪刑未合:覆审的裁定依据 |
二、事实不明:覆审的基本情况 |
三、因式而异:覆判覆审的程序运用 |
小结 |
第二节 1937 年以后的覆判之覆审裁定 |
一、行为与结果关系尚待查明为之发回更审 |
二、刑事责任认定不明为之发回更审 |
小结 |
第五章 得失利弊: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评析 |
第一节 运行实效评判 |
一、矫正初判以实现司法指引、监督与救济价值 |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第二节 制约因素剖析 |
一、司法群体法律素养差异影响着覆判的裁判 |
二、传统司法观念影响着覆判的审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政策与困境 ——以川鄂沪地区为研究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及时间界定 |
(五)创新之处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 |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的背景 |
1.国内鸦片烟毒的再度泛滥 |
2.国际麻醉毒品的猖獗走私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政策的演变 |
1.“寓禁于征”时期的禁烟政策 |
2.“断禁”时期的禁烟政策 |
(三)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成效与存在的不足 |
1.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成效 |
2.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禁烟存在的不足 |
二 禁政时期的四川“烟政” |
(一)四川罂粟种植与烟土贩运 |
1.罂粟种植泛滥的原因与地区 |
2.四川烟土的贩运 |
(二)四川的烟商烟馆与烟民 |
1.烟商与烟馆 |
2.烟民及吸食危害 |
(三)军阀对鸦片烟毒的经营 |
1.形形色色的禁烟机关 |
2.巧立名目的种种烟税 |
3.官商勾结贩卖鸦片 |
4.军阀制毒 |
三 禁政时期的湖北烟毒 |
(一)湖北罂粟种植与烟土贩运 |
1.罂粟种植的原因和地区 |
2.湖北烟土的贩运 |
(二)鸦片与麻醉毒品的售卖与吸食 |
1.鸦片和麻醉毒品的售卖 |
2.鸦片的吸食及危害 |
(三)禁政下的两湖特税处 |
1.两湖特税处成立的原因 |
2.两湖特税处的成立和税收 |
3.两湖特税处的问题 |
四 禁政时期上海租界的烟毒与“禁烟” |
(一)租界烟毒的持续泛滥 |
1.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烟毒的相继泛滥 |
2.鸦片“三巨头”与“三鑫公司” |
(二)租界的禁烟情况 |
1.公共租界的禁烟 |
2.法美英领事关于国民政府《禁烟法》的讨论 |
五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困境 |
(一)国际方面的禁烟困境 |
1.20 世纪二三十年代毒品走私的泛滥 |
2.租界与租借地的存在 |
3.领事裁判权的存在 |
(二)国内方面的禁烟困境 |
1.边远地区鸦片问题严重 |
2.政府缺乏禁烟诚意 |
3.烟毒吸食成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北洋政府后期滇鄂鲁烟毒问题研究(1922-1926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及时间界定 |
(五)创新之处 |
绪论 |
(一)民国初年的禁烟 |
1.民国初年的禁烟背景 |
2.民国初年的禁烟举措和成效 |
(二)两次日内瓦会议 |
一 云南烟毒的流毒状况 |
(一)云南罂粟种植情况 |
1.种植原因 |
2.种植亩数 |
3.《云南禁烟处罚暂行章程》 |
(二)云南烟土贩运情况 |
1.贩运原因 |
2.贩运路线 |
3.贩运方式 |
4.贩运组织 |
5.贩运数量 |
6.《靖国军军饷委员会禁运处罚规则》 |
(三)云南鸦片售吸情况 |
1.售卖 |
2.吸食 |
二 湖北烟毒的流毒状况 |
(一)湖北罂粟种植与吗啡制造 |
1.种植原因 |
2.鸦片窝捐 |
3.吗啡制造 |
(二)湖北烟毒贩运情况 |
1.贩运原因 |
2.烟毒的来源及贩运路线 |
3.官商合作的运销体系 |
4.烟毒的走私 |
5.贩运种类及数量 |
(三)湖北烟毒售吸状况 |
1.售卖 |
2.吸食 |
三 山东烟毒的流毒状况 |
(一)山东罂粟种植情况 |
(二)山东烟毒走私情况 |
1.走私原因 |
2.烟毒来源及走私路线 |
3.山东烟毒的走私 |
4.走私种类及数量 |
(三)山东烟毒售吸情况 |
1.售卖 |
2.吸食 |
结论 |
(一)滇鄂鲁三省烟毒流毒对比 |
1.三省烟毒情况对比 |
2.差异性原因分析 |
3.烟毒情况总体认识 |
(二)国内国际的双重困境 |
1.国内禁烟阻力 |
2.国际禁烟阻力 |
(三)国内国际的推动力量 |
1.国内推动力量 |
2.国际推动力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1927-1937年浙江禁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浙江禁毒的背景 |
第一节 近代浙江烟毒泛滥 |
一、洋烟入浙与土烟种植 |
二、晚清浙江各阶层吸毒情况 |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浙江禁毒 |
一、1912——1914 年的浙江禁毒情况 |
二、邻省情况与浙江政策松弛 |
三、北京政府末期毒品再次泛滥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禁毒的动因与举措 |
一、禁毒动因 |
二、禁毒举措 |
第二章 1927——1937 年浙江禁毒的举措 |
第一节 浙江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
一、寓禁于征时期 |
二、禁烟新规时期 |
三、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时期 |
第二节 政府禁毒措施 |
一、禁止种植罂粟与制造毒品 |
二、禁止运输与贩卖毒品 |
三、禁止吸食毒品 |
四、其他方面的禁毒措施 |
第三节 社会“拒毒”运动 |
一、全浙巡回及乡镇巡回拒毒运动 |
二、禁毒纪念日与学生活动 |
三、与南京国民政府和省政府的沟通合作 |
四、其他社会团体的参与 |
第三章 禁毒中存在的生产售卖与吸食情况 |
第一节 罂粟种植与毒品生产 |
一、浙江各县种植罂粟的概况 |
二、毒品产生原因 |
第二节 运输与贩卖 |
一、毒品运输的概况 |
二、运输贩卖人员 |
三、运输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毒品吸食 |
一、1932 年后浙江各地毒品吸食概况 |
二、吸毒的原因 |
第四章 浙江禁毒中的成效与不足 |
第一节 浙江禁毒的成效 |
一、政府打击罂粟种植 |
二、海关和法院查处毒品案件 |
三、戒毒机构设立 |
四、戒毒人数 |
第二节 浙江禁毒的不足 |
一、立法不完善 |
二、执法不严 |
三、司法不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5)沪西特别警察总署与上海社会(1941-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 |
二 学术史回顾与研究方法 |
三 结构安排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八·一三战后的沪西社会 |
第一节 工业中心 |
第二节 政治上具有特殊性 |
第三节 犯罪中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组织与人员变迁 |
第一节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成立历程 |
一 从融洽到摩擦:华界与租界在沪西关系的转变 |
二 咄咄逼人:日伪上海市府势力在沪西扩张的态势 |
三 新的转机:互相妥协签订警权协定 |
第二节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组织与人事 |
一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组织沿革 |
二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人事 |
三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改组与人事变迁 |
第三节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招训、待遇与武器装备 |
一 沪西特别警察警署警员招聘与训练 |
二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警员薪酬待遇 |
三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警员武器装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整治犯罪活动 |
第一节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禁赌活动 |
一 八 ·一三战后的沪西赌博业 |
二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的禁赌 |
三 沪西赌博群体分析 |
第二节 沪西警署整治抢夺强盗案 |
一 沪西抢劫强盗案概况 |
二 沪西抢劫案特点 |
三 沪西特别警察总署对抢劫案的处置 |
第三节 沪西警署管理诱骗妇女儿童案 |
一 沪西诱骗妇女儿童概况 |
二 沪西地区奸拐分析 |
三 沪西拐卖社会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19世纪英国民众的反鸦片活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19世纪英国民众反鸦片活动兴起的背景 |
第一节 19世纪中上期英国国内鸦片的滥用 |
一、英国国内鸦片使用情况 |
二、鸦片滥用带来的问题 |
第二节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海外鸦片贸易的发展 |
一、英国海外鸦片贸易的增长 |
二、英国海外鸦片贸易的危害及其引发的争论 |
第二章 英国民众反对国内鸦片滥用活动 |
第一节 医学界人士的反鸦片滥用活动 |
一、19世纪中叶医学界的反鸦片滥用活动 |
二、19世纪末医学界反鸦片滥用活动的发展 |
第二节 公共卫生改革人士的反鸦片滥用活动 |
第三节 其他人士对鸦片滥用的谴责 |
第三章 英国民众反对海外鸦片贸易活动 |
第一节 19世纪上半叶英国社会反对鸦片贸易的呼声 |
一、传教士反鸦片贸易的言论 |
二、其他正义民众的反鸦片贸易呼声 |
第二节 19世纪中期反鸦片贸易活动的发展 |
一、传教士反鸦片贸易活动的延续 |
二、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反鸦片贸易要求 |
第三节 19世纪后期英国民众反鸦片贸易活动的高涨 |
第四章 19世纪英国民众反鸦片活动的影响 |
第一节 19世纪英国民众反鸦片活动的国内影响 |
一、英国社会鸦片观念的变化 |
二、英国国内鸦片管制制度的建立 |
三、英国海外鸦片贸易政策的变更 |
第二节 19世纪英国民众反鸦片活动的国际影响 |
一、对中国和印度的影响 |
二、国际合作禁烟的开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学术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与沿革 |
第一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 |
一、上海法租界的建立 |
二、上海法租界华洋分居格局的打破及后果 |
三、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废撤以前的上海法租界 |
第二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关的沿革 |
一、领事法庭 |
二、违警裁判所 |
三、法租界会审公廨 |
第二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设立、内部组成及运行 |
第一节 法院的设立过程及设立依据 |
一、法院的设立过程 |
二、法院设立的依据 |
第二节 法院的内部组成 |
一、部门设置 |
二、司法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运行 |
一、司法运行的程序 |
二、第二特区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之间的协助与案件的移送 |
第三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审判 |
第一节 法律适用 |
一、对“六法”以及其他法律、条约的适用 |
二、对法租界内颁行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
第二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审判工作的统计分析 |
一、三个年度审判工作统计 |
二、上海三所地方法院审判情况对比 |
第三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杀人案件之审判分析 |
一、29件杀人案概况 |
二、犯罪主体及犯罪案由 |
三、杀人案件的审判过程 |
第四节 现代化审判风格 |
一、极具现代法制特色的法律用语以及文书制作 |
二、案件审判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
三、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量刑 |
第四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审判被权势左右 |
二、存在盲目审判的情况 |
三、审判职权的滥用 |
第二节 审判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对“速”的过分追求 |
二、时局动荡 |
三、传统的法制理念 |
第五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外部关系 |
第一节 法租界巡捕房 |
一、巡捕房的组成及它的“职能” |
二、巡捕的基本情况 |
三、巡捕房与法院的关系 |
第二节 上海第二特区监狱 |
一、法租界监狱的历史沿革 |
二、监狱情况概览 |
三、对罪犯的改造 |
四、监狱与法院的关系 |
第三节 律师 |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以及派别 |
二、律师与法院的关系 |
第六章 日伪时期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境况与变异 |
第一节 法院的境况 |
一、法院的最后一年 |
二、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 |
第二节 法院的变异 |
一、法院人员、机构及适用法律的变异 |
二、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的变异 |
第七章 从第二特区法院研究中得到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推事“少而精制度”的思考 |
一、“少而精制度”的落实 |
二、对“少而精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法制传承与法律意识普及的重要性 |
一、注重吸取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精华 |
二、民众法律意识普及对法制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汇总 |
后记 |
(9)近代宁波鸦片的进口与销售(1858-190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学术回顾与研究现状 |
1.3 基本史料介绍 |
2 宁波鸦片问题背景 |
2.1 浙江罂粟种植 |
2.2 宁波早期鸦片贸易 |
3 宁波进口鸦片数据分析 |
3.1 宁波进口鸦片品种及来源 |
3.2 宁波鸦片进口在贸易额中比例 |
3.3 宁波鸦片进口在全国鸦片进口中的比例 |
4 宁波进口鸦片的销售 |
4.1 浙江省 |
4.2 福建省 |
4.3 江西省 |
4.4 安徽省 |
5 宁波进口鸦片消耗 |
5.1 浙江省鸦片消耗 |
5.2 宁波地区的鸦片消耗 |
5.3 鸦片吸食对社会的影响 |
5.3.1 戕害生命 |
5.3.2 败坏社会风气 |
5.3.3 激化官民矛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1867-1906 年浙海关鸦片进口数量统计表 |
附录二:1864-1906 年宁波鸦片进口在全国鸦片进口中的比例 |
附录三:1869 年全国部分口岸鸦片进口税率 |
附录四:1868-1904 宁波鸦片进口在宁波洋货进口贸易额及贸易总额的比例 |
附录五:1869-1906 宁波进口鸦片从江海关和浙海关贸易统计数字中的比较 |
附录六:1864-1886 年宁波鸦片进口占上海鸦片复出口的比例 |
附录七:浙江省土药产量估计 |
附录八:1912 年浙江各地罂粟种植面积 |
附录九:1872-1906 年《申报》宁波地区鸦片伤人案 |
附录十:1879 年通商口岸鸦片吸食情况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研究问题的由来 |
一、选题价值与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章节架构 |
第一章:《大陆报》的创办与经营 |
一、时代背景:美国新扩张主义与中国的外交方针 |
二、媒介环境:上海成为全国报业中心与租界内的言论自由 |
三、创办人密勒及其编辑方针 |
四、经营运作 |
第二章:《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总体特征 |
一、报道总量与频率分析 |
二、报道的议题类别分析 |
三、《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的主导视角与报道理念 |
(一) 国际新闻视角下的头版中国报道 |
(二) 力求平衡的报道理念 |
第三章:《大陆报》视野下的民初政局 |
一、从革命到共和:古老帝国的年轻转向 |
(一) 辛亥革命爆发:多方消息来源报道革命进展 |
(二) 政体更换:君主还是共和 |
(三) 《大陆报》对袁世凯的身份认同 |
二、关注中国现状:民初政治如何转型 |
(一) 支持“共和国列强贷款” |
(二) 国会—尝试共和的想象与幻灭 |
(三) 报刊如何看待二次革命 |
(四) 《大陆报》对袁世凯的形象塑造 |
三、《大陆报》视域下的帝制运动 |
(一) 帝制筹备期报刊对袁世凯与帝制的看法 |
(二) 公开称帝期:报道各地情况、观望局势发展 |
(三) 取消帝制后反袁声浪高涨 |
第四章:《大陆报》对中国国际地位的建构 |
一、“分离中国领土的开始”:报刊对中俄蒙古问题的报道 |
(一) 持续报道事件进展、关注政府因应措施 |
(二) 反映公众对俄情绪 |
(三) 揭示俄国目的:“开辟在华特殊利益领域” |
二、报刊对日本的否定态度 |
(一) “强大而霸道的邻国”:中日南京事件与直隶事件的报道 |
(二) “远东悲剧的第一幕”:报刊对中日二十一条交涉的报道 |
(三) 批判日本对华的巨额索赔 |
三、报刊对美国正面形象的塑造 |
(一) 非常事态的介入:灾荒救济中“美国帮扶”的形象塑造 |
(二) “道德影响”:美国退出六国银行集团 |
(三) 建构中美“特殊关系”:美国承认中华民国 |
第五章:报刊与西方文化生活观念 |
一、西方视野下的休闲生活与时尚 |
二、提倡西方教育 |
三、宣扬基督教文化精神 |
第六章:“致力于中国发展”—《大陆报》报人的努力 |
一、支持中国禁鸦片运动 |
二、关注城市边缘人生计 |
三、主张废除妾室制度 |
第七章:结论 |
一、美国报业传统的移植 |
二、美国“精英”的中国观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近代上海的鸦片与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覆判研究(1935-1949)[D]. 徐子越.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2]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烟政策与困境 ——以川鄂沪地区为研究中心[D]. 贾恒.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3]北洋政府后期滇鄂鲁烟毒问题研究(1922-1926年)[D]. 闫睿.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4]1927-1937年浙江禁毒研究[D]. 沈倩慧.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5]沪西特别警察总署与上海社会(1941-1943)[D]. 文星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19世纪英国民众的反鸦片活动[D]. 刘海燕.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D]. 崔雅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近代宁波鸦片的进口与销售(1858-1906)[D]. 王盼. 宁波大学, 2019(06)
- [10]《大陆报》头版中国报道研究(1911-1916)[D]. 鲍立娟. 上海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