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文献综述)
曹明星[1](2021)在《OECD数字税改方案述评:理论阐释、权益衡平与规则建构》文中指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改革方案,框架更加清晰、规则更加丰富;然而方案仍然存在着基础理论阐释不明、主体权益衡平偏见和体系规则建构局限等问题。如果能够透过数字经济挑战的现象还原市场国征税权的本质,不但有助于理清并解答上述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构建更加统一、简化、公平的国际税收规则,以最终实现国际税改更具完整性和实质性的公平目标。
林星阳[2](2020)在《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文中认为20世纪20、30年代,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针对当时各国税制变化趋势以及国别间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征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原则及方案,为国际税收合作以及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当前,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勃兴,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体系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商业模式具有的灵活性、流动性特征动摇了以传统常设机构理论为基础的来源地征税权制度体系。鉴于此,不妨回溯早期国际税收合作孕育过程,借鉴百年积淀的国际税制原则及价值内核,从中寻觅有益启示。
李影[3](2020)在《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经济的兴起促进了各国跨境交易,同时对国际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带来挑战,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同样存在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建议。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争议体现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合理性难以确定;所得定性引起税权归属争议;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国际社会基于利润课税结果与实际经济活动和实质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税收体系。第一,完善居民税收管辖权制度,一方面,完善居民企业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提出新征税权,回应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基础地位的质疑。第二,提出常设机构完善及替代方案,包括印度“显着经济存在”方案、欧盟“显着数字存在”方案、经合组织两支柱方案以及美国“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中的新联结度规则。第三,提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改进方案,经合组织提出,在确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时,注重分析交易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提升的贡献。第四,提出所得定性问题解决方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所得性质,或统一征收预提所得税。第五,提出跨国企业逃税避税问题解决方案,各国通过完善国内法、借助法律裁定追缴损失以及开征新税种,遏制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常设机构规则尚不完善,我国国内法与双边税收协定中都将物理存在作为常设机构认定标准,而这一标准在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中并不适用;此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豁免规则存在不足,有待完善。其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不足,转让定价角度无形资产定义不全面,易出现遗漏;地域特殊优势缺乏量化方法,难以在转让定价中体现;利润分割法缺乏明确的利润分割因素,实际应用较少。最后,所得性质认定尚不明确,缺乏数字经济跨境交易所得性质认定相关政策规定。应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我国应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常设机构规则,补充“数字化常设机构”规则,明确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功能定位;完善现有常设机构豁免条款。其次,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明确转让定价角度无形资产概念和范围;量化地域特殊优势;深入研究利润分割法,明确利润分割因素。最后,明确所得性质认定,界定所得概念和范围,依据交易实质,确定所得性质。
骆盼[4](2020)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无实体跨境经营”等特征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严峻挑战,现有常设机构原则下的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已经无法有效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导致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并进一步加剧了现有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为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致力于对现有联结度规则以及利润分配规则进行修改,部分国家则采取单边措施引入数字服务税。我国作为技术输出国和消费国,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理性地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过程,充分关注部分国家开展的单边税收措施。同时,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最后,加强我国税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切实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范瑞瑞[5](2020)在《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跨境投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于企业而言,税收政策是影响投资积极性的重大因素之一,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对任何国家来说,税收收益又是支撑国家机器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协调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提升尤为重要。而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境外投资税收协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障国家税基和维护跨国投资主体的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协定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了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避免双重征税、解决税收投资争议、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负担等优势,进而重点强调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和意义。文中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已经签订的九个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结构和条款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对近年来这九个双边税收协定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了介绍和梳理,指出我国现有税收协定体系中的税收抵免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互协商程序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投资争端、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制度落后以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老旧待修订等问题。最后,从国内税法、双边的税收协定以及构建区域多边税收协定体系三个层面,对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税收协定体系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鼓励我国的居民到东盟国家进行境外投资的同时,既要有效保障我国的境外投资税收利益,又间接提高我国居民纳税人在外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税收确定性。
江金山[6](2020)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前,世界各国以及OECD已经开始对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征税权划分问题给予了关注,囿于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尚未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业运作仍然以在市场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为主,因此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仍然能够满足当时的征税需求。但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化的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流通,高度数字化企业也通过互联网赚取了超额利润,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在数字经济时代形同虚设,各国税务机关对数字化企业从本国赚取的超额利润无法找到有效的征税依据G20。进入新世纪20年代后,传统的电子商务时代已然飞速迈进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领域迫切需要创立一种新的联结度规则以满足当前对高度数字化企业行使征税权的局面。联合国经济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OECD”)一直致力于缓解市场所在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矛盾,并于2014年在BEPS行动计划中将应对数字经济问题列为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第一项行动计划,并以20国集团峰会(以下简称“”)做背书,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截止目前OECD已形成了一系列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包括结合各国实践提出了“用户参与模式”、“营销型资产模式”、“显着经济存在模式”以及2019年底最新提出的糅合前述三种模式的“统一方法”提案。以上几种模式作为新近国际税法领域关于联结度规则最新发展将对整个国际税制产生历史性的影响,也将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其不仅是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颠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新兴国家在征税权划分问题上的最新诉求。譬如,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几乎无一例外地约定的OECD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条款,这将使得那些高度数字化的巨型互联网公司可以在不用设立任何分支的机构的情况下从我国取得巨额利润,现在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之后,此种局面将一去不复返。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中国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大国,不仅是对外进行数字服务输出,还是引进国外巨型互联网企业,都占有非常的体量。因此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做出及时应对,是如英法等国一样,率先推出针对数字经济的单边征税措施,亦或是围绕OECD的运行框架,主张通过全球性的努力形成一个多边共识,从而妥善解决数字经济问题,是当前亟需进行充分论证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通过单边措施解决目前的问题并不值得提倡,一方面,如英国的数字服务税,其本身的理论基础尚存在巨大的争议,一些核心观点尚无法得到充分论证,譬如用户价值创造问题。此外通过单方面常设新的税种的做法对目前的国际税制并无益处,并且将很大程度上使目前的联结度规则产生混乱和复杂化。另一方面,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基本被锁定在为数不多的几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其通过规则的制定巧妙的避开了国内的同类型数字化企业,这将有违税收中性原则。而通过OECD这个平台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是目前最能接受的一个选择,这一点也被欧盟所接受和认可。
王丽华,廖益新[7](2018)在《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建立在传统国际税法理论基础上的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税收协调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晚近国际税法实践中有关居民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改革倾向表明,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已经不能反映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的更为密切的经济联系,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的签署(1),为改革居民税收管辖权提供了良机。跨国所得课税权的改革应按照价值创造理论进行,未来加强价值创造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案将对国际税收协调规则的重塑产生重要的影响。
白锐杰[8](2018)在《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路径探索》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经济领域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现象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作为现代国际金融的新生事物,离岸金融具有监管宽松性和税收优惠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它是现代金融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此同时,离岸金融的出现与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引发税收规避、洗钱、资本外逃、经济波动等现象,税收监管上的国际冲突和矛盾也日益激化,一旦出现失控,其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破坏将极有可能蔓延至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并最终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由于对离岸金融的监管体制特别是税收监管体制的不健全,这进一步加大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伴随着离岸金融发展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凸显出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法制的必要性。中国的离岸金融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包括离岸金融税收在内的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法律缺失、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从法律监管角度出发,研究离岸金融税收监管问题,参考世界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税收监管的立法与协调经验,对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稳步健康发展提出对应的建议。
陈莘[9](2018)在《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ICT)的发展,数字经济近年来迅速崛起,产生了以应用商店、网络广告、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新兴商业模式,消费者在接受和消费数字经济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方面,也展现出了巨大潜力。但是各国现行的税制建立于有形经济为主的时代,数字经济因其数字化、虚拟性等特征,颠覆了传统交易模式,对交易进行课税的实体基础提出了新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扩张正对传统税制带来一系列挑战,这种挑战不仅存在于直接税体系,也存在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体系。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对增值税制面临的新挑战进行研究,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增值税制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数字产品乃数字经济中最为典型的交易标的,数字产品交易没有实物标的、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流动性极高,因此其跨国性更为突出,对传统的增值税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其中,增值税管辖问题是主要的挑战。具体而言包括传统的增值税管辖理论受到冲击,税收权益分配不平衡,以及增值税税收征管困境等等。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适时进行增值税立法,为数字产品跨境交易提供明确的管辖依据,将数字产品跨境交易课税纳入法治化轨道,采用合理的代替性指标判定消费地,明晰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性质,完善契合新兴经济模式的增值税体系。通过健全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规则,推进管辖的实现,具体包括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逆向课税与自动申报结合的征税机制,以及普及使用电子发票等手段。此外,应当强化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比如,通过强化国际税务合作,促进增值税信息交换,通过加强增值税税务行政合作,采用多边手段对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进行协调,打击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增值税欺诈的行为。论文从基本概念和性质的界定入手,按照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进路,用五大部分建立论证体系。第一部分,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及其增值税管辖的一般性考察。本部分主要内容一是厘清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基本概念、性质与特点,其中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定性是分析增值税管辖问题的前提。二是对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涉及内涵、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三方面的内容,是全文论证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所面临的挑战。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面临挑战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传统增值税管辖理论受冲击,增值税税收权益分配失衡,以及增值税税收征管困境等,挑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数字产品跨境交易自身特性、国际增值税制整体上的滞后性、各国增值税制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国际协调的有限性等。第三部分,域外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沿革及启示。本章将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沿革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对每个阶段的主要事件和典型政策进行梳理、归纳,以把握数字产品增值税管辖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我国应对数字经济增值税管辖挑战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现状。通过对国内现行的数字经济增值税管辖权规范、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对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强化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建议。这部分为论文重点内容,结合前四部分从实然层面提出强化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建议,包括明确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原则、健全相关管辖规则和加强国际增值税合作的内容。
王佳宜[10](2017)在《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投资国对海外投资者及其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力,既是经济主权的实现方式,又是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国海外投资出现了强劲增长,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主要力量。传统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的崛起,逐渐改变了这种单向投资关系。在投资自由化理念下,以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为主旨的措施大行其道,而必要管理措施的匮乏导致不少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付出惨痛代价,故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各国维护和强化国家利益的基本前提与理性选择。2015年,中国海外投资流量位列全球第二并首超吸引外资,开始步入资本净输出阶段,因此,坚持海外投资管理权对中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力量变化和世界格局变迁中,海外投资管理权或明或隐,作用范围或广或窄,作用力度或大或小,这都取决于国家行为体间的博弈,也受制于利益诱导和价值定位。海外投资管理权作为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集合体,涉及海外投资活动的诸多领域,任何国家将之内容绝对化的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海外投资管理权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已顺应国际经济形势转变了管理模式,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地跟随发达国家的步伐,需立足本国实际,适时调整传统的单一管理模式,转向复合地依据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式管理。当前,全球海外投资活动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广泛,各国虽不乏行使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践,但理论的薄弱制约了权力运行的预期效益,海外投资管理权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就理论研究而言,国内外学者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研究尚付阙如,甚少有人进行整体性的研究,抽象、概括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和提出指导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是故,应在新的时代、从新的视角、用新的方法对海外投资管理权进行探索。本文即是针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需求和既有研究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采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结合的逻辑方法。本文通过研究论题所及的概念、性质与功能、理论基础、产生与发展、主要内容和主体,力图构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并在深入研究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径。本文除引言外,主体部分由六章构成:第一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从经济学、国际政治经济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概念入手,探讨了这些概念与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逻辑联系与语境差异,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特点与功能,指出海外投资管理权是一种纵向的、涉外的、综合性的管理权;呈现单边性、有限性、协调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功能与社会性功能,后者又包括分配功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和整合功能。第二章“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理论基础”,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强调海外投资管理权为国家政治与外交利益服务,是一国实现政府经济职能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明确了经济主权是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而对权力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指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效果原则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现提供依据,但需受到合理原则的约束。第三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与演变”,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背景与意义,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嬗变,梳理了其由弱化转向坚持与复归的发展脉络,指出投资自由化理论与全球治理下国家管理角色重塑对海外投资管理权造成了全方位的冲击,权力受限已然不可逆转,论证了主权过度沦丧的经验和“共同管理”模式的要求,是当前海外投资管理权坚持与复归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作者的思考。第四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概括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资本管理权、税收征管权、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五个部分,进而对各项权力的含义与基本内容、国际实践、法律意义等作一概观,指出资本管理权包括资本出境管制权和外汇管理权,是对海外投资项目、规模、目的地与外汇使用、境外利润和资产的调回等事项进行管理;税收征管权包括日常税收征管权和反避税征管权;为应对海外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国家强化了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行使,通过单边主义路径实现域外效力。第五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主体”,概括地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主体应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首先,明确了权利主体包括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强调国家享有海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权,但受到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及良法善治的制约,分析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各类执行主体。其次,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中国实践及其走向”,首先,系统地梳理了中国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分析了海外投资审查、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反垄断审查、海外反腐败审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剖析了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依据,提出了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指出完善应始终遵循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事前审查”到“全程管控”、从“国家管理”到“全球治理”的方式转变。最后,提出了完善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可行路径:其一,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如统一海外投资审查机关、完善海外投资审查对象与内容;其二,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在于建立严格的日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优化反避税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三,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关键在于完善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强化惩罚力度;其四,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及相关监督机制,合理引导和规范海外投资活动。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1)OECD数字税改方案述评:理论阐释、权益衡平与规则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象与本质:OECD数字税改方案依据的理论再诠释 |
(一)价值创造还是价值消耗:联结度与市场国征税权的本质再发现 |
(二)生产者剩余还是消费者剩余:跨境交易剩余分割理论的历史再还原 |
二、有限的还是完整的公平:支柱一方案的权益再衡平与规则再建构 |
(一)针对谁:适用范围的产业链和价值链考量 |
(二)如何分:公式分配规则下的税基和要素选择 |
三、形式抑或实质的公平:支柱二方案的权益再衡平与规则再建构 |
(一)收入与支出:居民国与来源国的反避税规则组成 |
(二)税收与经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权结构 |
四、结语 |
(2)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合作税制产生的背景 |
二、《国联1923年报告》:倾斜的征税权分配规则和形成中的国际税收理论① |
(一)税收人格问题——从政治忠诚向经济忠诚过渡 |
(二)经济忠诚四要素——创造经济活动价值的源泉地 |
(三)住所地课税倾向——彼时主流的课税权分配理论 |
(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理论方案 |
三、《国联1925年报告》:修正的税权分配规则与国际税收理论的补漏订讹⑤ |
(一)居民个人及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 |
(二)从来源国免税到有限制的来源国征税权 |
(三)全球化下的逃税与信息交换制度雏形 |
四、《Carroll报告》:营业所得归属及利润分配规则的必要补充① |
五、启示与展望 |
(3)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电子商务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 |
1.2.2 数字经济所得税税权归属争议 |
1.2.3 跨国企业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数字经济跨境交易概述 |
2.1.1 数字经济概念 |
2.1.2 数字经济跨境交易特点 |
2.1.3 数字经济跨国企业商业结构 |
2.2 税权基本概念 |
2.2.1 税权概念 |
2.2.2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划分 |
2.3 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原则 |
2.3.1 经济关联原则 |
2.3.2 受益原则 |
2.3.3 独立实体原则 |
2.3.4 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 |
2.3.5 税权归属原则小结 |
2.4 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理论 |
2.4.1 价值创造理论 |
2.4.2 供应理论与供需理论 |
2.4.3 税收公平理论 |
2.4.4 税收中性理论 |
2.4.5 税权归属理论小结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数字经济税权归属争议与国际探索 |
3.1 税权归属争议 |
3.1.1 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 |
3.1.2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 |
3.1.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合理性难以确定 |
3.1.4 所得性质难以确定 |
3.1.5 跨国企业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 |
3.2 国际探索方案 |
3.2.1 居民税收管辖权完善方案 |
3.2.2 常设机构完善及替代方案 |
3.2.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改进方案 |
3.2.4 所得定性问题解决方案 |
3.2.5 跨国企业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解决方案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 |
4.1 我国完善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必要性 |
4.1.1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流失规模测算 |
4.1.2 我国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必要性 |
4.2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现状 |
4.2.1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
4.2.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政策 |
4.2.3 所得性质认定标准 |
4.3 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不足 |
4.3.1 常设机构规则尚不完善 |
4.3.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不足 |
4.3.3 所得性质认定尚不明确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问题应对建议 |
5.1 应对原则 |
5.1.1 税收公平原则 |
5.1.2 税收效率原则 |
5.1.3 国际协商原则 |
5.1.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5.2 应对措施 |
5.2.1 完善常设机构规则 |
5.2.2 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 |
5.2.3 明确所得性质认定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数字经济及税收管辖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概述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下的典型商业模式 |
三、数字经济企业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理论概述 |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
二、常设机构原则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现有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
一、现有常设机构的定义 |
二、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现有利润分配规则的适用性问题 |
一、跨境利润分配规则简介 |
二、现有利润分配规则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问题 |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BEPS问题概述 |
二、以苹果避税案为例分析BEPS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国际探索 |
第一节 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提案 |
一、修订的利润分配和联结度规则 |
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探索 |
一、法国数字服务税 |
二、英国数字服务税 |
三、数字服务税小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管辖权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管辖权问题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二、我国税收制度及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管辖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积极理性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
二、完善税收管辖权相关法律制度 |
三、运用数字化技术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与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国际税收协调概述 |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理论 |
1.税收管辖权 |
2.国际税收协调缘起 |
3.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原因 |
4.国际税收协定的演进 |
5.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属性 |
(二)国际税收协定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 |
1.中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税收协调的意义和必要性 |
2.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面临的制约因素 |
二、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对比 |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结构对比 |
1.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
2.一般规定 |
3.对所得的征税 |
4.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5.特别规定 |
6.效力规定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协定的主要条款对比 |
1.常设机构 |
2.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3.各类投资所得的税率 |
4.协商程序规定 |
5.情报交换要求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尚有一个东盟国家未与中国缔结税收协定 |
(二)抵免法存在的局限性 |
(三)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落后 |
(四)相互协商程序不能有效解决投资纠纷 |
(五)《BEPS多边公约》对我国税收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
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的完善建议 |
(一)国内税收体系的完善 |
1.转变现有的对外投资税制导向,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
2.以税引资,吸引外商 |
(二)税收协定体系的完善 |
1.加快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
2.加快相关双边税收协定陈旧条款的修订 |
3.完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
4.强化税收情报交换实效 |
5.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化 |
(三)应对《BEPS多边公约》的方法 |
(四)推进多边税收协定的构建 |
1.制定多边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
2.制定多边税收协定的路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概述 |
一、搜索引擎 |
二、社交媒体 |
三、在线中介平台 |
四、线上内容提供商 |
五、电子零售商 |
六、数字软件或硬件 |
第二节 数字经济对传统征税权划分标准的挑战 |
一、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
二、对税基认定的挑战 |
三、对独立交易原则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理论的新进展 |
第一节 用户参与模式 |
一、用户参与的认定 |
二、用户参与所带来的数据价值分析 |
三、传统货物交易中的商品互易行为在数字化交易中的体现 |
四、价值创造地的确定 |
五、利润归属方法 |
第二节 显着经济存在模式 |
一、“显着经济存在”关联度考量因素 |
二、利润归属方法 |
三、“显着经济存在”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营销型无形资产模式 |
一、针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征税的理论依据 |
二、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征税逻辑及分配主张 |
三、利润归属方法 |
四、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数字经济下征税权划分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一节 有关国家相关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印度 |
第二节 有关国际组织的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一、欧盟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二、OECD的立法和实践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与策略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现状 |
一、中国数字经济环境 |
二、中国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冲突的应对策略分析 |
一、对常设机构条款进行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
二、引入预提税方案以应对税基认定挑战的可行性 |
三、在OECD框架下进行国际合作的应对策略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原则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法理基础 |
三、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协调规则面临的问题 |
1. 传统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连接因素, 在新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并非一定反映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更为经常密切的经济联系。 |
2.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和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 居住国并非一定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最终汇聚地, 居住国课税并非一定更能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
3. 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普遍适用原则的国际税收协调模式, 会加剧刺激纳税人通过改变或选择居民身份, 规避一国的居民纳税义务和滥用税收条约的优惠待遇。 |
四、晚近国际税法实践中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改革实践 |
1. 关于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更加注重具有经济实质联系的因素和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的个案协商确定。 |
2. 在享受双边税收条约优惠待遇资格上, 对形式上具有缔约国一方居民身份的纳税人, 进一步附加条件限制。 |
3. 在双边税收条约中引入具有一般反避税规则限制的主观目的测试条款, 以规制各种特定反滥用协定规则无法适用的利用缔约国居民身份套取协定优惠待遇的避税安排。 |
五、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改革的启示和建议 |
六、结语 |
(8)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概述 |
第一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概念、涵义和特征 |
一、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概念 |
二、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涵义 |
三、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特征 |
第二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前提和必要性 |
一、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前提 |
二、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必要性 |
第三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的内容 |
一、市场准入监管 |
二、交易信息监管 |
三、交易主体监管 |
第三章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概述 |
一、税收监管权的概念及其涵义 |
二、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的划分 |
三、离岸金融的税收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
第二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的冲突及其原因 |
一、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的冲突 |
二、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冲突的原因 |
第三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的协调 |
一、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协调的概念及其涵义 |
二、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协调的可行性分析 |
三、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权协调的立法与实践 |
第四节 离岸金融税收监管国际协调的基本框架 |
一、税收合作协议 |
二、税收情报交换 |
三、税收争端解决 |
第四章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进展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概述 |
一、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现状 |
二、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进展 |
第二节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瓶颈 |
一、税收监管专门法尚未制定 |
二、税收监管配套法律机制不健全 |
三、税收监管国际合作有待提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确立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税收优惠原则 |
二、适度宽松原则 |
第二节 对离岸金融税收监管进行专门立法 |
一、加快人大立法 |
二、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
三、完善部门规章 |
第三节 完善离岸金融税收监管配套法律制度 |
一、完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
二、完善转移定价税制 |
三、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
第四节 推动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国际交流与合作 |
一、积极参与税收监管国际准则的制定 |
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
三、加强税收监管立法国际合作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路径 |
1.4 创新与不足 |
2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及其增值税管辖的一般性考察 |
2.1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 |
2.1.1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界定 |
2.1.2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性质 |
2.1.3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特点 |
2.2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 |
2.2.1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内涵 |
2.2.2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正当性 |
2.2.3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实现路径 |
3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所面临的挑战 |
3.1 挑战的主要表现形式 |
3.1.1 增值税管辖理论受到冲击 |
3.1.2 增值税税收权益分配失衡 |
3.1.3 增值税税收征管遭遇困境 |
3.2 挑战产生的主要原因 |
3.2.1 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特殊性 |
3.2.2 增值税制整体上的滞后性 |
3.2.3 各国增值税制的差异性 |
3.2.4 增值税国际协调的有限性 |
4 域外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沿革及启示 |
4.1 萌芽阶段 |
4.2 发展阶段 |
4.3 成熟阶段 |
4.4 域外经验的评析与启示 |
4.4.1 对域外经验的评析 |
4.4.2 域外经验的启发 |
5 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现状 |
5.1 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制度环境 |
5.1.1 区分境内外交易的管辖权划分原则 |
5.1.2 涵盖部分数字产品的管辖对象 |
5.1.3 纸质化兼具电子化的管辖手段 |
5.2 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管辖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
5.2.2 管辖权划分原则不明确 |
5.2.3 管辖的实现存在障碍 |
5.2.4 国际增值税合作待强化 |
6 强化我国数字产品跨境交易增值税管辖的建议 |
6.1 明确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原则 |
6.1.1 税收中性原则 |
6.1.2 税收公平原则 |
6.1.3 国际协调原则 |
6.2 健全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规则 |
6.2.1 落实税收法定,夯实管辖的合法性基础 |
6.2.2 转变管理理念,明确管辖权的划分原则 |
6.2.3 细化征管规则,提高管辖的可得性 |
6.3 加强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国际增值税合作 |
6.3.1 促进国际增值税信息交换 |
6.3.2 加强增值税国际协调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10)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中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拟创新 |
第一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概念的源流 |
一、经济学中的“投资管制” |
二、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对外投资政策” |
三、国际经济法学中的“管理权”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含义的界定 |
一、海外投资的含义 |
二、管理权的含义 |
三、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含义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与特点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特点 |
第四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功能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功能指向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规范性功能 |
三、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社会性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
一、国家利益说 |
二、国家外交说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政府经济职能说 |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说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主权说 |
二、适用规则认定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与演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背景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意义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演变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弱化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坚持与复归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未来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资本管理权 |
一、资本管理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资本管理权的国际实践 |
三、资本管理权的法律意义 |
第二节 税收征管权 |
一、税收征管权的国际法理据 |
二、税收征管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三、税收征管权的冲突与协调 |
四、税收征管权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权 |
一、反垄断审查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反垄断审查权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三、反垄断审查权的国际实践 |
第四节 海外反腐败审查权 |
一、海外反腐败审查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三、海外反腐败审查权的国际实践 |
第五节 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 |
一、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运行模式 |
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的法律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主体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权利主体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决策主体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执行主体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义务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其他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中国实践及其走向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二、中国海外投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三、中国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四、中国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五、中国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六、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 |
一、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依据 |
二、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三、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式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
一、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 |
三、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 |
四、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 |
五、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参考文献)
- [1]OECD数字税改方案述评:理论阐释、权益衡平与规则建构[J]. 曹明星. 税务研究, 2021(06)
- [2]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J]. 林星阳. 税收经济研究, 2020(06)
- [3]我国数字经济跨境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权归属研究[D]. 李影. 吉林大学, 2020(08)
- [4]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研究[D]. 骆盼.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5]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法律问题研究[D]. 范瑞瑞.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论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划分的冲突与对策[D]. 江金山.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J]. 王丽华,廖益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8(04)
- [8]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监管立法的路径探索[D]. 白锐杰.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9]数字产品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管辖研究[D]. 陈莘. 重庆大学, 2018(04)
- [10]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D]. 王佳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