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2020)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晋政办发[2020]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两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3](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丁甜甜[4](2019)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危险化学品碎片化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N市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频繁发生,威胁着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遏制离不开科学化、合理化的监管制度,离不开正确的价值导向,也离不开社会各主体的协调与合作。N市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却存在着碎片化的特点。破除当前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碎片化困境,不仅是N市面临的现实任务,对于解决我国其他地区的监管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危化品事故率、重大危化品事故情况来阐述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本文在对大量文献的研究整理以及对N市危化品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访谈的基础上,安排本文的行文思路、写作框架。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对N市的危化品监管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表明,N市危化品监管存在着碎片化的问题:第一,制度合理性不足下的协同低效。具体来讲,就是权责关系、利益关系的分歧加剧了政府部门横向协作的困难,而问责制的缺陷增加了政府部门纵向调度的难度。第二,整合理念缺失下的协作乏力。由于各个主体的价值理念趋于多元化而缺乏整合,导致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行动缺乏协调性、一致性。第三,资源的分散化。具体而言,就是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缺乏有力整合,作用发挥受到限制。这三个碎片化要素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使得危化品监管陷入碎片化闭环之中。究其根源,是因为当前的危化品监管缺乏充分的正式制度供给,部门本位主义割裂了合作关系,监管主体自身也存在越位、缺位的问题。从现实背景来看,无论是中央到地方的整体性道路探索,社会力量与治理目标的双重驱动,还是信息技术的发展,都推动着危化品监管走向整合的道路。基于N市的危化品监管现状,本文提出了实现整体性监管的现实路径:其一,通过整合多元化价值理念、构建整体性信息系统,实现理念与技术的有机统一;其二,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协调组织内部结构、完善权责清单,优化危化品监管的制度结构;其三,通过强化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整体性运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间的合力。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6](2019)在《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调整公布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延伸,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对本级
宣城市人民政府[7](2019)在《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文中认为宣政[201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具体行动。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政府权力事项等情况,市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宣城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布。
六安市人民政府[8](2019)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文中指出六政[2019]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构建"3+2"清单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四最"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市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要求,市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六安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布。
卿武[9](2018)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是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研究对了解和把握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而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是基于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展开研究。论文从危险化学品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以期对危险化学品形成初步的认识。接着从立法、执法和管理3个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现状进行梳理,并指出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存在的7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登记范围划定不合理、登记机构设置不规范、登记行政职权划分不统一、登记信息公开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协调、登记功能难实现、登记执法不严格。然后,介绍了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域外国家、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从中得出诸如在国家层面成立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将危险化学品管理理念由基于化学品危害向基于化学品风险转变、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登记等有益的经验。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进行了思考,提出扩大登记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的各环节纳入登记并设立豁免登记;坚持公益性、无偿性,自上而下单独设置登记机构;统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职权为行政确认权等想法和建议。
王重刚[10](2018)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实施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逐渐完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出新的相关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状,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进研究。通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发展过程、标准及标准的实施情况分析得出运行现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法厘清存在的问题。通过文本比较等方法对有关术语和定义进行完善,解决对部分术语理解不清的问题。通过层次性原理,根据ISO管理体系高阶结构(HLS)对AQ3013-2008的架构进行改进,得出改进后的架构,从而解决与其他管理体系不兼容的问题,并通过网络层次分析法(ANP)对一级要素、二级要素的权重和分数进行赋值;通过文本比较等方法对新架构要素对无AQ3013-2008对应的参考ISO等国际标准的相关条款编写,从而解决体系完整性的问题;通过对有对应的人力资源、设备设施、信息沟通、危险源管控、安全意识和理念等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补充完善,解决不适应新法规要求的情况;采用PDCA循环的完整性原则,补充完善标准范围等内容,解决体系中PDCA循环不完整的情况;采用系统层次性原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等内容,从而解决体系中层次性不强的情况。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危险化学品碎片化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N市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相关研究 |
1.2.2 整体性治理的应用性研究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1.3 概念界定及理论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相关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历史演进 |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演变 |
2.2 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的改革历程 |
第3章 碎片化困境: 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现实样态 |
3.1 制度合理性不足下的协同低效 |
3.1.1 横向协作困难 |
3.1.2 纵向调度不力 |
3.2 整合理念缺失下的协作乏力 |
3.2.1 政府部门间的合作难题 |
3.2.2 政企关系: 监管主客体的矛盾 |
3.2.3 政社关系: 不平等的伙伴 |
3.3 资源的分散化: 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 |
3.3.1 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 |
3.3.2 合力不足: 社会资源的零散化分布 |
3.4 循环的碎片化格局 |
第4章 根源探究: 碎片化监管的生成机理 |
4.1 不充分的正式制度供给 |
4.1.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
4.1.2 制度框架的内在不足 |
4.1.3 过于强硬的“一票否决” |
4.2 部门主义加剧隔阂 |
4.2.1 功能分化原则下的碎片化产出 |
4.2.2 常态化协作机制的缺失 |
4.3 角色不清: 监管主体的越位与缺位 |
4.3.1 “家长式”政府放手不足 |
4.3.2 弱化的企业自律功能 |
4.3.3 社会力量“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
第5章 走向整合: 整体性监管的多重逻辑 |
5.1 整体性政府的实践探索 |
5.2 外部驱动: 从“被动”到“主动”的社会力量 |
5.2.1 参与渠道不断丰富 |
5.2.2 参与意愿逐渐增强 |
5.2.3 参与能力逐步提高 |
5.3 内在动力: 治理目标的不断推动 |
5.3.1 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
5.3.2 压力型体制下的刚性目标 |
5.4 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 |
5.4.1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
5.4.2 从“人工”到“智能”的实践 |
第6章 从碎片化到整体性: 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现实路径 |
6.1 提升能力: 理念与技术的统一 |
6.1.1 需求回应: 整合监管理念 |
6.1.2 技术支撑: 整体性信息系统的建构 |
6.2 优化制度: 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顶层设计 |
6.2.1 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法律体系 |
6.2.2 走向协调的组织机构 |
6.2.3 清单管理: 划清权责界限 |
6.3 形成合力: 加强多元主体协作 |
6.3.1 增进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 |
6.3.2 完善整体性运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9)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概述 |
(一) 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立法、执法和管理现状 |
(三)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
二、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登记范围划定不合理 |
(二) 登记机构设置不规范 |
(三) 登记行政职权划分不统一 |
(四) 登记信息数据公开不充分 |
(五) 登记制度不协调 |
(六) 登记执法不严格 |
(七) 登记功能难实现 |
三、域外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比较借鉴 |
(一) 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国际公约 |
(二) 欧盟、美国和日本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
(三) 域外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思考 |
(一) 合理划定登记范围 |
(二) 规范设置登记机构 |
(三) 统一登记行政职权划分 |
(四) 充分公开登记信息 |
(五) 协调登记制度 |
(六) 严格登记执法 |
(七) 合理界定并充分发挥登记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与研究背景 |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研究综述及评析 |
1.2.1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研究综述 |
1.2.2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研究评析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2.1 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现状 |
2.1.1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提出与完善 |
2.1.2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
2.1.3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主要内容解析 |
2.1.4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
2.2 安全生产标准化存在问题调查 |
2.2.1 调查情况 |
2.2.2 调查分析 |
2.3 安全生产标准化问题分析 |
2.3.1 部分术语不明确或未明确 |
2.3.2 标准结构不适宜 |
2.3.3 部分内容不完善 |
2.3.4 部分内容要求重复或碎片化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改进研究 |
3.1 增加的术语和定义 |
3.2 修改的术语和定义 |
3.3 删除的术语和定义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架构改进研究 |
4.1 整体架构改进的设计 |
4.2 部分要素的层次性优化设计 |
4.2.1 资源(7.1)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2.2 信息沟通(7.4)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2.3 文件化信息/总则(7.5.1)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2.4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总则(8.1.1)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2.5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总则(10.1)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2.6 事件、不符合和纠正措施(10.2)要素子条款的设计 |
4.3 改进后的架构及分析 |
4.3.1 改进后的架构要素变化分析 |
4.3.2 基于ANP要素权重的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准内容改进研究 |
5.1 标准内容的补充 |
5.1.1 HLS要素内容的补充 |
5.1.2 法规等新要求的完善 |
5.2 标准内容的优化 |
5.3 标准PDCA循环完整性的优化 |
5.4 标准层次性的优化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附录 |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6)
- [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4]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危险化学品碎片化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N市的研究[D]. 丁甜甜.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6]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调整公布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J].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0)
- [7]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J]. 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04)
- [8]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J].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04)
- [9]我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完善研究[D]. 卿武. 云南大学, 2018(04)
-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改进研究[D]. 王重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