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谈野生动物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陈强,刘晓静,闫博,闫满玉,刘冰许[1](2022)在《河南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前景——基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文中指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名录》调整背景下,笔者对河南内乡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缩减和破坏,环境受到污染,人才缺乏,资金投入不足,违禁猎捕行为等问题。提出了应采取分区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适时监测野生动物,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措施,以期进一步有效、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方法及政策,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王小军,李文潞,王露[2](2021)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路径》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底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使保护野生动物成为我国重大的时代课题。野生动物面临的生存危机和"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折射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理念不科学、保护范围狭窄、相关主管部门权限交叉严重、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新迟缓、禁食野生动物条例不健全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完善相关名录制度,建立健全禁食野生动物条例。
王妍[3](2021)在《国家公园体制内自然、人与权力的研究 ——以三江源杂多县昂赛乡为例》文中认为
崔文宇[4](2021)在《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正在不断推进,对于生态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所谓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生态系统应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能力,是自然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保护、不受威胁的状态。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明确了十一种国家安全层面,其中生态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层面。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又确定了对生物多样性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目标。在我国生态安全的新要求背景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改已被列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虽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从1988年诞生以后,已经历经了四次修改,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仅有2016年的一次修订。就目前而言,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保护范围、权责分布、制度设置、法律衔接等方面仍然不适用生态安全的要求,本文在生态安全背景下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提出意见。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该法的立法沿革,分别从这部法的诞生、发展以及2020年最新的修订草案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着重分析了这部法的立法缺陷,即立法理念不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协调困难,相关制度未体现生态安全需要,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无法体现生态安全要求;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中心,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对策,分别是转变立法理念以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确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权责划分,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加强相关法律衔接,体现生态安全的要求。
孔利坤[5](2021)在《论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文中指出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支撑人类的健康生存构筑了一道坚实的屏障。它是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且兼有自然资源的属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均未彻底禁止人们对野生动物所进行的合理化利用。但是,这种合理利用应不违背野生动物保护的宗旨和原则,且应防止因过度利用对野生动物生存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因为一旦滥用,就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代价,2003年的SARS和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大流行即是如此,人类之殇发人深省。在此背景下,后疫情时代,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如何健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筑好法律的屏障,防止疫情的卷土重来,是一个十分重要且迫切的研究课题。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逻辑论证等方法研究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该部分首先从法律和思想两方面分别论证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理论依据;其次,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公共卫生健康、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三角度分别阐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现实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梳理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框架;其次,从实践的视角,检视了当前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的实施情况;最后,指出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立法方面,相关立法分散、目的不足,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和名录狭窄,不能做到全链条全方位保护;在执法方面,执法体制不顺和执法缺乏监督导致执法缺位、执法不到位;在司法方面,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惩罚力度小,而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在守法方面,由于公众的禁食野生动物意识淡薄和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第三部分为域外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借鉴。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具体实践措施,其次,归纳总结了这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包括构建系统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体系、强化食用链的全链条管控、重视社会的多方治理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建议,它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立法保护。推进相关法律的衔接,扩充立法的目的,打造全链条的保护体系,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健全执法监管体制。梳理部门职责清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强化权力监督。三是完善司法惩治体系。加大惩罚力度,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四是提高公众参与度。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监督。综上,在世界性疫情背景下,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中,迫切需要认真审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甄别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短板,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陈积敏,胡诚志,杨帆,邓琳君[6](2021)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研究》文中提出运用滚雪球方法系统地梳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及犯罪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资料,全面地分析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界定窄且不确定、"保护"与"利用"初衷存在偏离、协同监管体制不完善等治理困境,得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遵循生物多样性规律、完善整体性保护的思路、创新非法贸易的治理举措三大治理需求,提出从重塑立法理念、科学界定野生动物概念、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体制、优化执法队伍建设体制等治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建议。
梁治平[7](2020)在《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文中指出2018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野生动物犯罪上诉案件,该案二审律师和一些刑法学者围绕该案展开了一场讨论,参与者就动物保护乃至于人与动物关系等议题发表了诸多意见。这些意见预设了人权与"动物权"的对立,反对将"动物权"凌驾于人权。它们还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批判所谓国家主义,强调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重要性,并把现行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更不用说非官方的动物保护主张)视为域外影响的结果,认为它们脱离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对这些观点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这些意见武断且充满偏见,反映了一种基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只有意识到进而自觉去除特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为赋予的封闭、狭隘性质,法治、人权、财产权这些理念和价值才能获得更大生机,成为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基础。
周苓羽[8](2020)在《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对野生动物全链条的保护,立法理念上忽视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价值和潜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此外,还存在野生动物检疫缺失、执法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有限等问题。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需要修订相关法律、加强野生动物检疫工作、改革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执法体制、构建和完善可食用野生动物白名单。
曹兴华[9](2020)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吴尚聪[10](2020)在《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文中指出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由来已久,从经济价值、科学价值、观赏价值、药用价值等方方面面来说,人类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利用已经形成产业形式。这些产业也大量消耗着我国的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一些动物甚至走向灭绝。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慢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体系庞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源的有限性也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暂时并不能完全禁止野生动物的利用。那么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而非滥用就成为笔者关心的要点。因此笔者欲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完善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十九大报告对其更加重视,我国政府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滥用问题表现出了足够的重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随之于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三种制度: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立法研究。笔者先从野生动物的定义出发,探究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然后根据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应用来讨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限度关系,得出保护的必要性与利用的不可或缺性,根据二者关系提出合理利用的界限范围。而后介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现状,利用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法条进行分析解释,及对现实案例进行研究探讨,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问题。包括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这三种制度的立法缺陷。之后根据新西兰、美国及欧洲各国在猎捕制度的规范体系,韩国在人工繁育方面的进步成就,澳大利亚对专用标识制度的限制利用等有助于我国的立法经验对上述三种制度提出立法上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完善后将更大程度打击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滥用的违法者,有利于实现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
二、再谈野生动物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谈野生动物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河南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前景——基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1《名录》调整的背景及意义 |
1.1 背景 |
1.2 意义 |
2 宝天曼自然保护区概况 |
3 调查研究的方法 |
4 结果统计与分析 |
5 存在的问题 |
5.1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缩减和破坏 |
5.2 环境污染 |
5.3 人才缺乏,经费投入少 |
6 保护措施及未来展望 |
6.1 科学规划,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
6.2 做好野生动物监测工作 |
6.3 开展科普宣教,扩大管护影响力 |
6.4 未来展望 |
(2)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检视 |
(一)立法理念不科学 |
(二)保护范围狭窄 |
(三)相关主管部门权限交叉严重 |
(四)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新迟缓 |
(五)禁食野生动物条例不健全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路径 |
(一)树立科学多元的立法理念 |
(二)扩大野生动物的法定保护范围 |
(三)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 |
(四)完善相关名录制度 |
(五)建立健全禁食野生动物条例 |
(4)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第一章 生态安全背景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订的必要性 |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
二、唤醒公众生态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三、促进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
四、助推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 |
第二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沿革 |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诞生 |
(一)诞生的背景 |
(二)亮点评析 |
二、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 |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 |
(二)2016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
三、202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亮点评析 |
(一)修法背景 |
(二)立法目的有所提升 |
(三)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 |
(四)内容亮点 |
(五)法律责任 |
(六)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第三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缺陷分析 |
一、立法理念不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立法目的过于功利化 |
(二)野生动物保护原则亟待完善 |
二、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过于狭窄 |
三、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职权交叉,协调困难 |
四、相关制度未体现生态安全需要,亟待完善 |
(一)公众参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 |
(二)未建立野生动物生态安全评估制度 |
(三)未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
五、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无法体现生态安全要求 |
(一)未贯彻《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 |
(二)未与《生物安全法》制度进行衔接 |
(三)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衔接不畅 |
第四章 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评析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印度 |
(四)新加坡 |
二、域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先进的立法理念 |
(二)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广泛 |
(三)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备 |
(四)严格规制野生动物非法利用行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对策 |
一、转变立法理念以适应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提升立法目的 |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原则 |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
(一)让《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加名副其实 |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各级名录 |
三、明确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权责划分 |
(一)设立统一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 |
(二)赋予森林公安部门执法权限 |
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建设 |
(一)细化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
(二)制定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三)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制度 |
五、加强相关法律衔接,体现生态安全的要求 |
(一)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 |
(二)与《生物安全法》衔接 |
(三)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本文创新 |
2 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
2.1 理论依据 |
2.1.1 法律依据 |
2.1.2 思想依据 |
2.2 现实依据 |
2.2.1 维护生物多样性 |
2.2.2 保障公共卫生健康 |
2.2.3 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
3 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立法层面 |
3.1.2 实践层面 |
3.2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 |
3.2.2 执法监管体制不顺畅 |
3.2.3 司法惩治体系不完备 |
3.2.4 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
4 域外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
4.1.1 立法层面 |
4.1.2 实践层面 |
4.2 域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借鉴 |
4.2.1 构建系统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体系 |
4.2.2 强化食用链的全链条管控 |
4.2.3 重视社会的多方治理 |
4.2.4 注意实地的动态研究 |
5 完善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的建议 |
5.1 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立法保护 |
5.1.1 推进相关法律的衔接 |
5.1.2 扩充立法的目的 |
5.1.3 打造全链条的保护体系 |
5.1.4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
5.1.5 优化地方立法 |
5.2 健全执法管理制度 |
5.2.1 梳理部门职责清单 |
5.2.2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
5.2.3 强化权力监督 |
5.3 完善司法惩治体系 |
5.3.1 加大滥食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 |
5.3.2 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
5.4 提高公众参与度 |
5.4.1 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宣传教育 |
5.4.2 鼓励公众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困境 |
1.1 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界定窄且不明确 |
1.2“保护”与“利用”初衷存在偏离 |
1.3 协同监管规制体系不完善 |
2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要求 |
2.1 遵循生物多样性规律 |
2.2 完善整体性保护思路 |
2.3 创新非法贸易治理举措 |
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 |
3.1 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理念 |
3.2 科学界定野生动物概念 |
3.3 完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体制 |
3.4 优化执法队伍建设体制 |
4 小结 |
(7)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意识形态:一种法律意识/无意识 |
二、“鹦鹉案”申诉意见所见之法治意识形态 |
三、人权vs.动物权:法治意识形态之展开 |
四、讨论一:阶段论与人权论 |
五、讨论二:法益说、重刑论与财产权 |
六、讨论三:动物保护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 |
七、人与动物关系:民意与法律 |
八、结语:从法治意识形态中获得解放 |
(8)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1.野生动物的来源 |
2.野生动物的检疫 |
3.野生动物的交易 |
(1)出售、购买、利用。 |
(2)运输、携带、寄递。 |
(3)食用。 |
(二)执法现状 |
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不足 |
(一)立法不足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是保护范围狭窄。 |
二是立法理念上缺乏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和潜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视。 |
三是对野生动物交易缺乏“全链条”的规制。 |
2.《刑法》 |
(二)野生动物检疫缺失 |
(三)执法体制不完善,监管力度有限 |
1.执法涉及诸多部门,跨部门协调执法难度大 |
2.执法过程重审批、轻监管 |
3.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长期未更新 |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可商榷之处 |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是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
二是更新立法理念,明确立法目的,修改立法原则。 |
三是构建包含各个环节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体系。 |
2. 进一步完善《刑法》 |
(二)加强野生动物检疫工作 |
(三)改革野生动物执法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
(四)及时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9)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 |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 |
(二)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检视 |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地方立法检视 |
(四)紧急性立法检视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别观照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条约观照 |
(一)全球性国际公约 |
(二)以欧盟为例的地区性公约 |
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提升进路 |
(一)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理念 |
(二)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 |
(三)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措施 |
(四)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 |
(五)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
(10)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研究的相关基础论述 |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 |
一 野生动物的定义 |
二 本文对濒危野生动物定义 |
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理论基础 |
一 早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二 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三 改良后的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四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与利用的不可或缺性 |
五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与保护的相互促进 |
第三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现状 |
一 宪法层面的规定 |
二 法律层面的规定 |
三 法规及规章层面的规定 |
四 地方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 |
五 我国涉及国际法律文件层面的规定 |
第二章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猎捕制度 |
一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缺乏公益性限制 |
二 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水生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无限制 |
三 猎捕制度的主体规范不完善 |
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人工繁育许可制度 |
一 人工繁育许可制度商业性强 |
二 人工繁育许可证客体范围小 |
三 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续管理不足 |
第三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专用标识制度 |
一 专用标识制度对盗猎的激励性 |
二 专用标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欠缺 |
第三章 国外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狩猎制度 |
一 英国、新西兰对狩猎动物的限额管理 |
二 德国、美国对狩猎许可证的严格管理 |
三 欧洲各国完善细致的狩猎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繁育驯养制度 |
一 韩国逐步取缔养熊业 |
二 美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许可证的严格规定 |
第三节 标记管理制度 |
一 CITES公约对标记的管理的严格化 |
二 澳大利亚野生动物制品标记的申请的限额化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猎捕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猎捕行为的公益性限制 |
二 猎捕前审核培训的增设 |
三 猎捕资格条件的细化明确 |
第二节 人工繁育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商业性人工繁育的逐步禁止 |
二 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的及时更新与完善 |
三 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续管理规定的增设与细化 |
第三节 专用标识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分级动态管理的实施 |
二 对专用标识式样的统一性与唯一性的结合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再谈野生动物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南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前景——基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J]. 陈强,刘晓静,闫博,闫满玉,刘冰许. 养殖与饲料, 2022(02)
- [2]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路径[J]. 王小军,李文潞,王露.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4)
- [3]国家公园体制内自然、人与权力的研究 ——以三江源杂多县昂赛乡为例[D]. 王妍.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4]生态安全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完善研究[D]. 崔文宇.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5]论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D]. 孔利坤.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6]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治理策略研究[J]. 陈积敏,胡诚志,杨帆,邓琳君. 林业经济问题, 2021(02)
- [7]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视角[J]. 梁治平. 中外法学, 2020(06)
- [8]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 周苓羽.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2)
- [9]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J]. 曹兴华. 行政与法, 2020(06)
- [10]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D]. 吴尚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