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建筑基地权属的分摊(论文文献综述)
赵英楠[1](2020)在《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房屋私有化制度确立以来,房屋产权的附属权利纠纷随之增多。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实践中存在被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售出租的现象。集体共有产权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生此现象的根源。因其在生产、交易、维护等环节中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且各主体的目标、利益、权力等有所差异,易在地面车位产权实施过程中引发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从理论、法律的角度厘清地面车位的产权归属,进而从消费者个体特征、信息搜寻与认知、风险及社会关系三个层面上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业主购买地面车位的影响因素,通过建立政府、开发企业、业主三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以不同视角分析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对青岛市相关地区调查验证分析结果,探索居住小区地面车位权属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居民购买车位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为车位需求情况、车位升值预期、法律了解程度以及业主风险感知程度,其他业主或周围人购买车位的示范作用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社区中普遍存在着业主调查车位权属信息成本高昂、自治能力较弱的现象,政府的消极监管及业主自治成本较高使共有产权被侵占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要从共有车位的立法保护、提升政府监管效率、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建设信息公开、推动居民自治组织的成立以及加强共有产权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措施,解决小区地面停车空间共有产权实现的困境,避免共有有车位遭的现象发生。
张鹏[2](2020)在《论我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利归属》文中研究说明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免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税费"也不能视为国家的投资。借助于现代法律的财产权社会化义务观念,结建防空地下室归属于私人所有也并不妨碍其防空、救灾功能的发挥。不应以容积率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开发土地空间的上下界限,依据《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制度内涵,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的土地空间应当属于开发商等私人主体所取得的该地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因此,由开发商等私人主体投资建设的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及其占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将结建人防车位分割出售后,符合业主区分所有性质;开发商将结建人防车位整体移交物业的,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较为妥当。
马栋[3](2020)在《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物权法》出台后,第七十四条成为了地下车库确权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至今,居民居住环境更新快,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纠纷日渐增多,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所采用的“约定说”确权规则不免曝露出短板,满足不了实际的司法需求。《民法典》物权编对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进行了结构性拆分,但并未改动法条中的具体内容,继续沿用“约定说”这一确权规则。约定说虽然遵循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采用约定说的前提并未清晰确认;再者地下车库物权权能存在缺陷,譬如是否能登记以及如何登记并没有可以统一参照的规定,致使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关于地下车库的确权各执一词,给小区地下车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带来了诸多不便。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采用的是“约定说”。通过对《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小区地下车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体系解释可知,我国当前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地下空间权制度缺失、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模糊和地下车库所有权权能不足等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和诉讼实务的层面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裁判规则的混乱。以146个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多达8种,其中约定说独占鳌头,登记说、共有说、成本分摊说、土地增值税抵扣说和建筑面积分摊说等各自占有较少比例。各类确权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有所区别,适用效果也各有优劣。结合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的具体背景,可以考虑充分借鉴其他确权规则的思维与方法以完善约定说之适用。为完善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解决地下车库权属争议纠纷,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地下车库的确权规则的立法完善出发,构建我国地下空间权法律体系,健全小区地下车库登记制度。其二,回应地下车库确权纠纷的司法困境,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地下车库确权纠纷中确权规则的适用,在地下车库确权裁判中,需要明确约定说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进行分摊且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不由业主承担的情形下才可以运用约定说的规则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张艳辉[4](2019)在《地面停车位纠纷类案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属,学界和实务界对该规定有不同的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车位、车库的权属之争日渐频繁尖锐,特别是地面停车位的权属。《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界定没有具体规定,应争议而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3条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司法实务关于地面停车位权属纠纷的裁判没有统一标准,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裁判理由和迥异的裁判结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探寻立法原意,遵循不动产变动规则,符合构成专有部分实质要件的地面停车位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已经进行登记不是构成专有部分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规划内地面停车位因原始建设归开发商所有,且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业主;第74条第3款针对的是规划外车位;容积率是一个规划技术指标,未纳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不能得出地面停车位是土地使用权且只能由业主共有的结论;地面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是权属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而已纳入公摊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则必须由全体业主共有。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后,包括地面停车位在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必将更加清晰。
谢雨宏[5](2019)在《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评价》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大型高铁客站自诞生至今仅十余年,属较新的建筑类型,其使用后评价既有研究数量相对较少,深度相对较浅。随着“四纵四横”高铁网完全建成,大量尚处于初创期和试错期的大型高铁客站全状态投运,站房的设计失误逐步暴露,应及时发现并纠正,避免错误重现。以全国各地共21座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为样本,进行多轮走访调研,发放11类问卷共4817份,运用SPSS、SAS、yaahp、MATLAB等软件进行定量研究。同时,以定性分析弥补结构化研究的不足。研究中的使用后评价主要分为综合满意度评价、焦点评价和诊断性评价三部分。综合满意度评价以不同使用群体、不同客站站房、不同时间为控制变量,在通过了信效度检验的基础上,分三阶段进行均值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和AHP-模糊综合评价,获得了较为系统、详实的评价结果。焦点评价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候车大厅的喜爱度评价,探讨了4个大项,15个中项,22个小项的旅客喜爱度,总结了既有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第二阶段是对设计人员内部访谈,以及对意见箱和投诉热线的查看和整理,发现了诸多隐藏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在以上评价的基础上,提取出高铁客站站房中的若干突出问题进行诊断性评价。对我国高铁站的基本人流模式问题,通过秩和检验,否定了现行规范总则中“我国高铁站为‘通过式’人流”的基本假设,确认了“我国高铁站仍以‘等候式’人流为主,辅以少量‘通过式’人流”的基本现实。对高铁客站站房的规模预测问题,新建了基于Fisher分布参数估计,预测高铁客站站房及候车空间最高聚集人数的数学模型,能有效解决站房部分空间规模预测不准确的问题。针对站房与城市交通接驳问题,运用改进型logistics模型进行全要素建模,在传统接驳方式中首次纳入4大新要素,计算分摊率期望值,得出量化的设计建议。针对换乘接续现状的不便,提出并讨论了多种优化方案,通过专家评价得出优化建议。此外,还在大型高铁客站站房的商业运营、安检漏洞、大众误解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针对POE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最后,将研究成果具象化、条文化、系统化,提出高铁客站站房的设计改进建议,为设计实践及规范修编提供参考。
高树林[6](2017)在《物权法第74条之法律完善》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满足了基本需求,小康生活也让汽车逐渐成为中国家庭的标配。车辆的日益增多,伴随着对停车位需求的日益上升。法律是社会的规范,2007年的物权法第74条回应实际需求,在基本法律层面回应了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但仔细推敲,发现物权法第74条在语境上依然有诸多矛盾和不合理之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确定原则是由开发商和业主协商确定,表面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未从法理层面厘清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以及权属,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质疑不断,并带来诸多权属纠纷。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三部分均围绕物权法第74条,从不同角度对物权法进行解读,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物权法74条之不足。本部分从物权法74条之进步意义、物权法第74条之语境之困、物权法第74条之权属之困三方面进行论证。从物权法当时出台背景来看,物权法第74条在法理体系的搭建、小区业主权益的适当倾斜以及开发商权益的适当配置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就其字面语义来讲,何为“规划”用于停放、何为“车位、车库”、何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何为“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属等等问题均未进行明确,带来解读上的歧义。解读上的歧义带来权属之困,当下围绕物权法第74条。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有由开发商和业主协商确定、归开发商所有、归业主共有等等不同观点。本文第一部分对上述观点逐一进行评析,指出其积极意义所在,也指出其不合理之处。第二部分为物权法第74条之现实适用。本文在物权法第7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背景下,指出物权法74条语境不清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的权属纠纷,包括住宅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供不应求;停车位“只卖不租”,激化矛盾;停车位成为投资品,外销情况严重;“人防车位”出售,权属更成迷局等等现实问题,并在尊重物权法74条效力的基础上,对物权法第74条语境下的权属界定进行了阐释和明晰,即针对不同类型停车位,分别适用土地使用权理论、建筑物共有理论、主从物理论,分摊理论、成本理论、投资者收益理论确定权属。根据上述理论论证,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可以判断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在此认知基础上,本部分还对南京鼓楼区法院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案的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进行了点评,并用本部分的论证成果尝试对星汉案进行另一种可能的判决。第三部分为物权法74条之完善,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经验和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进行定性、分类和确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物权法第74条的修改,包括修改原则、修改内容以及配套法律的完善等等。
蔺曦[7](2016)在《1949年以来西安明城区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城市形态进行研究是引导城市健康发展的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对1949年以来西安明城区内七贤庄地段形态的演变阶段、特征、问题和动力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寻求城市形态演变与内城发展的关系及有机更新模式,进而为西安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提供研究依据,为历史地段及其周边地区城市更新发展提供借鉴意义。论文首先分析了形态演变的方法和基础框架,以城市形态演变的阶段特征、代表性事件或特征因素、社会经济文化的相关背景条件为划分的依据。划分成三个形态演变时期:第一阶段,单位制模式下的外力干预时期(1949—1977年);第二阶段,基于单位地块单元的自我更新时期(1978—1999年);第三阶段,地块自我更新向地产开发单元转化时期(2000年至今)。本文运用城市形态学分析方法,结合实地调研和史料分析,针对空间单元演变的特定阶段,从平面单元、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性质等三个物质形态要素的变化特征进行分析,分析其土地政策、经济模式、社会组织方式及物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作用及影响。结合三个物质形态要素,分析每个形态时期的平面类型单元。总结各个形态时期的形态特征和成因,归纳其形态演变总体规律:地段更新呈现出阶段性;地块的更新是在地块权属内进行自我更新演替,不超越地块边界线;地段更新呈现由边缘向内部发展,最终沿街城市主要街道成带状发展;地块内更新演替是有需求导向的。影响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的主要因素为七贤庄历史片区的保护、国家政策的干预、城市的建设开发、建筑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土地价值的上升、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和地段内人口的稳定等,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七贤庄历史片区的保护。本文是城市形态学在西安小尺度空间层面的研究,以便为城市存量规划、城市更新改造与文脉传承提供依据。
李易时[8](2016)在《地面车位权属研究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住宅小区中地面车位权属问题长期困扰着实务界与学界。由于现行法未使用裁判规范,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判决要旨相互矛盾,学界的界定标准复杂混乱,因而对地面车位权属之界定未形成一致结果。人们惯于将地面车位权属问题置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之下考察,并且将住宅小区等同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而现实情况是,我们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法教义学关系尚未摸清,对其设立规则的研究仍停留在静态要件的水平,这就造成了面对生活事实的提问时虽然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可用,但地面车位权属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本文尝试在物权法体系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法教义学建构,以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法体系之关系,最终为界定地面车位权属提供标准。本文采用了如下研究方法:1、实证的方法:实证研究有关地面车位权属的实务判决及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属纠纷争议,总结其中的类型,分门别类对地面车位权属面临的实务困境进行归纳;2、历史的方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教义学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比较当下的区分所有权立法,进而解释我国法教义学层面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比较的方法:在比较法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进行洞悉,结合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规则;4、法教义学方法:即利用物权法体系中的概念、规则、原则等作为法秩序的整体来探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教义学构造,进而结合不同居住形态界定地面车位权属。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地面车位权属问题进行概述,厘清地面车位及论题含义,强调本文只论题是以开发商移转商品房所有权作为时间点。接下来阐述地面车位权属界定现状,如立法状况,司法判决观点,归纳现有学界诸学说;在第二章里对立法、司法实务、学界学说的缺憾进行反思,得出权属问题未解决的原因在于未进行物权法体系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教义学分析,并初步探寻法教义学思路;第三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投入具体的法教义学关注,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须基于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现有规则体系基础上进行法教义学构造;第四章将基于第三章的法教义学建构而对地面车位所处的住宅小区类型化,将前述法教义学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置于住宅小区类型中讨论,从而决定地面车位权属界定需适用何种物权变动规则;第五章针对不同的小区形态,对地面车位权属进行具体界定。
胡蓉[9](2015)在《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追求高品质的生活成为主旋律。出门以车代步已经渐渐成为高品质生活的代表之一,然而私家车数量逐年剧增,不仅为城市的交通造成极大的压力,更对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停车需求的不断增加与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数量的恒定导致供求矛盾明显,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者小区业主之间关于小区车位、车库产权或使用权的诉讼屡见不鲜。有的开发商认为,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其出资建造的,且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小区车位、车库的面积并不在分摊的公用面积中,根据“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车位、车库的产权理应由开发商享有。有的小区业主却认为,小区的车位和车库可以看作是住宅小区内由业主享有共有权的公共设施,小区业主在购房之后,车位、车库作为公用设施应当也随之转让。买车容易,停车难已然成为当前住宅小区内最普遍的问题,而小区内车位、车库权属不明的情况则加剧了小区内停车难的矛盾与纠纷,因此理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对于解决这一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处理与车位、车库相关的纠纷没有统一的规则,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也都大不相同。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次对小区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终结了我国关于车位、车库立法不一致的局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使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更清晰,更明确化,利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对于加强对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的管理及利用,提高车位、车库的利用率,提高开发商投资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理解和适用上都给实践带来困难。《物权法》在制定权属规则前并未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进行区分,对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具体界定以及“约定”在确定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中的效力等等问题都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与解释,造成在产生纠纷时,有法不能依或有法无法依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物权法》的实施并未彻底结束有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纠纷。对《物权法》进一步地完善及细化,有效解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纠纷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比较法学、逻辑学、演绎分析、归纳总结等等分析方法,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进行考察,对我国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进行研究。从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五个不同观点引出全文,然后通过对比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与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再从理论的层面上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性质等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论,并就完善该条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五种观点进行阐述,第一种观点是面积分摊说,该说认为应当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第二种观点是业主共有说,该说则认为小区的车位和车库可以视为住宅小区建筑物的从物,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也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并随整栋建筑物而一并转移给小区业主共有。第三种观点是当事人约定说,该说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来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即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第四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该说认为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且车位、车库能够成为独立的客体,可以进行单独交易,而非如从物要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第五种观点是国家所有说,该说仅针对防空车库,指的是小区的防空车库是国家重要的军事设施,不应由个人享有其所有权,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对这五种观点进行阐述,结合社会现状分别对这五种观点的优缺点进行评析,并就此提出笔者的观点与看法。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及分析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地区几个主要国家及地区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立法及学说,并对这些立法与学说进行分类及评析,总结出三种权属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小区车位、车库由开发商所有的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一般把小区车位、车库作为专有权的客体,由开发商享有其产权,并依照业主的需求,分别向其出售或出租车位、车库。在此种模式下,小区业主在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拥有是否购买车位的选择权。第二种模式是小区车位、车库由小区业主共有的模式。该模式一般采用两种形式,其一,由小区的全体业主享有车位、车库的共有权,在业主取得专有部分之后即享有车位、车库的共有持分权。其二,对小区业主共用的停车场设置专用使用权,需要使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在缴纳一定费用后,就可以获得车位、车库的排他性使用权。第三种模式是分类确定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模式,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一般采用这种模式。各国和地区不同的立法及学说都有其利弊,也并不都适合我国的现状。通过本章节的阐述,笔者希望能够为解决我国有关车位、车库的权属纠纷提供些思路与范例,对我国的立法能有所借鉴。第三章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定位出发进行分析研究。笔者阐述了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类型,论述了不同性质的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首先,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和类型进行阐述和分析,其类型一般分为: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架空层停车位、防空车库。这四类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也大不相同,本文从独立性的角度、主物从物的角度及经济效益的角度对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及权属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有关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清晰,广受诟病,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小区车位、车库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对于理清其权属规则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四章主要是在实务层面,针对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具体权利归属制度进行研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次就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界定,但这种原则性的界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理解和适用上的难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规则,但是该法条并不完善,笔者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利与弊,找出问题所在,再对其缺陷逐步分析。对“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进行剖析,对约定的方式确定权属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其他场地”的概念进行分析,在本章最后对《物权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当然,理论研究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实践,笔者希望通过本章的评析和论述能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让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得到更多的重视。
冯广飞[10](2013)在《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之立法完善》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普及率的不断上升,住宅小区的车库、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随之产生的有关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我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位“约定归属为主,业主共有为辅”的原则,但由于相关条文粗糙,可操作性不强,仍然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诸多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实践困难,比较研究国内相关理论学说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探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现实困难和理论争议。本文从有关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两个案例入手,通过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分析《物权法》第74条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现实困难。并以此为起点,梳理国内的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理论。分别阐述了业主共有说、依行政许可确定说、投资受益说和约定归属说,并对各学说的优缺点予以评析。第二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小区停车位的比较法研究。本文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归纳专有、共有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模式,即共有和专有相结合的模式。第三部分,我国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评析。本文从《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三个层面阐述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并进行了评析,其中着重探讨了《物权法》第74条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完善。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明确开发商的法定配建义务,确立停车位所有权法定共有和约定归属相结合的原则;为共有停车位设立专用使用权;完善停车位的登记制度。
二、高层建筑基地权属的分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层建筑基地权属的分摊(论文提纲范文)
(1)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车位产权问题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停车产权问题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居住小区 |
2.1.2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4 共有持分权 |
2.2 相关利益主体 |
2.2.1 业主 |
2.2.2 开发企业 |
2.2.3 物业公司 |
2.2.4 政府部门 |
2.3 产权理论 |
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 集体行为理论 |
2.6 博弈论 |
第3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空间产权不完全界定现状 |
3.1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空间法律界定 |
3.1.1 从面积公摊角度分析 |
3.1.2 从土地用途角度分析 |
3.1.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分析 |
3.1.4 从《物权法》74 条款中分析 |
3.2 地面停车空间产权实施问题解释 |
3.2.1 地面停车位的公共属性 |
3.2.2 利益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
3.2.3 集体行动困境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业主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
4.1 业主购买行为影响因素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1 研究区简介 |
4.1.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4.1.3 信度分析 |
4.1.4 问卷结果分析 |
4.2 Logistic回归分析 |
4.2.1 Logistic回归模型及变量设定 |
4.2.2 研究变量与赋值 |
4.2.3 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
4.2.4 回归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
5.1 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
5.1.1 政府管制下与企业静态博弈分析 |
5.1.2 政企寻租时静态博弈分析 |
5.1.3 实证分析 |
5.2 开发企业、业主、地方政府三方博弈分析 |
5.2.1 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
5.2.2 博弈模型构建 |
5.2.3 博弈模型求解 |
5.2.4 博弈结果分析 |
5.2.5 实证分析 |
5.3 物业公司、业主、地方政府三方博弈分析 |
5.3.1 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
5.3.2 博弈模型的建立 |
5.3.3 博弈结果分析 |
5.3.4 实证分析 |
5.4 结论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面停车位产权实施问题解决对策 |
6.1 加强对小区共有车位产权的立法保护 |
6.2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降低企业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程度 |
6.3 培养居民集体意识,推动业主自治组织成立 |
6.4 加强集体共有产权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附录一 居住小区车位权属问题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业主购买行为及维权行为调查问卷 |
(2)论我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利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于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观点的质疑 |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国家所有说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 |
(二)不交纳“易地建设费”不能视为国家投资结建防空地下室 |
(三)国家减免人防工程税费不能视为国家投资结建防空地下室 |
(四)私人享有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并不妨碍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功能的实现 |
(五)结论: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应当属于实际投资者 |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占据地下空间的土地权利归属 |
(一)不应以容积率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开发土地空间上下界限 |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占地空间属于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开发土地空间范围 |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地下空间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 |
(一)两种不同的地方立法实践 |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地下空间属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
四、商品房销售中结建人防车位权利归属的确认 |
(一)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分割出售的,应当认定业主区分所有 |
(二)开发商将人防车位整体移交物业的,应当认定全体业主共有 |
五、结 语 |
(3)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和理由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0.4 研究方法 |
0.5 地下车库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1章 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立法分析 |
1.1 地下车库权属的现行规定 |
1.1.1 《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
1.1.2 《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
1.1.3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1.2 地下车库权属立法存在的不足 |
1.2.1 地下空间权制度的缺失 |
1.2.2 小区地下车库法定确权规则-“约定说”的缺陷 |
1.2.3 地下车库登记确权制度混乱 |
第2章 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的司法案件分析 |
2.1 146个司法裁判的分类统计 |
2.2 司法判决书中不同确权规则分析 |
2.2.1 当事人约定为标准的确权规则 |
2.2.2 不动产登记说 |
2.2.3 规划确权说 |
2.2.4 建设成本分摊说 |
2.2.5 土地增值税抵扣说 |
2.2.6 容积率与建筑面积分摊 |
2.3 司法裁判文书中不同确权规则归纳与总结 |
第3章 完善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的建议 |
3.1 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的立法完善 |
3.1.1 在《民法典》框架下构建地下空间权法律体系 |
3.1.2 健全小区地下车库的登记制度 |
3.2 地下车库确权纠纷的司法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4)地面停车位纠纷类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
2.1 同类案例总体分析及样本选择 |
2.2 样本案例案情梳理 |
2.2.1 名人苑车位案基本案情 |
2.2.2 锦绣豪园车位案基本案情 |
2.2.3 碧涛园车位案基本案情 |
2.2.4 帝景豪苑车位案基本案情 |
第3章 法院裁判要旨和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
3.1 法院裁判要旨 |
3.1.1 名人苑车位案裁判要旨 |
3.1.2 锦绣豪园车位案裁判要旨 |
3.1.3 碧涛园车位案裁判要旨 |
3.1.4 帝景豪苑车位案裁判要旨 |
3.2 争议焦点 |
3.2.1 地面停车位能否成为专有部分 |
3.2.2 规划能否决定权属 |
3.2.3 容积率能否决定权属 |
3.2.4 成本和公摊能否决定权属 |
第4章 案件评析 |
4.1 地面停车位能够成为专有部分 |
4.1.1 地面停车位符合专有部分的实质独立性特征 |
4.1.2 未经登记也可以成为专有部分 |
4.1.3 地面停车位不是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 |
4.2 规划决定地面停车位的权属 |
4.2.1 对《物权法》第74 条第2 款的理解 |
4.2.2 对《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的理解 |
4.2.3 四案例的裁判逻辑分析 |
4.3 容积率不能决定地面停车位的权属 |
4.3.1 容积率是一个规划技术指标 |
4.3.2 容积率与权属无关 |
4.4 成本和公摊对权属的影响 |
4.4.1 成本是否纳入房价不能决定权属 |
4.4.2 计入公摊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
4.5 由此类案例引发的思考 |
4.5.1 构建车位、车库的统一登记制度 |
4.5.2 规划内地面停车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 |
1.2.1 研究背景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中的不足 |
1.3 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及主要技术路线 |
1.3.1 相关学科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意义、范围与研究策略 |
1.4.1 研究意义 |
1.4.2 研究范围 |
1.4.3 研究策略 |
1.5 研究的特色、创新点和局限性 |
1.5.1 研究特色 |
1.5.2 主要创新点 |
1.5.3 研究的局限性 |
1.6 几个重要概念 |
1.6.1 高铁客站 |
1.6.2 大型 |
1.6.3 站房 |
1.6.4 使用后评价 |
1.7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评价前准备 |
2.1 概述 |
2.2 评价前准备的目的 |
2.3 对评价客体的预研究 |
2.3.1 评价客体的范围 |
2.3.2 对评价客体的现场调研 |
2.3.3 对评价客体的图纸分析 |
2.3.4 评价客体的分类 |
2.3.5 评价客体的选择 |
2.4 对使用者(评价主体)的预研究 |
2.4.1 对三大类使用者的现场访谈 |
2.4.2 对使用者的问卷调查 |
2.4.3 评价主体的范围和抽样方法的确定 |
2.5 评价逻辑的建立 |
2.5.1 拟定研究思路 |
2.5.2 确定研究旨趣 |
2.5.3 研究设计综合性评价 |
2.5.4 研究设计焦点评价 |
2.5.6 选择分析方法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综合满意度评价 |
3.1 满意度评价概述 |
3.1.1 满意度评价的概念界定 |
3.1.2 满意度评价的研究状况 |
3.2 满意度评价设计 |
3.2.1 满意度评价的研究目的 |
3.2.2 满意度评价的研究内容 |
3.2.3 满意度评价的研究方法 |
3.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3.1 先导性研究 |
3.3.2 研究假设 |
3.4 信效度检验 |
3.4.1 信度检验 |
3.4.2 效度检验 |
3.5 第一阶段:以不同使用者为控制变量的满意度研究 |
3.5.1 评价客体的背景信息 |
3.5.2 问卷设计和数据采集 |
3.5.3 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3.6 第二阶段:以不同车站为控制变量的满意度研究 |
3.6.1 评价对象的选取 |
3.6.2 问卷调查和数据搜集 |
3.6.3 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3.7 第三阶段:以不同时间(平峰期和高峰期)为控制变量的满意度研究 |
3.7.1 评价对象的选取 |
3.7.2 问卷调查和数据搜集 |
3.7.3 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3.8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大型高铁客站站房满意度评价权重计算 |
3.8.1 层次分析法概述 |
3.8.2 构建层次结构模型 |
3.8.3 因子的重要性排序 |
3.8.4 权重计算 |
3.8.5 层次分析结果的综合分析 |
3.9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满意度模糊综合评价 |
3.9.1 模糊综合评价理论概述 |
3.9.2 运用yaahp软件实施模糊综合评价 |
3.10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焦点评价 |
4.1 焦点评价概述 |
4.2 候车大厅的旅客喜爱度评价 |
4.2.1 喜爱度评价概述 |
4.2.2 喜爱度评价设计 |
4.2.3 对评价客体的预研究 |
4.2.4 现场调研 |
4.2.5 喜爱度问卷设计及样本采集 |
4.2.6 喜爱度分析及结果 |
4.3 基于内部访谈、意见箱及投诉热线的焦点评价 |
4.3.1 概述及评价措施 |
4.3.2 焦点问题及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几类特殊站型的专项评价 |
5.1 线下穿越型 |
5.1.1 线下穿越型概述 |
5.1.2 线下穿越式站型的评价框架 |
5.1.3 线下穿越型优点 |
5.1.4 线下穿越型缺点 |
5.1.5 线下穿越型高铁站适用性的基本结论 |
5.2 站城一体型 |
5.2.1 站城一体型概述 |
5.2.2 站城一体式站型的评价框架 |
5.2.3 站城一体型优点 |
5.2.4 站城一体型缺点 |
5.2.5 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子权重 |
5.2.6 站城一体型高铁站适用性的基本结论 |
5.2.7 站城一体型高铁站推广中的困难及建议 |
5.3 骑跨式站型——小城大站 |
5.3.1 骑跨式站型简介 |
5.3.2 骑跨式站型的评价框架 |
5.3.3 若干缺点的研究及评价 |
5.3.4 若干优点的研究及评价 |
5.3.5 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子权重 |
5.3.6 骑跨式高铁站适用性的基本结论 |
5.4 线侧式站型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若干突出问题的诊断性评价 |
6.1 若干突出问题概述 |
6.2 诊断性评价概述 |
6.3 基本人流模式(“通过式”还是“等候式”)问题 |
6.3.1 基本人流模式设计现状 |
6.3.2 高铁站“通过式”客流的假设检验 |
6.3.3“通过式”客流不成立的原因分析 |
6.3.4 基本人流模式改进建议 |
6.4 规模预测问题 |
6.4.1 基于Fisher分布参数估计的最高聚集人数预测模型 |
6.4.2 站房面积指标问题 |
6.4.3 旅客车站专用场地最小面积问题 |
6.5 站房与城市交通接驳问题 |
6.5.1 各种接驳方式的分摊率 |
6.5.2 小汽车送站落客区问题 |
6.5.3 停车场问题 |
6.5.4 地铁接驳问题 |
6.5.5 网约车问题 |
6.6 铁路换乘接续问题 |
6.6.1 既有换乘接续方式及优缺点 |
6.6.2 换乘接续旅客喜爱度专项调研 |
6.6.3 其他换乘接续方案的探讨 |
6.6.4 优化方案的专家投票及改进建议 |
6.7 安检漏洞问题 |
6.7.1 安检漏洞的发现 |
6.7.2 模拟违禁物品传递实验 |
6.7.3 产生安检漏洞的原因 |
6.7.4 安检漏洞解决措施 |
6.8 各种误解的集中解释 |
6.8.1 高铁客站远离市区及命名问题 |
6.8.2 国外高铁站“更繁忙”但“不拥挤”问题 |
6.8.3 站房及接驳交通未通宵运营问题 |
6.9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设计改进建议 |
前言 |
7.1 总则 |
7.2 总平面布置的改进建议 |
7.2.1 总平面布置改进建议 |
7.2.2 总体流线设计改进建议 |
7.2.3 站房总体设计的其他改进事项 |
7.3 车站广场的设计改进建议 |
7.3.1 车站广场组成的改进建议 |
7.3.2 车站广场设计要点的改进建议 |
7.3.3 专用场地面积指标的改进建议 |
7.3.4 站房平台设计值的改进建议 |
7.3.5 广场绿化的设计改进建议 |
7.3.6 公交、轨交接驳的设计改进建议 |
7.3.7 卫生间设计改进建议 |
7.4 站房的设计改进建议 |
7.4.1 基本设计原则的改进建议 |
7.4.2 集散厅 |
7.4.3 候车区(室) |
7.4.4 售票用房 |
7.4.5 高铁快递设施改进建议 |
7.4.6 旅客服务设施改进建议 |
7.4.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改进建议 |
7.4.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设计改进建议 |
7.5 站场客运建筑的设计改进建议 |
7.5.1 跨线设施的设计改进建议 |
7.5.2 检票口设计改进建议 |
7.6 设施设备的设计改进建议 |
7.6.1 暖通、空调的改进建议 |
7.6.2 信息智能化的改进建议 |
结论及展望 |
1.主要研究成果 |
2.主要创新点 |
3.进一步研究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调研的大型高铁客站站房基本信息表 |
附录 2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评价探索性员工问卷 |
附录 3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评价探索性旅客问卷 |
附录 4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满意度调查表(旅客) |
附录 5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满意度调查表(动车司乘人员) |
附录 6 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满意度调查表(车站工作人员) |
附录 7 候车空间旅客使用喜爱度倾向调查表 |
附录 8 线下穿越型高铁站适用性专家评价表 |
附录 9 站城一体型高铁站适用性专家评价表 |
附录 10 骑跨型高铁站适用性专家评价表 |
附录 11 大型高铁站站房城市交通接驳方式调查表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物权法第74条之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物权法74条之不足 |
(一)物权法74条之进步意义 |
(二)物权法第74条之语境之困 |
(三)物权法第74条之权属之困 |
二、物权法74条之现实适用 |
(一)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权属纠纷 |
(二)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权属界定 |
(三)物权法74条语境下的判决之憾--以星汉案为例 |
三、物权法74条之完善 |
(一)境外经验之借鉴 |
(二)具体修改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1949年以来西安明城区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城市形态学重要概念 |
1.4 .研究对象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区域范围 |
1.4.3 .基础资料信息 |
1.5 .研究方法 |
1.6 .案例研究 |
1.6.1 .国外案例研究 |
1.6.2 .国内案例研究 |
1.6.3 .国内外案例比较 |
1.7 .研究框架 |
2.西安明城区七贤庄地段的概况和形态区域的划分 |
2.1 .西安市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
2.1.1 .自然地理环境 |
2.1.2 .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
2.2 .西安市明城区七贤庄地区的区位特点 |
2.2.1 .行政区位 |
2.2.2 .商业地位 |
2.2.3 .交通条件 |
2.3 .西安市明城区七贤庄地区的路网格局 |
2.3.1 .街巷等级划分与组成 |
2.3.2 .道路走向:正南正北、正东正西 |
2.4 .西安市明城区七贤庄地区的历史变迁 |
2.5 .西安市明城区七贤庄地区的形态时期划分 |
3.单位制模式下的外力干预时期(1949年-1977年)形态区域划分及形态特征 |
3.1 .单位制模式下的外力干预时期明城区七贤庄地区的的发展情况 |
3.2 .平面单元 |
3.2.1 .街道系统 |
3.2.2 .地块划分 |
3.2.3 .建筑基底 |
3.3 .建筑类型 |
3.3.1 .民居建筑 |
3.3.2 .当代多层科研建筑 |
3.3.3 .当代学校建筑 |
3.3.4 .园林建筑 |
3.3.5 .当代文体建筑 |
3.3.6 .当代医疗建筑 |
3.3.7 .当代教育科研单位 |
3.3.8 .当代商业建筑 |
3.4 .现状土地使用性质 |
3.4.1 .土地使用性质概况 |
3.4.2 .土地产权变化情况 |
3.5 .平面类型单元分布 |
3.6 .整体形态特征及其成因 |
3.6.1 .整体形态特征 |
3.6.2 .形态特征成因 |
4.基于单位地块单元的自我更新时期(1978年-1999年)形态区域划分及形态特征 |
4.1 .基于单位地块单元的自我更新时期西安市七贤庄地区的发展情况 |
4.1.1 .社会经济发展 |
4.1.2 .住房制度 |
4.2 .平面单元 |
4.2.1 .街道系统 |
4.2.2 .地块划分 |
4.2.3 .建筑基底 |
4.3 .建筑类型 |
4.3.1 .民居建筑 |
4.3.2 .当代中高层、高层住宅 |
4.3.3 .当代中高层公共建筑 |
4.3.4 .当代公共建筑 |
4.3.5 .当代医疗建筑 |
4.3.6 .当代社会团体建筑 |
4.3.7 .当代文体建筑 |
4.4 .现状土地使用性质 |
4.4.1 .土地使用性质概况 |
4.4.2 .土地产权变化情况 |
4.5 .平面类型单元划分 |
4.6 .整体形态特征及其成因 |
4.6.1 .整体形态特征 |
4.6.2 .形态特征成因 |
5.地块自我更新向地产开发单元转化时期(2000年至今)形态区域划分及形态特征 |
5.1 .地块自我更新向地产开发单元转化时期七贤庄地段的发展情况 |
5.2 .平面单元 |
5.2.1 .街道系统 |
5.2.2 .地块划分 |
5.2.3 .建筑基底 |
5.3 .建筑类型 |
5.3.1 .民居建筑 |
5.3.2 .当代中高层医疗建筑 |
5.4 .现状土地使用性质 |
5.4.1 .土地使用性质概况 |
5.4.2 .土地产权变化情况 |
5.5 .平面类型单元划分 |
5.6 .整体形态特征及其成因 |
5.6.1 .整体形态特征 |
5.6.2 .形态特征成因 |
6.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的总体特征和演变规律 |
6.1 .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的总体特征 |
6.1.1 .平面单元的总体特征与演变 |
6.1.2 .建筑类型的总体特征与演变 |
6.1.3 .土地利用情况的总体特征与演变 |
6.1.4 .七贤庄地段平面类型单元特征 |
6.1.5 .总体形态特征 |
6.2 .七贤庄地段形态区域演变的影响因素及内在机理 |
6.2.1 .市场经济的作用 |
6.2.2 .国家政策的干预 |
6.2.3 .地段内人口的稳定 |
6.2.4 .七贤庄历史片区的保护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作者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及成果 |
附图 |
致谢 |
(8)地面车位权属研究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地面车位权属问题概述 |
一、问题引入 |
(一)地面车位含义 |
(二)权属问题定位 |
(三)问题之现实意义 |
二、地面车位权属界定现状 |
(一)地面车位权属的立法 |
(二)司法实务中地面车位权属的界定 |
(三)地面车位权属的研究状况 |
三、地面车位权属问题小结 |
第二章 地面车位权属界定思路探究 |
一、权属界定现状反思 |
(一)立法缺憾 |
(二)司法实务及学界之观点批判 |
(三)现有界定思路缺憾之小结 |
二、法教义学思路初探 |
(一)“模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二)专有部分要件的有限意义 |
(三)被忽视的多样的居住形态 |
(四)小结 |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教义学建构 |
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设立之定位 |
(一)分割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二)“分割”含义分析 |
(三)分割设立的理论模型:以单栋建筑物为客体 |
(四)小结 |
二、分割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展开 |
(一)法律行为原理下的分割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二)分割设立法律行为之法定规则具有强制性的原因 |
(三)分割设立区分所有权之法律效果 |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设立过程小结 |
第四章 地面车位权属问题之语境 |
一、居住形态的多样性 |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模型与住宅小区的交织 |
(二)所谓的“住宅区区分所有权” |
(三)我国城市居住形态类型化总结 |
二、法政策影响的住宅小区权属 |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两类“共有权” |
(二)一般所有权意义上的小区“共有权” |
三、地面车位之不同语境小结 |
第五章 具体居住形态下地面车位权属分析 |
一、符合区分所有建筑物模型的住宅小区 |
(一)共有部分形成时点 |
(二)住宅小区共有基地范围 |
(三)不动产单元登记的实务状况 |
二、不符合区分所有建筑物模型的住宅小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观点及评析 |
第一节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观点 |
一、面积分摊说 |
二、业主共有说 |
三、当事人约定说 |
四、开发商所有说 |
五、国家所有说 |
第二节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观点的评析 |
第二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立法及学说 |
第一节 境外立法考察 |
一、日本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法国 |
五、我国台湾地区 |
六、我国澳门地区 |
第二节 对境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开发商拥有小区车位、车库的模式 |
二、小区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模式 |
三、分类确定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模式 |
第三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定位 |
第一节 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与类型 |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内涵 |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 |
第二节 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定位 |
一、小区车位、车库是否具有独立性 |
二、小区车位、车库是否为从物 |
三、从经济效益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 |
第四章 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实务研究 |
第一节 对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优点与缺点 |
二、“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
三、如何理解“其他场地” |
四、如何理解以“约定”的方式来确定权属 |
第二节 完善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争议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二、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
三、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之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现实困难和理论争议 |
(一)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现实困难 |
(二)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理论争议 |
1. 业主共有说 |
2. 依行政许可确定说 |
3.投资受益说 |
4. 约定归属说 |
二、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 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 |
1. 美国 |
2. 德国 |
3. 法国 |
4. 日本 |
5. 台湾 |
(二) 主要国家及地区立法例之比较分析 |
1. 停车位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
2. 停车位所有权的专有模式 |
三、 我国有关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 《物权法》关于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评析 |
1. 《物权法》关于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
2. 对《物权法》第 74 条的评析 |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关于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评析 |
(三) 地方性法规关于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评析 |
1. 出租、出售的公示制度 |
2. 出租、出售的限制 |
3. 外租、外售的限制 |
4. 业主承租、购买停车位的平等机会 |
四、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完善 |
(一) 明确配建义务,设立法定共有和约定归属相结合的原则 |
(二) 设立共有停车位的专用使用权 |
(三) 完善停车位权属登记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高层建筑基地权属的分摊(论文参考文献)
- [1]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D]. 赵英楠. 青岛理工大学, 2020(01)
- [2]论我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利归属[J]. 张鹏. 学习与探索, 2020(11)
- [3]小区地下车库确权规则研究[D]. 马栋. 湘潭大学, 2020(02)
- [4]地面停车位纠纷类案分析[D]. 张艳辉. 湖南大学, 2019(07)
- [5]大型高铁客站站房使用后评价[D]. 谢雨宏.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物权法第74条之法律完善[D]. 高树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7]1949年以来西安明城区七贤庄地段形态演变研究[D]. 蔺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6(05)
- [8]地面车位权属研究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教义学分析[D]. 李易时. 中国政法大学, 2016(04)
- [9]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D]. 胡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6)
- [10]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之立法完善[D]. 冯广飞. 吉林财经大学, 2013(S2)